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4]xx号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x月x日xx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x月,被不起诉人xx因经济紧张,在yy(未到案)的介绍下,至zz(已起诉)公司并在yy的指示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购车人的身份与深圳XX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zz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在郑州xx新XX公司购买一辆XXX汽车,骗取深圳XX公司支付车辆余款14余万元,立案前已还款9000元。xx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等协议,并将车辆交给zz处置,zz将车辆“抵押”给aa(未到案)。zz伙同xx等人从深圳XX公司骗取融资款13余万元,xx非法获利10000元。涉案车辆已经出境无法追回。
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xx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xx人民检察院
2024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