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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再婚妻子起诉继女分割丈夫遗留的宅基地房*,主张 62.5% 份额,继女以 “继子女无继承权、自己尽主要赡养*务”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妻子核心诉求,明* “妻子获东*、南房*核心房*,继女仅得部分老房”。

一、案情梳理

1. 房*继承争议:再婚妻子求分割,继女主张*分

刘X(原告,被继承人张XX妻子,胜诉方)起诉张X(被告一,张XX之女)、许X(被告二,刘X之子)、许X(被告三,刘X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北京市昌**,245.71㎡)内房*由自己继承 62.5% 份额(两间正房、六间小房);2. 诉讼费*被告承担。

刘X主张:1. 丈夫张XX(2022 年*世)与前妻李X(1996 年*世)育有*X、张X(2005 年*世,无子女);2. 自己与张XX 2002 年*婚,婚后*同新建东* 3 间、南房 2 间等,修缮原有**,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张XX名下;3. 张XX生前未留遗嘱,自己作为配偶且共同生活,应*得主要份额,许X、许X对张XX尽了部分赡养*务,有**与分割。

张X抗辩:1. 许X、许X再婚时*成*,未与张XX形成****,无继承权;2. 宅院老房(北房 4 间等)是张XX与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析出李X份额,自己通* 2010 年*议已获北房 2 间;3. 自己对张XX尽主要赡养*务(多次住院签字照料),应*分遗产,刘X仅能*割婚后*建房*的部分份额。

许X、许X辩称:同意刘X诉求,二人婚后*顾*XX(每年*去理疗、垫付医疗费),应*得部分份额,院内卫*间是刘X婚后*建,不应*割。

2. 关*事实:房*权*与继承依据

核心财产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原登记在李X名下,后*改为张XX,村委会盖**认;张XX与李X共建北房 4 间、西耳房 1 间、西房 1 间;刘X与张XX婚后*建东* 3 间、南房 2 间、西棚 2 间,修缮老房。

赡养*协议证据:张X提交 2010 年*议(张XX同意北房 2 间归*所有,村委会见证)、住院病历(联系人及签字为张X夫妇);刘X提交房*修缮照片、许X许X垫付医疗费*据、证人证言(张XX每年*许**疗)。

继承资格背景:许X、许X再婚时*别 35 岁、31 岁,未与张XX共同生活;刘X与张XX共同居*至其去世,张X户籍*村集体经*组织成*。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许X、许X是否具有*XX遗产的继承权?

老房*婚后*建房*应*何*割?刘X与张X的份额如何*定?

2. 胜诉关*:婚后*产占比高,共同生活获多分,继女仅得约定老房

1)许X、许X无继承权,但不影响刘X核心权*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子女需受抚养*育才具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扶**多可分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继子女资格不成*:许X、许X再婚时*成*,未受张XX抚养*育,不符*继子女继承权*件;② 扶**据不足:证人证言仅能*明*XX去许**疗,垫付一次医疗费,不足以构成 “扶**多”,无法*得遗产;③ 不影响刘X权*:许X、许X无继承权,减少遗产分割主体,刘X可与张X直接分割,核心诉求不受影响。

2)老房*协议分割,婚后*建房*刘X占绝对优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共同生活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老房*割有*据:2010 年*议经*委会见证,张XX同意北房 2 间归*X,法*确认该约定有*,张X仅得老房*分;② 婚后*产占比高:东*、南房、西棚等均为刘X与张XX婚后*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刘X先得 50% 份额,剩余 50% 作为遗产,因刘X与张XX共同生活,可多分;③ 修缮贡*获考量:刘X提交证据证明*后*缮老房,法*在分割时*情倾斜,保障其权*。

3)张XX主要赡养*务” 不构成*分理由,刘X共同生活更具优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共同生活优先:刘X与张XX共同居* 20 年,日常*料是赡养*心,张X仅在住院时*字,属辅助性义务,不足以对抗共同生活的多分情节;② 协议已获补偿:张X通* 2010 年*议已取得北房 2 间,该部分属于*其早年***保障,不应*以此额外多分;③ 证据支*不足:张X提交的住院病历仅能*明*与医疗事宜,无日常*料的证据(如生活费**、护理记录),法*不予采信其 “主要赡养” 主张。

4)宅基地使用权*房*分割结合,保障本村成*权*

法*依据:《土地管*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组织成*)。

事实推导:刘X与张X均为村集体经*组织成*,法*分割时*顾*基地使用现状,将东*、南房*居*性房*判归*X,北房*房*归*X,避免使用权*突,同时**共同使用卫*间等附属设施,符*农*居*实际。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京市昌** “一号宅院” 内的北房*间中的西首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北房*侧耳房*间、西房*间(不含后*棚子)归*告张X占有*用;

该院内北房**第一间、东**间、西房*首第一间及西房**西棚子二间和*房*室二间归*告刘X占有*用;

该院内南房*卫*间两间、洗澡间一间及门过道一间由原告刘X与被告张X共同使用;

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再婚家*宅基地房*继承:3 个核心维权*点

区分婚前婚后*产,锁定共有*额

提交宅基地使用权*更记录、建房**证明(如施*协议、建材发票),明*婚前老房*婚后*建房*的界限;婚后*建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 50% 份额,剩余*分再参与继承,最大化自身权*。

举证共同生活与修缮贡*,争取多分

留存共同居*的证人证言、物业费**记录、房*修缮照片等,证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房*有**;即使对方**院照料等行为,可主张 “日常*料才是主要赡养,住院协助属辅助义务”。

应*继子女资格争议:聚焦 “抚养*育” 核心

若己方*女被主张*继承权,无需过度抗辩,重点证明*身作为配偶的核心继承权;若对方*女主张*承权,要求其提交 “受抚养*育” 的证据(如学费**、共同居*证明),无证据则法*不予支*。

2. 农*房*继承与协议履行:2 个关*提醒

婚前财产协议需配偶确认,避免单**定瑕疵

若被继承人婚前与子女有**分割协议(如本案 2010 年*议),需核查*否有*任*偶签字;无签字的,仅对被继承人个人份额有*,配偶仍可主张*后*建及修缮部分的权*。

保留赡养*出资证据,避免 “口头尽孝” 无依据

日常*料父母时,留存医疗费*据、购物记录、护理日志等;参与房*修缮的,保存付款凭证,这些证据在分割时*作为 “多分” 或 “份额倾斜” 的关*依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宅基地房*继承需先析产(婚前婚后、夫妻共有),再按法*继承分割;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可多分,继子女需符*‘受抚养*育’条件才具继承权;婚前协议仅约束*定份额,不影响配偶婚后**”。

建议再婚家*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财产时*线与证据链,重点主张*同生活与婚后**,必要时*询律师*定 “析产 + 继承” 的双*维权*略,确保居*与财产权*。

法*小贴士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法*对农*房*分割会兼顾 “财产来源、赡养**、居*需求”,共同生活的配偶通***得核心居*房*,这是刘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4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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