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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母子作为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索*已故亲人出借的 40 万*金*利*,债务人以 “借款用于*债、利*是高**” 为由拒还利*。近日,法*判决支*继承人,明* “借款合法**,利*按 LPR 四倍计*”。

一、案情梳理

1. 债权*偿争议:继承人讨借款,债务人拒还利*

李X(原告一,被继承人李X之子,胜诉方)、赵X(原告二,李X之母,胜诉方)起诉孙X(被告,借款人,败诉方),诉求:1. 判令孙X偿还借款本金 40 万*;2. 判令孙X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4 倍,支*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3. 诉讼费*孙X承担。

李X、赵X主张:1. 李X(2023 年*世)生前与孙X系朋友,2020 年 5 月 9 日出借 40 万**孙X;2. 孙XX出具借条,确认欠本金 40 万**利* 4.8 万*,约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还款,但仅支*少量利*后*再履行;3. 李X去世后*留遗嘱,二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李X父亲已去世,现任*子张X放弃相***),依法*有*债权,有**偿本金*合法**。

孙X抗辩:1. 认可借 40 万*,但借款当天转 36 万*中间人,实际到手仅 4 万;2. 双**定月息 8000 元(月利* 2%)属高**,已支*部分利*,剩余**不应*付;3. 借款用于*赌债,且借条是被李X逼迫所写,不应*担利*。

2. 关*事实:债权*证与继承背景

核心债权*据:孙X 2021 年 5 月出具的手写借条,载明 “欠李X本金 40 万*、利* 4.8 万*,2021 年 6 月 30 日一并归*”,孙X签字确认;李X、赵X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李X 2020 年 5 月 9 日向*X转账 40 万*,孙X认可收到该款项。

继承与财产约定:李X 2023 年*世,其与现任*子张XX*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 “婚前债务归*人承担,各自名下财产归*自所有”;张X在另案中确认婚姻系为使用京牌车*,李X、赵X放弃对车*主张**,张X亦不参与本案债权*承,二人系唯一合法*权*。

利*支*情况:孙X自认借款后**过四五个月利*(每月 8000 元),但未提交支*凭证;2021 年 5 月出具借条后,仅支*部分利*即停止还款,李X去世后*再履行。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X与孙X的 40 万**款关*是否合法**?孙XX借款用于*债” 能*否定债务?

约定利*过高,继承人主张* LPR 四倍利*是否应**?

2. 胜诉关*:借款合法**,利*按法*上限调整

1)借款关*合法**,“赌债”“逼迫写借条” 无依据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资金*付时**)。

事实推导:① 借贷关*成*:李X已实际转账 40 万*,孙X认可收款事实,符*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交付时**” 的法*要件;② 抗辩无证据支*:孙X主张 “借款用于*债”“逼迫写借条”,但未提交任**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且借条内容*晰、有*签字,法*不予采信;③ 资金*向*影响借款:即使孙X将款项*给中间人,系其对借款的自主处分,不改变其与李X之间的借贷关*,仍需以 40 万**基数承担还款责任。

2)继承人主体适格,依法*有*权*偿权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位继承人范*)。

事实推导:① 债权*遗产范*:李X对孙X的 40 万**金*合法**债权,系其生前合法*产,应*为遗产继承;② 继承人资格明*:李X(之子)、赵X(之母)是李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X现任*子张X放弃相***,二人有**同主张*权;③ 婚内协议不影响债权:《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债务归*人承担,涉案借款发生在李X与张X结婚前,债权*属李X个人遗产,继承人主张**约定。

3)利*约定过高*需支*合法*分,LPR 四倍主张*支*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2020 年*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利*上限为合同成*时 LPR 四倍)、第二十八条(逾期利*可按借期内利*主张)。

事实推导:① 原约定利*超出法*上限:双**定月利* 2%(年** 24%),超过 2020 年 5 月合同成*时*年* LPR(3.85%)的四倍(15.4%),超出部分无效;② 继承人调整主张*法:李X、赵X主动将利*起算点调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按年** 15.4%(LPR 四倍)主张,符*法*规定,法*予以支*;③ 已付利*不影响后*主张:孙X虽支*部分高*,但未提出抵扣本金*返还超额利*的诉求,法*仅对其未履行的利*按法*上限计*。

4)“高**” 不免除全*利*责任,仅调整超出部分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贷,借款利*不得违反国****定)。

事实推导:法*禁止的是 “高**贷”,而非全*利*,孙X以 “高**” 为由拒绝支*任***,违背法*规定;法*按法*上限调整利*,既遏制了高**贷,又保障了债权*的合法*益*,平**双***。

三、裁判结果

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X、赵X借款本金 400000 元;

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原告李X、赵XX*(以 400000 元*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 15.4% 计*);

驳回原告李X、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追偿被继承人债权:3 个核心维权*点

锁定债权*证与交付证据,夯实借贷关*

提交被继承人与债务人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款金*、交付事实及约定内容;若债务人主张 “逼迫出具借条”“借款用途非法”,要求其提交证据,无证据的法*不予采信。

明*继承人资格,排除无关*体干*

提交亲属关*证明、死亡证明、遗嘱(如有)、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明*己是合法*承人;若存在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配偶),提前协商**权***,避免诉讼中出现权**议。

主动调整过高**,主张*法*限

若原约定利*超出 LPR 四倍,主动按法*上限主张**(需结合借款成*时* LPR 计*),并合理确定利*起算点(如自被继承人去世后*约定还款期满*),提高*求被支*的概率。

2. 民间借贷中债权*与继承人的 2 个关*提醒

出借时*存完整证据,避免后*争议

无论关*亲疏,均应*具书面借条,明*借款金*、利*、还款时*;通*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备注 “借款” 字样;避免现金*付,减少 “实际到手金*不符” 的抗辩风险。

继承人及时*张**,关*诉讼时*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时*查*权*况,向*务人主张*款并留存催告记录;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应*诉讼时*内起诉,避免因时*届满*失胜诉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资金*付时**,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合法*;约定利*过高*,可按 LPR 四倍主张*法*分;继承人作为合法*权*受人,有***务人追偿本金*法*利*”。

建议继承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债权*证与继承资格证据,主动调整利*至法*上限,必要时*询律师*定 “证据夯实 + 合法*张” 的维权*略,确保债权*现。

法*小贴士

《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明*,民间借贷利*上限为合同成*时*年* LPR 的四倍,超出部分法*不予支*。实践中,即使原约定为 “高**”,债务人仍需偿还本金*合法**,这是李X、赵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4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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