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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去世后 “签” 的赠与协议,算数吗?

李X(原告一,被继承人周XX的孙*)、刘X(原告二,被继承人周XX的前儿媳)起诉周X(被告,被继承人周XX的女儿),诉求:依法*认 2023 年 8 月 17 日由周X代周XX签订的《赠与协议》不成*。

李X、刘X主张:

周XX与妻子赵X育有*子周X、一女周X。周X(李X父亲)2010 年*世,赵XX*世,周XX 2023 年 8 月 15 日去世。刘X作为前儿媳,生前对周XX尽了主要赡养*务;李X作为孙*,有**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海*区 “一号房*” 原是周X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赵X去世后*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给周XX,法*判决后*XX取得房*完全*有*。

周XX曾*法*宣*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指定周X为监护人。但周XX去世 2 天后,周X竟以 “代签” 方*伪造《赠与协议》,将 “一号房*” 过户到自己名下,严*侵犯了二人的继承权。

周X抗辩:

李X、刘X不是适格原告,二人与房*及赠与协议无直接利*关*。

周XX生前多次表示要将房*留给自己,还立有*嘱明*由自己继承,赠与行为符*父亲的真实意愿。

周XX去世后*产已由自己合法*承,有**分房*并办理过户。

2. 关*事实

亲属关*与去世时*:周XX(2023.8.15 去世)与赵X(2022.3.31 去世)育有*X(2010.6.30 去世)、周X;刘X是周X前妻,李X是周X女儿。

房*权*:“一号房*” 原系周XX与赵X共有,2022 年**判决赵X的份额由周XX继承,2023 年 8 月 17 日房*登记至周XX名下(此时*XX已去世 2 天)。

监护与赠与细节:2022 年**宣*周XX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指定周X为监护人。2023 年 8 月 17 日,周X以 “代周XX” 及自己签字的方*签订《赠与协议》,将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X、刘X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周XX去世后*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成*?

2. 胜诉关*:主体适格 + 协议缺乏成*要件

1)李X、刘X是适格原告,主体资格无争议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需与本案有*接利*关*)。

事实推导:李X作为周XX的孙*,父亲周X先于*爷去世,依法*有*位继承权;刘X主张*周XX尽了主要赡养*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主张**。二人与房*继承直接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周XX* “主体不适格” 的抗辩不成*。

2)去世后*订的协议无法*基础,必然不成*

法*依据:《民法*》第十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失民事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行为需具备 “行为人有***事行为能*” 等要件)。

事实推导:签订《赠与协议》的日期是 2023 年 8 月 17 日,而周XX已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去世。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民事权***和*事行为能*,根本无法*施*订合同的民事法*行为。周X即便曾*监护人,也无权*被监护人去世后*其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缺乏 “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 的核心要件,自始不成*。

3)“真实意愿” 抗辩不影响协议效力,遗嘱与赠与是两码事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始)。

事实推导:即便周XX生前确有*房*给周X的想法,甚至立有*嘱,也应** “遗嘱继承” 程*处理。但周X并未按遗嘱继承主张**,反而选择在父亲去世后*造赠与协议过户,该行为与遗嘱继承分属不同法*关*,且赠与协议本身因签订主体不存在而无效,“真实意愿” 不能**违法*为的借口。

三、裁判结果

确认落款处由周X代周XX、周X签字,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的《赠与协议》不成*。

案件受理费*被告周X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遇 “死后*协议” 侵产:2 个维权**

1)先查 “签订时*”,锁定核心漏洞

若发现被继承人去世后*有 “其签字” 的财产协议,第一时*调取死亡证明*协议落款时*,只要能*明*议签订于*世之后,即可直接主张*议因 “行为人无民事权***” 而不成*,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突破口。

2)明*自身继承资格,夯实原告地位

孙*:若父母先于**去世,可凭亲属关*证明*张*位继承权,确认与遗产的利*关*;

儿媳 / 女婿:若对公* /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务,可收集医疗费*据、社区证明、邻居*言等,证明*己符* “第一顺序继承人” 条件,避免因 “非直系亲属” 被否认主体资格。

2. 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财产:1 个红*不能*

监护人仅能* “保护被监护人利*” 的范*内处置财产,且被监护人去世后,监护关*自动终*。切勿以 “知晓真实意愿” 为由,在被监护人去世后*其签订赠与、买卖等协议,此类协议因缺乏合法*体要件,必然面临 “不成*” 的法*后*,甚至可能*嫌侵占遗产。

3. 核心提醒

本案本质是 “民事权***始于*生、终**亡” 的法*原则应*。自然人去世后,其财产只能**继承、遗赠等法*方*流转,任** “代签” 等方*伪造的财产协议,均因违背法*基本原则而无效。继承人遇此类情况,无需纠结 “是否符*真实意愿”,直接从 “签订时*与死亡时*的冲突” 切入,即可高*维护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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