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市金**人民法*(2025)豫0105民初20931号
河南某某工程**有*公*在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出资购买材料、组织工人施*并支*工人工资进行某项*的施*,河南某某工程**有*公*系该项*的实际施*人,项*完工后**包**求需有*质的**公**具13%的增值税发票收取款项。河南某某工程**有*公***公**责人经*介绍与被告赵某联系,赵某提供了被告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由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包**具税务发票,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取了发包****给原告的工程*50万*,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应*承诺在收到工程*后*即将款项**给河南某某工程**有*公*,熟料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X年X月X日收到发包***的50万**程*后*各种理由拖延未付,多次催要无果,赵某某X年X月X日转给原告10万*,剩余40万**今未退。
被告赵某系被告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股100%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依据《**公**》相**定应*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债务承担连*支*责任。
律师*见:河南某某工程**有*公**项*实际施*人,出资购买材料、支*工人工资,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仅应河南某某工程**有*公**委托代收工程*,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收到款项**不返还河南某某工程**有*公**于*当得利。
判决结果: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退还河南某某工程**有*公**项37万**支*利*;赵X对河南某工程*术服务**有*公*的退还义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