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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已故债务人之子,要求偿还 400 万*款及利*,儿子以 “已公*放弃继承、非债务承担主体”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儿子,明* “放弃继承即无需清偿父债,出借人诉求无依据”。
一、案情梳理
1. 债务追偿争议:出借人诉子偿债,儿子主张*责
赵X(原告,出借人,败诉方)起诉周X(被告,被继承人周X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周X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并按年** 10% 支* 2022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2. 诉讼费*周X承担。
赵X主张:1. 周X(2022 年*世)2015 年*陆*向*借款,2021 年 2 月出具借条确认借款 400 万*,约定年** 10%、2022 年 1 月还款;2. 借款到期后*X未还,其起诉后*X去世,故撤回起诉;3. 周X是周X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担债务清偿责任。
周X抗辩:1. 不同意偿债,自己 2018 年*国,从*为父亲借款担保,多次拒绝赵X的担保诱导,有*天记录为证;2. 已通*美国*领馆公*放弃继承周X全*遗产,且未实际继承任**产,不应**被告;3. 赵X主张*借款存在诸*疑点:借款实际存入赵X妻子账户,金*与流水*符,2021 年*双**为投资关*且已清算,赵X裁剪流水*瞒父亲付款记录,涉嫌证据造假。
2. 关*事实:放弃继承证据与债务争议细节
核心免责证据:周X提交经*国**认证的《放弃继承声明》,明* “放弃周X全*遗产,若私下继承愿承担后*”;出入境记录显示其 2018 年*境后*入境,无实际继承遗产的可能;法*调取证据未发现周X继承遗产的痕迹。
债务争议证据:赵X提交 2021 年 2 月、11 月两份借条(金*分别* 400 万、420 万)及部分银行流水,但周X指出:流水*在裁剪,隐瞒 2015 年*及 2020 年**X向*X夫妻的百万*账;赵X先称借款始于 2015 年,后*称含朋友资金*股票亏损转化,陈*前后*盾。
继承背景:周X父母先于*去世,周X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另有*弟姐妹周X、周X、周X(第二顺位继承人);赵X认可周XX*弟姐妹,但坚持起诉周X。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X已公*放弃继承,是否仍需对周X的 400 万*务承担清偿责任?
赵X主张*借款关*真实性是否影响周X的责任*定?
2. 胜诉关*:放弃继承合法**,债务责任*始豁免
(1)公*放弃继承符*法*形式,责任*免于***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三十二条(放弃继承声明***的,具有**效力)。
事实推导:① 放弃程*合法:周X的《放弃继承声明》经*国*领馆公*认证,符*涉外证据的法*形式,且内容**无歧义,法*予以确认;② 无实际继承行为:周X长期旅居**,未回国*理继承手续,法*调取证据亦未发现其继承周X财产,不存在 “以放弃继承逃避债务” 的情形;③ 权**分自愿:放弃继承是周X对自身权**合法*分,未违反法*强*性规定,应*生免责效力。
(2)周X非债务主体,出借人起诉对象错误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相*性原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人由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担任)。
事实推导:① 债务具有**性:案涉借条由周X出具,赵X与周X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周X未签字担保,亦未自愿加入债务,不受借款合同约束;② 非遗产管*人:周X放弃继承后,已丧失继承人身份,无需担任*产管*人,赵X应**X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或遗产管*人主张**,而非起诉已放弃继承的周X;③ 主体资格不符:赵XX*周X放弃继承且周XX*他继承人,仍坚持起诉周X,属于*诉对象错误,法*应*驳回。
(3)借款关*真实性不影响免责结果,法*无需审查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责任*担以继承遗产为前提)。
事实推导:① 免责与债务真实性无关:即使借款关*成*,周X承担责任*前提是 “继承遗产”,现其已放弃继承,无论债务是否真实,均无需清偿;② 疑点不影响核心裁判:赵X提交的证据存在流水*剪、陈*矛盾等问题,但法*因周X已免责,无需对借款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直接驳回诉求即可。
(4)“诱导担保未果” 佐证无责任*愿,强*免责理由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需明*意思表示)。
事实推导:周X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赵X多次试图诱导其为父亲借款担保,均被明*拒绝,证明*X自始无承担债务的意愿,进一步*证其放弃继承的真实性,不存在 “默认承担债务” 的可能。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遇父债追偿:3 个核心免责要点
及时*面放弃继承,完成**形式
被继承人去世后,若不愿承担债务,应*即以书面形式声明*弃继承,涉外继承人需办理公*认证手续,确保声明*法**;同时*存未继承遗产的证据(如出入境记录、财产查*结果),夯实免责基础。
明*拒绝债务关*,留存抗辩证据
若出借人事前试图诱导担保或事后*求偿债,需明*拒绝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身无债务承担意愿,避免被推定 “自愿加入债务”。
举证继承人范*,指出起诉对象错误
若存在其他继承人,应***提交亲属关*证明,说明*身已放弃继承,出借人应**产管*人或其他继承人主张**,指出其起诉对象错误。
2. 防范 “父债子还” 风险:2 个关*提醒
继承前核查*务,避免 “隐性负债”
继承开始后,先通*法*、银行等渠道查*被继承人债务情况,若债务远超遗产价值,应*断放弃继承,避免 “继承少量遗产却承担巨额债务”。
不参与被继承人借款,拒绝任**保承诺
被继承人借款时,不提供担保、不共同签字,不代为接收借款款项;即使是亲属关*,也需明*界限,避免因 “关*行为” 被认定为债务承担主体。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父债子还’无法*依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借款合同具有**性,未签字的继承人不必然承担还款义务”。
建议继承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提交放弃继承的公*文*及无继承行为的证据,明*主张 “无还款义务”;出借人起诉前应*查*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避免因起诉对象错误导致败诉。
法*小贴士
《民法*》彻底否定了 “父债子还” 的传统观念,确立了 “限定继承” 原则。实践中,只要继承人以合法*式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取得遗产,无论债务是否真实,均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周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