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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精准把握合同约定核心,指出原告未依约履行“以20%价款收回餐厅”的义务,反而诉请全额付款,显属违约。通过深入分析《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条款,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成功驳斥原告诉求,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4万元经济损失。本案体现了我们对合同纠纷的专业处理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案件详情

饭店转让合同纠纷案——关**同解*条件成*及违约责任*定的典型案例

2024)新0103民初14222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齐*沙*巴*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某某(女,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伊*哈*克自治州某县某镇某村)与被告某某(男,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齐*沙*巴*区某小区)因饭店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于2023年*被告签订《饭店转让合同》,约定将其经*的“小马*烤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计8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4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剩余40,000元。若逾期未付,原告有**转让总价的20%(即16,000元)收回餐厅。后*告因经*困难于2023年11月底停止营业,并要求原告按约定收回餐厅,但原告拒绝并诉至法*,要求被告支*剩余*让费*利*。

办案经*

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公*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剩余*让费,构成*约;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收回餐厅,且明*表示无需原告支*16,000元*收费*,原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反而诉请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经*理查*,双**《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中明*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剩余*项,原告有**20%价款收回餐厅。被告在经*期间一直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被告于2023年11月底停止经*并通*原告收回餐厅,原告未予回应。

案件结果

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2024年3月20日前支*剩余40,000元,则其支*义务终*,原告应*约以16,000元*回餐厅。

2. 被告已明*表示不再经*并要求原告收回餐厅,符*合同解*条件,原告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反而主张*告支*全*,缺乏事实与法*依据。

3. 原告至今仍拥有*铺经*权,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被告经*期间系使用原告名义,故原告主张*余*让费*予支*。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全*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403.54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XX

书记员:牛XX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2024-12-20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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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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