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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精准把握合同约定核心,指出原告未依约履行“以20%价款收回餐厅”的义务,反而诉请全额付款,显属违约。通过深入分析《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条款,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成功驳斥原告诉求,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4万元经济损失。本案体现了我们对合同纠纷的专业处理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案件详情

饭店转让合同纠纷案——关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

2024)新0103民初14222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县某镇某村)与被告某某(男,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因饭店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于2023年与被告签订《饭店转让合同》,约定将其经营的“小马烧烤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共计8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剩余40,000元。若逾期未付,原告有权以转让总价的20%(即16,000元)收回餐厅。后被告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11月底停止营业,并要求原告按约定收回餐厅,但原告拒绝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费及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转让费,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收回餐厅,且明确表示无需原告支付16,000元回收费用,原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反而诉请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中明确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有权以20%价款收回餐厅。被告在经营期间一直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被告于2023年11月底停止经营并通知原告收回餐厅,原告未予回应。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2024年3月20日前支付剩余40,000元,则其支付义务终止,原告应依约以16,000元收回餐厅。

2. 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经营并要求原告收回餐厅,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反而主张被告支付全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 原告至今仍拥有店铺经营权,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被告经营期间系使用原告名义,故原告主张剩余转让费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403.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XX

书记员:牛XX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2024-12-20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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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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