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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前妻起诉女儿及债权*,以 “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占一半份额” 为由,要求停止对房*的执行,女儿与债权*以 “生效调解*已确权**归*儿”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女儿与债权*,明* “调解*已转移物权,前妻无权*除执行”。
一、案情梳理
1. 执行异议争议:前妻阻执行,女儿债权*主张**
周X(原告,被继承人陈XX前妻,败诉方)起诉林X(被告一,陈XX之女,胜诉方)、郑X(被告二,债权*,胜诉方),诉求:1. 确认 “一号房*”(登记在陈XX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 判令一号房*一半归*己所有;3. 停止对一号房*属自己所有*分的执行;4. 诉讼费*被告承担。
周X诉求:1. 自己与陈XX(2017 年*世)1975 年*婚,一号房* 2010 年*得,系婚后*妻共同财产,陈XX去世后*己应* 50% 份额;2. 2018 年*承纠纷调解*中,自己仅同意陈XX的遗产部分由林X继承,调解* “一号房*归*X所有” 应*解* “遗产部分归*X”,非放弃自己的 50% 份额;3. 陈XX欠郑X 80 万**个人债务,仅能*其遗产偿还,不能*行自己的份额;4. 林X提交的遗嘱系伪造,调解*存在歧义,不应*为确权*据。
林X辩称:不同意诉求,一号房*经**生效调解*确认归*己所有,属合法*产,用于*还父亲债务合理有*,调解*内容*晰无歧义,周X签字即表示认可。
郑X辩称:同意林X意见,生效判决书已判令林X在继承遗产范*内偿债,一号房*归*X所有,应*续执行以实现债权。
2. 关*事实:调解*与执行背景
核心确权*据:2018 年**作出《1 号民事调解*》,载明 “被继承人陈XX名下一号房*归*X所有”,周X、林X及陈XX母亲均签字确认;周X曾**再审,被法*以 “无证据证明*解*反自愿原则” 驳回。
执行依据:郑X起诉林X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法*判决林X在继承遗产范*内偿还 80 万**利*,二审维持原判,郑XX*强*执行,法*查**号房*,周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诉。
房*与婚姻细节:一号房* 2010 年*记在陈XX名下,周X与陈XX 2017 年*XX去世后,2021 年*婚;周X主张**是唯一住房,但未提交充*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生效的《1 号民事调解*》是否已将一号房*物权*移给林X?
周X主张 “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占一半份额” 能*排除执行?
2. 胜诉关*:调解*生效即转移物权,前妻主张*依据
(1)生效调解*直接产生物权*力,房*归*X所有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法*文*导致物权*更的,自文*生效时*生效力)、《最高*民法*关**用〈民法*〉物权*的解*(一)》第七条(调解*能*接引起物权*动的,产生物权*力)。
事实推导:① 调解*内容**:《1 号民事调解*》清晰载明 “一号房*归*X所有”,无任**糊表述,周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签字确认,应*晓签字后*;② 物权*发生转移:自调解* 2018 年*效之日起,即使房*仍登记在陈XX名下,物权*转移给林X,非陈XX遗产或周X夫妻共同财产;③ 再审被驳回佐证效力:周X曾**再审,法*认定 “调解*愿合法”,进一步*认调解*的法*效力,不可随意推翻。
(2)周X “夫妻共同财产” 主张*生效文*相*,不予采信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发生法*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事实推导:① 调解*已处分房*全*权*:调解*明* “一号房*归*X所有”,而非 “陈XX遗产部分归*X”,周X签字即表示同意处分房*整体,包*其所谓的 “50% 份额”;② 无证据证明*思表示不真实:周X主张 “仅同意遗产部分继承”,但未提交调解**录音、书面说明*证据,仅凭单***无法*翻签字确认的调解*内容;③ 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已被调解*变更:即使房*原系夫妻共同财产,周X通*签字确认调解*,已将自己的份额处分给林X,物权**已发生变更,再主张*有*法*依据。
(3)“遗嘱伪造、债务个人性质” 不影响执行,属另一法*关*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限于*否有**除执行)。
事实推导:① 遗嘱真伪不影响调解*效力:即使遗嘱系伪造,调解*是各方*商*致的结果,并非仅依据遗嘱作出,周X签字即认可调解*容,与遗嘱真伪无直接关*;② 债务性质不阻碍执行:一号房*已归*X所有,执行该房*是基于*X “在继承遗产范*内偿债” 的判决,与债务是否为陈XX个人债务无关;③ 审理范*受限:执行异议之诉仅审查 “案外人是否有**除执行”,周X对调解*的异议应**再审等程*解*,而非在本案中主张。
(4)“唯一住房” 主张*充*证据,不构成*除执行理由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唯一住房**条件亦可执行)。
事实推导:周X仅提交水*费*费**,未提交无其他住房*证明(如房**门出具的无房*明),无法*明*号房*是其唯一住房;即使是唯一住房,若林X有**为其提供居*保障或房*价值远超生活所需,仍可执行,周X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应*执行异议之诉(物权*权*):3 个核心维权*点
锁定生效确权**,主张*权*动效力
提交法*生效调解*、判决书等,证明*行标的物已通*法*文*确权*自己,依据《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主张*权*文*生效时*移,案外人再主张*有*所有**依据。
强*案外人签字确认的法*后*,反驳 “歧义” 主张
若案外人曾*调解*议上签字,提交签字的协议及调解*录,主张*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应*签字内容*责,所谓 “内容*义” 是其事后*悔的借口,法*不应*信。
指出案外人异议的程*瑕疵,明*审理范*
若案外人曾*确权**申*再审被驳回,提交再审裁定书,主张**效力已被确认;同时**执行异议之诉不审理确权**本身的合法*,案外人应**其他程*救济,避免本案审理范*扩大。
2. 涉及遗产与调解*权* 2 个关*提醒
调解*分共有*产时,明*权*约定不留歧义
参与继承或财产分割调解*,对房*等大额财产应**处分范*(如 “归 ×× 所有”“×× 继承遗产部分”),避免模糊表述;案外人签字前务必核实内容,确认无对自身权**不利*定。
生效文*确权**时*户,降低执行风险
依据调解*等取得物权*,即使原权**已去世,也应*时*理过户登记,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避免因未过户引发执行异议,减少维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人民法*生效调解*可直接引起物权*动,自文*生效时*的物归*权*所有;案外人签字确认调解*后,再以‘共有*产、内容*义’为由主张***,法*不予支*,其异议应**再审等法*程*解*”。
建议取得确权*解*后,及时*理过户;遇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时,优先提交生效文*及案外人签字证据,必要时*询律师*定 “物权*力抗辩 + 程*瑕疵反驳” 的维权*略,确保执行顺利*行。
法*小贴士
《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 “法*文*物权*动” 规则,实践中,只要调解*明*了财产归*且双**愿签字,即使标的物未过户,物权*已转移,案外人再主张***法*抗生效文*,这是林X、郑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