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某刑初1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多名在逃人员在涉案酒店组织卖淫活动,通过固定工资、提成等方式雇佣他人招募、运送卖淫人员。2020年7月至12月,两名被告人加入该团伙,继续从事招募、运送工作。组织者通过微信群统一管理卖淫女,建立考勤制度,安排其在涉案宾馆及酒店多次卖淫,价格500至900元不等。期间,该团伙非法获利160余万元,其中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利2.35万元、1.6万元及7.58万元。
办案经过:
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涉案酒店进行清查,现场抓获多名卖淫女及嫖客。2021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中两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另一人表示愿意退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部分已缴纳),犯罪工具手机、账本、避孕套等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成华 律师未盲目追求 “大幅降刑”,而是结合公诉机关建议(一年二个月)与段XX的情节,提出 “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的量刑请求,并论证缓刑适用的合理性:
量刑建议的梯度论证:对比公诉机关对送某某(一年四个月)、段XX(一年)、段XX(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指出段XX情节轻于送某某、与段XX相近但分工更非核心,故建议量刑应接近段XX或略低,提出 “十个月至一年” 的具体区间,既体现情节差异,又符合裁判尺度;
缓刑辩护的务实展开:虽最终法院未采纳缓刑,但成华 律师从 “段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全额退赃缴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未直接参与卖淫协助核心环节)” 等角度,完整阐述缓刑适用理由,既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体现辩护的全面性;同时在庭审中说明 “即使不适用缓刑,也应基于上述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从轻”,为后续量刑留足空间。
4. 庭审聚焦争议点,高效回应控方与法庭关切
庭审中,成华 律师围绕 “情节差异” 核心,避免无意义辩论,重点回应两大关键问题:回应 “团伙分工是否有主从”:针对同案段XX辩护人提出的 “段XX系从犯” 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成华 律师主动明确 “不主张段XX为从犯”,而是强调 “虽无主从之分,但情节有轻重之别”,既符合法院对 “团伙分工不同但均为协助” 的认定,又突出段XX的相对较轻地位;回应 “获利是否影响情节”:针对公诉机关 “三人均获利” 的指控,成华 律师当庭展示 “三人获利金额对比表”(送某某75810 元>段XX23500 元>段XX16000 元),结合获利性质(薪酬 vs 提成),说明 “获利金额与协助深度正相关,段XX获利低反映其参与度浅”,被法院采纳为量刑参考因素。
审判长:陈XX
2021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