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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债务人去世留债,继承人能 “说放弃就免责” 吗?

李X(原告,债权*,胜诉方)起诉王X(被告一,债务人之子)、王X(被告二,债务人之女)、王X(被告三,债务人之兄)、王X(被告四,债务人之弟)、王X(被告五,债务人之姐),诉求: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王XX(债务人)遗产范*内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案件受理费 4400 元,合计 50.44 万*。

李X主张:

2023 年 6 月,平***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XX偿还自己借款 50 万*,案件受理费 4400 元*王XX负担。后**执行仅追回 824 元,因王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终*本次执行。

2024 年 4 月王XX去世,遗留 “一号房*”(平**某村);王X、王X等五人是其法*继承人。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内承担还款责任。

王XX辩:父亲欠债太多,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但 “一号房*” 是唯一住房,自己必须**,不同意还款。

王X、王X、王X、王X辩称:均放弃继承王XX遗产,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2. 关*事实

亲属与遗产:王XX 2024 年*世,生前无遗嘱;父亲王X、母亲王X已去世,子女为王X、王X,兄弟姐妹为王X、王X、王X;“一号房*” 经*效判决确认含王XX的个人财产份额,属其遗产。

债务背景:李X对王XX的 50.44 万**权*获法*生效判决确认,执行中仅受偿 824 元,剩余*务未清偿。

继承与居*:王X、王X、王X、王XX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X虽称放弃继承,但实际居*在 “一号房*”,且明*表示 “以后*得继续居*”。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需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责任?

王X “名义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产” 的行为,能*认定为未放弃继承?

2. 胜诉关*:债务明* + 遗产清晰 + 放弃继承不成*

1)债权*务关*合法**,受法*保护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约返还借款)。

事实推导:李X对王XX的 50.44 万**权*由法*生效判决书确认,属合法**债权。王XX去世后,该债务应*其遗产范*内清偿,这是主张*款的核心依据。

2)“一号房*” 属王XX遗产,清偿债务有*产基础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

事实推导:生效再审判决明* “一号房*” 内的部分房*归*XX所有,该部分财产在王XX去世后**遗产,具备清偿债务的物质条件,不存在 “无遗产可供清偿” 的情形。

3)多数继承人真实放弃继承,可免责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书面表示,且对债务不负责任)。

事实推导:王X、王X、王X、王X在诉讼中明*表示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占有、使用王XX的遗产,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法*需对王XX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王XX假放弃真占有”,视为未放弃继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以实际行为配合,不得虚假放弃)。

事实推导:继承的核心是对遗产权**处分,王X虽口头称 “放弃继承”,但实际居*在作为遗产的 “一号房*”,且主张 “必须*续居*”,实质是通*占有*为行使遗产权*,与 “放弃继承” 的法*后*相*。法*据此认定其未真正放弃继承,需在遗产范*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在继承王XX遗产(“一号房*” 中王XX所有*额)的实际价值范*内,偿还原告李X债务 504400 元;

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向*承人追债:3 个核心维权*点

1)锁定债权*证,夯实权**础

务必留存法*生效判决书、调解*或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权*法**且未过诉讼时*,这是向*承人追债的前提。

2)查*遗产范*,明*清偿保障

通*不动产登记中心、法*档案等渠道,核查*继承人是否遗留房*、存款等遗产,尤*是像 “一号房*” 这样有*效判决确认权*的财产,直接作为债务清偿的核心依据。

3)紧盯 “放弃继承” 的真实性,戳穿虚假放弃

若继承人称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使用遗产(如居*遗产房、处置遗产物品),及时*集居*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 “放弃继承不成*”,要求其在遗产范*内还款。

2. 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债务:2 个关*提醒

1)真实放弃继承需 “言行一致”

放弃继承不仅要书面表示,更要避免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产,否则可能*认定为 “未放弃继承”,仍需承担债务。

2)唯一住房*影响遗产清偿

即使遗产房*继承人唯一住房,若房*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仍可通* “折价补偿” 等方*实现债权,“唯一住房” 不能**拒绝在遗产范*内还款的借口。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实际继承遗产’为前提”。口头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产的,视为未放弃继承,需在遗产价值范*内还债;而真实放弃继承且不触碰遗产的,可依法*责。债权*追债时,要重点核查*承人是否 “假放弃真受益”,精准锁定责任*体。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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