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维护被告经济利益,避免被告重复支付劳务费
(2025)云 0112 民初 2883 号 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贵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与被告云南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龚**、杨**(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云南XX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邓X,云南XX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及第三人个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经过
案涉500万元系发包人基于与云南**公司的资金监管约定直接转入云南**公司账户,该资金用途为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贵州**既非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亦未与云南**公司就该资金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却权对该500万元主张权利,我方作为受托方律师,从双方签订的《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中找出该承诺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证实我方代付农民工工资无需将款项再打给委托方账户。
案件结果
《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每一次均在使用时逐笔转到贵司本项目农民工专户上。针对“每一次使用时”的条件约定,原告虽主张曾告知云南**公司要求其支付民工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未能举证证明XX公司向原告回转 500 万元款项的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退还 500 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肖非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