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车在物流途中毁了,该找谁?”——一个“告遍全场”的经典索赔案
案号:(2024)桂0303民初xxx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XX
原告:xxx(摩托车车主)
代理人:张蕾律师(XXX)
被告一:海口xxx物流服务部
被告二:南宁市xxx货物运输服务部
被告三:叠彩区xxx仓储服务部
第三人:欧xx(实际承运人)
一、案情简介
2024年x月,原告xxx委托被告一海口服务部将一辆本田摩托车从海南三亚运至广西桂林。运输过程中,车辆历经三段转运:海口xxx物流服务部→南宁市xxx货物运输服务部→第三人欧xx→叠彩区xxx仓储服务部卸货交付。结果车辆到货时“遍体鳞伤”:车身侧翻、绑带断裂、多处刮伤凹陷。三被告互相“踢皮球”,无人认责。原告遂委托张蕾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运费并赔偿车辆损失等共计5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本案难点在于:摩托车损坏发生于哪一运输环节?责任主体是谁?
承办律师经分析认为:在无法确定具体损坏节点的情况下,必须将全部参与运输的主体列为被告/第三人,避免因遗漏责任主体而败诉。因此,承办律师采取“三步走”策略:
1、固定证据链:通过托运单、微信记录、现场视频等,锁定各段承运关系及车辆交接时点;
2、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专业鉴定,确定损失金额为42,100元;
3、强调“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834条,主张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首段承运人(海口xxx物流服务部)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实际造成损失的区段承运人(d第三人xxx)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承办律师逐一驳斥各被告“非合同相对方”“包装不合格”“未保价不赔”等抗辩理由,指出:
(1)联运关系中,合同相对性可突破;
(2)承运人接收货物即视为认可包装状态;
(3)未履行保价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原告承办律师意见,判决如下:
1、四被告/第三人连带退还运费1000元;
2、被告一海口xxx物流服务部与第三人xxx连带赔偿车辆损失42,088元;
3、海口xxx物流服务部与第三人xxx连带赔偿车衣、拖车、停车等费用1060元;
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两责任方承担。
判决理由摘要:
1、海口xxx服务部作为合同订立方,应对全程运输负责(《民法典》第834条);
2、损失发生于第三人欧xx运输区段,其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证明已尽保价提示义务,赔偿限额条款不适用;
4、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损失金额予以采信。
审判人员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四、结语
本案堪称“物流接力赛中的责任追踪教科书”。承办律师通过精准列明全部承运主体,巧妙运用联运规则,成功破解“责任链条断裂”难题,为客户挽回全部实际损失。正所谓:“车损不知谁之过,告遍全场终不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