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我的当事人王XX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杨X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杨X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王XX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2%)。肇事车辆在武汉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 案件焦点与难点:
鉴定争议: 保险公司对初次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我们积极应对,最终法院采纳了新的鉴定结论(22%)。
保险公司抗辩: 保险公司试图扣除10%非医保用药、不认可误工费、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并质疑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无理抗辩:
赔偿总额: 核定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2项损失共计24.5万余元。
责任承担: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20万元。
剩余4.5万余元,按主次责任3:7的比例划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3.1万余元)。
争议项目胜诉: 法院明确判决:
非医保用药不予扣除(保险公司未举证);
误工费、护理费按标准计算全额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获支持。
最终,保险公司总计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赔偿款229,170.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