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工程款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云南工程造价律师杨芮律师 在线
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1.突破合同形式障碍,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面对“三个公司与总包签八个人材机合同”的表面形式,律师成功论证合同仅为“走账用途”,帮助法院认定原告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为其直接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奠定核心主体基础。 2.实现工程款与利息全额追偿。 3.合理划分诉讼成本,降低原告负担。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工程款

2024)云 0423 民初 1757 号        通海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与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经过

      中间实际施工人用三个公司和总包分别签订了八个人材机合同,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认定这些合同只是用来走账,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实际施工身份,成功向总包索要款项,法院直接判决,总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案件结果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拿回工程款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王**含税工程款1,909,484.99 元及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王**收到工程款同时向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46 元,由原告王**负担 32,340 元,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15,306元。      

审判人员史XX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4日


  • 2025-07-24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云南工程造价律师杨芮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云南工程...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1年
云南工程造价律师杨芮律师
15301200****9920 执业认证
  • 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纠纷
  • 昆明市广福路广发银行大厦9楼
杨芮律师是国内专注于建设工程与造价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同时具备法学和工程管理学历,这种...
  • 130 9998 1392
  • yrgcq8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