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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美籍*儿,要求将借名购买的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女儿以 “自己出资、委托购房”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母亲,明* “实际出资 + 长期居*,借名买房**成*,女儿需配合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过户争议:母亲求确权,女儿主张**归*
陈X(原告,被借名人李X之母,胜诉方)起诉李X(被告,美籍**,败诉方),诉求:1. 判令李X协助将 “一号房*”(北京市昌**,97.67㎡)过户至自己名下;2. 诉讼费*李X承担。
陈X主张:1. 2004 年*单*调房*求,与女儿李X约定 “借其名义买房”,自己全*出资 35.65 万**买一号房*,支*契税、物业费*全*费*;2. 房*登记在李X名下,但交付后*直由自己居*,户口本户主为自己,相**据均由自己持有;3. 李X留学及定居*国*间,自己持续资助,现李X欲侵吞房*,多次逼迫自己立遗嘱将房*归*所有,故起诉维权。
李XX辩:1. 不存在借名买房,房*是自己委托陈X购买,2003-2004 年*款 4.42 万*元(约合 36.55 万*)支*房*,2006-2008 年*汇 5.3 万*元*偿装修等费*;2. 2004 年*京无购房*购,陈X有*有*房,无借名必要;3. 陈X 2011 年*得美国*卡后***居*国,未实际居*一号房*,户籍*入未获自己同意,不能*明*名事实;4. 陈X 2018 年**自将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属恶意占有。
2. 关*事实:借名买房*核心证据链
出资与手续证据:陈X提交《商*房*卖合同》(自己签字)、购房*票、契税收据、物业费*证等,全*票据付款人标注为陈X;李X认可陈X办理手续、支*款项,但主张*委托代理。
实际占有*据:陈X提交户口本(户主为其本人)、邻居*言(徐*、蒋XX出庭证明*X长期居*、装修均由其办理);李X虽称房*闲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
借名动机与抗辩漏洞:陈X提交单*《职工住房*贴审批表》,证明*名是为保留调房*格;李X主张*汇款凭证未明*标注 “购房*”,且金*与房*存在时*差,无法*成*整对应。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X与李X之间是否成* “借名买房” 关*?
李X主张* “委托购房、已支*款项” 能*否定借名事实?
2. 胜诉关*:实际出资 + 占有*成*整证据链,对方*辩无实据
(1)借名买房**成*,符*事实与法*要件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民事法*行为有*要件)、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护请求权)。
事实推导:① 出资主体明*:所有*房*相***均由陈X实际支*,李X仅为登记权**,无证据证明*直接支*房*;② 实际控制充*:陈X长期居*房*,持有**手续票据,户口本登记为户主,符* “实际权**” 的特征;③ 借名动机合理:陈X提交的单*住房*料证明,其借名是为保留调房*格,具有*实且正当的借名理由,不违反法*规定。
(2)李XX委托购房” 抗辩无证据支*,汇款主张*成*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法*〉物权*的解*(一)》第二条(实际权**可请求确认物权)。
事实推导:① 无委托协议佐证:李X未提交书面委托合同,仅口头主张 “委托购房”,不符*常*(重大财产交易****面约定);② 汇款证据存在缺陷:其提交的美元*款记录未注明*途,且部分汇款发生在购房*后,无法*明*房*、装修款的直接关*;③ 限购与借名无必然联系:2004 年*限购不代表不存在借名需求,陈X的调房*机已充*说明*名的必要性,李X以此抗辩无法*翻借名事实。
(3)户籍*居*事实强*权***,主观恶意不影响客观认定
法*依据:《民法*》第六条(公**则)、第二百零九条(物权*记与实际权**离的处理)。
事实推导:① 户籍*居*相*印*:陈X作为户主长期居*,邻居*言佐证其实际使用房*,形成 “占有 - 使用 - 管*” 的完整链条;② 李X主观抗辩矛盾:其一会称房*闲置,一会主张*X擅自过户,陈*前后*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己对房*行使过任***;③ 恶意行为不改变权*:即使存在逼迫立遗嘱等行为,仅能*明*主观恶意,不能*定陈X作为实际权**的客观事实。
(4)证据优势规则下,陈X主张*法*采信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十五条(法*依据证据优势认定事实)。
事实推导:陈X提交的合同、票据、居*证明、证人证言形成*环证据链,直接证明 “出资 + 占有 + 借名动机”;李X的汇款记录无明*指向,委托主张*书面依据,证据强*远弱于*X,法*据此认定借名买房**成*。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协助原告陈X将位于*京市昌** “一号房*”过户至原告陈X名下。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权:3 个核心证据要点
锁定实际出资,留存完整支*凭证
务必以自己名义支*房*、契税、装修款等所有**,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发票、收据等,确保票据抬头或付款人指向*己,避免现金**或他人代付导致举证困难。
固定实际占有*实,形成*续使用证据
房*交付后*即实际居*,保留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缴费*证;将户籍*入房*,留存邻居、物业的证人证言,证明*己长期占有、管*房*,与登记权**无实际关*。
明*借名动机,补充*接证据佐证
留存借名原因的相**料(如本案中的单*调房**、限购政策通*等),若存在口头约定,可通*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固定双**意,避免因 “无书面协议” 被否定借名关*。
2. 借名买房*险防范:2 个关*提醒
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权**务
即使是亲属关*,也应*订《借名买房*议》,明*房*实际权**、出资方*、过户条件、违约责任*,避免日后* “口说无凭” 引发纠纷,这是防范*险的核心手段。
警惕登记权**擅自处分,及时*张**
定期核查**登记状态,若发现登记权**有*售、抵押房*的意图,立即以实际权**身份提出异议登记或诉讼保全;发现权**侵害后,在诉讼时*内起诉,避免因拖延丧失胜诉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借名买房**的认定,不以是否存在书面协议为唯一标准,只要实际权**能*供‘实际出资 + 实际占有 + 合理借名动机’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房*登记在他人名下,仍可主张*权*户”。
建议借名买房**必留存关*证据,遇权*争议时,优先梳理出资与占有*据,必要时*询律师*定 “证据补强 + 物权*认” 的维权*略,确保实际权**地。
法*小贴士
《民法*》物权*司***明*,“当事人有*据证明*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态不符,真实权**请求确认其享有*权*,应*支*”。实践中,“实际出资 + 长期占有” 是认定借名买房*核心标准,这是陈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