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纠纷案——关**同解*条件成*及违约责任*定的典型案例
(2024)新0103民初14222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齐*沙*巴*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伊*哈*克自治州某县某镇某村)与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齐*沙*巴*区某小区)因饭店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于2023年*被告签订《饭店转让合同》,约定将其经*的“小马*烤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计8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4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剩余40,000元。若逾期未付,原告有**转让总价的20%(即16,000元)收回餐厅。后*告因经*困难于2023年11月底停止营业,并要求原告按约定收回餐厅,但原告拒绝并诉至法*,要求被告支*剩余*让费*利*。
办案经*
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公*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剩余*让费,构成*约;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收回餐厅,且明*表示无需原告支*16,000元*收费*,原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反而诉请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经*理查*,双**《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中明*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剩余*项,原告有**20%价款收回餐厅。被告在经*期间一直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被告于2023年11月底停止经*并通*原告收回餐厅,原告未予回应。
案件结果
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2024年3月20日前支*剩余40,000元,则其支*义务终*,原告应*约以16,000元*回餐厅。
2. 被告已明*表示不再经*并要求原告收回餐厅,符*合同解*条件,原告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反而主张*告支*全*,缺乏事实与法*依据。
3. 原告至今仍拥有*铺经*权,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被告经*期间系使用原告名义,故原告主张*余*让费*予支*。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全*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403.54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XX
书记员:牛XX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