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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起诉确认弟弟与父亲签订的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房*过户回父亲名下,弟弟以 “房*系拆迁分配、父亲遗嘱确权”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弟弟核心诉求,明* “合同虽无效,但房*依遗嘱归*弟所有,无需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合同效力与房*归*争议:妹妹求确权*户,弟弟主张*嘱分配
张X(原告,被继承人张XX之女,败诉方)起诉张X(被告,张XX次子,胜诉方),诉求:1. 确认张X与张XX 2013 年 2 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 “一号房*”(北京市朝阳*)变更登记至张XX名下;3. 诉讼费*张X承担。
张X诉求:1. 父亲张XX(2022 年*世)与母亲王X(2006 年*世)育有*X(长子)、张X、自己,母亲未留遗嘱;2. 一号房* 2002 年*记在张XX名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3. 2013 年*XX与张X签订买卖合同,以 50 元*价将房*过户给张X,未征得自己同意,侵犯继承权,合同无效且应*复登记。
张X抗辩:1. 同意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仅是为办理过户的形式文*,非真实买卖;2. 一号房*实际是 1990 年*迁安*时*配给自己的,因房*时*用父母工龄才登记在张XX名下;3. 父亲 2013 年*自书遗嘱,明* “一号房*归*X所有”,过户行为是履行遗嘱,符*父亲真实意愿,无需恢复登记。
2. 关*事实:房*背景*遗嘱证据
核心权**据:张XX 2013 年*书遗嘱载明 “长子张X、次子张X各分得两居*一套”,结合另案判决查*,遗嘱中的 “次子两居*” 即一号房*;2013 年*卖合同约定成*价 50 元,明*低于*场价值,双**认可非真实买卖。
房*权*链条:一号房* 1990 年*迁安*,被安*人含张X在内共 6 人,张X主张*时*配给自己;2002 年*XX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张X称系借用父母工龄;2013 年*户至张X名下,与遗嘱内容*致。
亲属分配佐证:张X名下的 “二号房*”(与一号房*上下楼、户型一致)系直接登记,印*父母对子女房*分配的一贯性,一号房*归*X符*家*财产安*。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XX与张X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合同无效后,一号房*是否应*复登记至张XX名下?
2. 胜诉关*:合同虽虚假无效,但遗嘱与分配事实决定房*归*
(1)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认无效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约定成*价仅 50 元,远低于**实际价值,双**认可并非真实买卖,而是为办理过户签订的形式文*;② 缺乏交易*质:无证据证明*X实际支*购房*,张XX亦未实际交付房*,不符*买卖合同的核心特征;③ 双**争议:张X同意确认合同无效,法*基于*假意思表示的法*情形,对该项*求予以支*。
(2)房*归*应*重父亲真实意愿,遗嘱与分配事实构成*权*据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行为效力另行认定)。
事实推导:① 遗嘱明*分配:张XX自书遗嘱清晰载明 “张X分得两居*一套”,结合房*过户时*与遗嘱时*相*、另案判决对遗嘱房*的认定,可确定一号房*即遗嘱中分配给张X的财产,过户是履行遗嘱的行为;② 拆迁分配奠定基础:张X提交的拆迁背景*明*示,一号房*最初即分配给其使用,登记在张XX名下系因房*政策借用工龄,并非改变分配实质;③ 家*分配具有*致性:长子张X的二号房*直接登记在其名下,与张X通*遗嘱 + 过户取得一号房*形成*应,体现父母对子女财产分配的整体规划,具有*理性。
(3)恢复登记无法*与事实基础,法*不予支*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第二百二十九条(因判决取得物权)。
事实推导:① 权**体已灭失:张XX已于 2022 年*世,其民事主体资格终*,房*无法*记至已故自然人名下,诉求在法*上无法*现;② 隐藏行为合法**:买卖合同虽无效,但背后*藏的 “依遗嘱转移房*所有*” 的行为合法,张X已基于*嘱取得房*所有*,过户登记仅是形式确认,无需恢复;③ 未侵犯继承权*:一号房*虽原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母亲王X 2006 年*世后,张XX作为配偶及父亲,有***遗嘱处分自己及继承的份额,且遗嘱对子女财产均有**,未损害张X权*。
(4)居*与使用事实佐证房*归*,张X主张*依据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有**对不动产享有*有、使用、收益*权*)。
事实推导:张X主张* 1990 年*居*使用一号房*,后*出租但仍掌控房*,而张X未提交证据证明*己对房*享有*际权*,进一步**房*归*X所有*事实,其要求恢复登记缺乏实质正当性。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X与张XX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版)》无效;
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遇虚假房*买卖合同纠纷:3 个核心维权*点
承认合同形式无效,聚焦*藏的真实法*关*
若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可主动认可合同无效,同时*交遗嘱、家*分配协议、拆迁安*记录等证据,证明*户行为是履行遗嘱或家*约定,主张*藏行为合法**,锁定房*实际归*。
举证房*实质归*的历史*现实依据
提交拆迁安*协议、公**赁合同、缴纳物业费**费*记录等,证明**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由自己分配取得、占有*用;结合亲属间财产分配的一致性(如其他子女的房*取得方*),强*归*合理性。
强*权**体灭失与履行不能,反驳恢复登记诉求
若原权**已去世,明*指出 “恢复登记至已故人名下” 在法*上无法*现;同时*张*己已基于*嘱或约定取得所有*,过户登记仅是补正形式,无需逆转。
2. 父母处分房*给子女:2 个关*提醒
避免 “虚假买卖”,采用遗嘱 + 赠与更规范
父母欲将房*给子女,直接订立自书遗嘱明*归*,或签订正式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避免以 “低价买卖” 等虚假形式办理过户,减少合同效力争议风险。
留存家*分配证据,明*财产归*意图
对拆迁安*、房*购房*历史*景,留存相**策文*、亲属沟通*录;若涉及多个子女的财产分配,形成*面协议或在遗嘱中详细列明,避免日后* “登记与实际分配不符” 引发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虚假房*买卖合同虽无效,但隐藏的‘依遗嘱转移房*’行为合法**;房*归*应*重原权**真实意愿,结合历史*配、遗嘱内容*合认定,而非仅看合同效力或登记状态”。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遗嘱、拆迁、家*分配等实质证据,主动回应*同效力争议,同时*焦**实际归*的核心问题,必要时*询律师*定 “承认形式无效 + 主张*质权*” 的维权*略。
法*小贴士
《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区分了 “虚假意思表示” 与 “隐藏行为” 的效力,虚假合同无效,但背后*实的赠与、继承等行为若合法,仍受法*保护。实践中,法*会穿透合同形式,结合遗嘱、实际使用等事实认定房*归*,这是张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