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案号: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21】348号)。申请人为张XX,被申请人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张XX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外贸业务员,双方签订期限至2021年4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XX主张该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提成工资、报销款、年终奖、工资差额及律师费。张XX委托广东XX律师代理本案。
案情回顾
申请人(张XX)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602.58元;2.支付2021年1-3月提成工资46643.8元;3.支付报销款959.49元;4.支付2020年年终奖3000元;5.支付2021年3月1-2日工资差额597.7元;6.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系自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2.2021年2-3月无回款业绩,提成工资条件未成就;3.报销款已结清;4.不认可年终奖约定;5.已足额支付工资。
律师观点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提成工资条件及年终奖认定,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代理思路如下: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及录音证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必须走人”“明天不用来”,且未说明合法解除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被申请人主张“自动离职”但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认定为违法解除。
2.提成工资与报销款的举证责任。提成工资以回款为前提,申请人未能举证2021年2-3月业绩已回款,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报销款属企业业务支出,不属劳动报酬范畴,依法不予支持,但我此两项抗辩观点被仲裁委采纳。
3.年终奖与工资差额的合理性论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承认应支付年终奖3000元,构成自认,应予支持;2021年3月1-2日申请人正常出勤,按其月工资6300元核算,应补工资差额31.48元,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4.律师费的合法主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5000元)。本案申请人胜诉金额占比符合规定,故支持律师费5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0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年终奖3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2日工资差额31.48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