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纠纷案——关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
(2024)新0103民初14222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县某镇某村)与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因饭店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于2023年与被告签订《饭店转让合同》,约定将其经营的“小马烧烤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共计8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剩余40,000元。若逾期未付,原告有权以转让总价的20%(即16,000元)收回餐厅。后被告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11月底停止营业,并要求原告按约定收回餐厅,但原告拒绝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费及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转让费,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收回餐厅,且明确表示无需原告支付16,000元回收费用,原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反而诉请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饭店转让合同》及《欠条》中明确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有权以20%价款收回餐厅。被告在经营期间一直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被告于2023年11月底停止经营并通知原告收回餐厅,原告未予回应。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2024年3月20日前支付剩余40,000元,则其支付义务终止,原告应依约以16,000元收回餐厅。
2. 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经营并要求原告收回餐厅,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拒不履行回收义务,反而主张被告支付全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 原告至今仍拥有店铺经营权,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被告经营期间系使用原告名义,故原告主张剩余转让费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403.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XX
书记员:牛XX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