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4]xx号
被不起诉人xx,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4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x月xx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xx因想申请贷款,通过抖音添加上家(身份不明)QQ号,并按照对方要求从河南xx到达xx商务酒店。当天,xx在明知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一张中国xx银行卡、一张中国xx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走账。经核实,该x行卡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3.6万元,关联一宗上游电信诈骗案件,全数流入该账户。x行卡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关联一宗上游电信诈骗案件,全数流入该账户。当天马xx在明知其x行卡被冻结,仍按照对方教授的话术,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签署银行卡禁止类规定文书后,将该银行卡解冻并将卡内的人民币4.8万元支取后交给对方。
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采纳辩护意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上游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2024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