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我的当事人王XX(提供劳务者)受雇于包工头刘XX,在咸宁市某中学工地拆卸活动板房。施工过程中,因板材质量及安全措施不足,王XX从二楼跌落,导致腰部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刘XX支付少量费用后便置之不理,总包单位武汉某某建筑公司也以“已分包”为由推诿责任。
⚖️ 案件焦点:
责任如何划分?是包工头一人之责,还是总包单位也需连带赔偿?
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责任划分: 包工头刘XX作为直接雇主,未能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的责任。我的当事人自身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总包单位责任: 法院认定总包单位武汉某某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且案涉工程分包符合规定,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点对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
赔偿金额: 法院最终核定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总损失为18.3万余元。按70%责任比例计算,判决包工头刘XX向我方当事人支付128,716.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