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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维护被告经济利益,避免被告重复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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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键争议点拆解:明确500万元为“专项农民工工资款”,否定原告所有权;指出《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损害第三人权益应属无效,切断原告主张基础。 2. 举证责任对抗:紧扣“支付条件成就”的举证要求,强调原告未提供“已告知被告支付工资”的证据,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削弱其诉求合法性。 3. 经济利益维护:成功驳回原告“退还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帮被告避免超500万元直接损失;且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承担,减少被告诉讼成本

案件详情

委托合同纠纷,维护被告经济利益,避免被告重复支付劳务费

2025)云 0112 民初 2883 号        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贵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与被告云南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龚**、杨**(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云南XX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邓X,云南XX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及第三人个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经过

       案涉500万元系发包人基于与云南**公司的资金监管约定直接转入云南**公司账户,该资金用途为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贵州**既非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亦未与云南**公司就该资金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权对该500万元主张权利我方作为受托方律师,从双方签订的《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中找出该承诺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证实我方代付农民工工资无需将款项再打给委托方账户。

       案件结果

《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每一次均在使用时逐笔转到贵司本项目农民工专户上。针对“每一次使用时”的条件约定,原告虽主张曾告知云南**公司要求其支付民工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未能举证证明XX公司向原告回转 500 万元款项的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退还 500 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肖非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1日


  • 2025-07-2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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