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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三姐妹起诉哥哥,要求法*继承父母遗留的三套拆迁安*房* 180 余***约金、周*费,哥哥以 “房*系自己所建、补偿款归*” 抗辩,前嫂子亦主张*额。近日,法*判决支*三姐妹,明* “三套房*按份继承,哥哥需返还每人 33 万***偿款”。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三姐妹求分割,哥哥拒让渡

刘X(原告一,被继承人刘XX长女,胜诉方)、刘X(原告二,刘XX次女,胜诉方)、刘X(原告三,刘XX三女,胜诉方)起诉刘X(被告,刘XX长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二号房*”“三号房*”(北京市大兴区)由四兄妹各继承 25% 份额;2. 判令刘X返还独占的拆迁安*房*期违约金、周*费 XXX.80 元,四兄妹各分 25%;3. 诉讼费*刘X承担。

三姐妹主张:1. 父亲刘XX(2011 年*世)与母亲张XX(2013 年*世)育有*兄妹,未留遗嘱;2. 父母名下 “W” 2011 年*迁,置换四套安*房,其中一套生前赠与刘X,剩余*套(一号、二号、三号房*)属遗产;3. 拆迁产生违约金*周*费 180 万**,由刘X擅自领取,应*为遗产分割;4. 房*系父母主持建造,三姐妹婚后*尽赡养*务,刘X未实际出资,前嫂子王X(刘X前妻)离婚多年,无权*张*额。

刘X辩称:不同意分割,W 1973 年、1990 年*建均由自己出资出力,父母未出钱,三姐妹已出嫁,房*应**己所有;补偿款是按房*面积发放,理应*自己领取,王X可佐证建房*资。

王X(第三人,刘X前妻)述称:1990 年*建房*时*己出钱*力,用养**入出资,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拆迁利*。

2. 关*事实:房*与补偿款核心证据

核心遗产证据:W院拆迁档案显示,被拆迁人、产权*均为刘XX,安*房*卖合同以其名义签订,入户调查*记载父母二人;2013 年*兄妹签字的《继承人选房**》确认 “三套房*为遗产,暂不交付待分割”,刘X认可签字。

补偿款证据:拆迁部门发放 5 笔违约金*周*费*计 XXX.80 元,银行记录显示均由刘X领取;刘X自认款项*其控制下,但主张**所有。

赠与与继承背景:刘XX生前出具《产权*更承诺书》,将一套安*房*与刘X,三姐妹予以认可;2015 年*效判决已确认四兄妹的法*继承人身份,当时*房*未交付未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三套安*房*否属于*母遗产?刘X “自建房*” 的主张**成*?

180 万***偿款应*何*割?王X是否有**张*额?

2. 胜诉关*:房*属父母遗产,补偿款按份分割,嫂子无权*

1)三套安*房*父母遗产,刘XX自建” 主张*证据支*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登记权*明*:拆迁档案中 W院产权*、被拆迁人均为刘XX,安*房*其名义购买,物权**清晰,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② 出资主张*实据:刘X、王X称 “1990 年*建自己出资”,但未提交建材发票、施*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三姐妹亦不予认可,法*无法*信;③ 赠与已单*处理:父母生前已赠与刘X一套安*房,剩余*套未作处分,应*为遗产法*继承,符*公**则。

2)补偿款扣除赠与房*对应*分后,属遗产应*等分割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补偿款性质属遗产:违约金、周*费*基于 W院拆迁产生的附属利*,房*属父母所有,补偿款自然归*母所有,死后*化为遗产;② 合理扣除赠与部分:法*酌定刘X已获赠的一套房*对应*补偿款归*所有,剩余*项*为遗产分割,兼顾*与事实与继承公*;③ 独占行为违法:刘X擅自领取全*款项*拒绝分割,侵犯三姐妹继承权,应*均等份额返还,每人 339152 元。

3)王X离婚多年*无贡*,无权*张*迁利*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多的人可分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离婚不涉及案涉房*:王X与刘XX*婚,当时*对 W院房*主张**,且离婚时*分得其他财产,与案涉遗产无关*;② 无证据证明**:王X称 “出资建房” 无证据支*,且拆迁发生在离婚 8 年*,房*及补偿款均与她无关;③ 非法*继承人:王X非刘XX、张XX的法*继承人,亦无证据证明*二老尽了较多扶**务,无权*张*额,法*驳回其请求。

4)三姐妹继承人身份明*,均等分割符*法*规定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配偶、子女、父母)、《最高*民法*关**用〈民法*〉继承编的解*(一)》第四十三条(遗产分割应*留必要份额但无特殊情况**等)。

事实推导:① 继承人资格无争议:生效判决已确认四兄妹的法*继承人身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 无多分或少分情形:刘X主张*姐妹未出资、未尽赡养*务,无证据证明;三姐妹主张*X未尽义务、刘X生活困难,亦未提交充*证据,故应*等分割,各占 25% 份额。

三、裁判结果

原告刘X、刘X、刘X与被告刘X各自继承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二号房*”“三号房*” 权**务的 25% 份额;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付原告刘X、刘X、刘XX*房*期违约金*周*费* 339152 元;

驳回第三人王X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拆迁安*房*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权*证据,反驳 “自建” 主张

提交拆迁档案(产权*记、被拆迁人信息、买卖合同)、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明**登记在父母名下;对方*张 “自建” 时,要求其提交出资凭证,无证据则法*不予采信,夯实遗产属性。

梳理补偿款明*,主张*产分割

向*迁部门申*调取补偿款发放记录,明*款项*质(违约金、周*费*)及金*;证明*偿款与父母房*直接相*,属遗产范*,即使被一方*取,仍可主张*继承份额返还。

排除无关*体干*,明*继承人范*

对前配偶、旁系亲属等主张*额的,提交其离婚协议、未参与建房*赡养*证据,主张*非法*继承人且无贡*,无权*割遗产,避免稀释自身份额。

2. 继承拆迁利** 2 个关*提醒

及时*认遗产范*,留存共同签字证据

拆迁时*房*未分割,与其他继承人签订书面协议(如《继承人选房**》),明*房*属遗产待分割;留存签字记录,避免日后*方*认遗产属性,这是本案胜诉的关*证据之一。

重视生效裁判效力,衔接后*分割程*

若此前诉讼已确认继承人身份或部分遗产,提交生效判决书,主张 “按生效判决确立的均等原则分割新出现的遗产”,减少举证难度,提高*求被支*的概率。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拆迁安*房*附属补偿款的归*,以登记权*和*始出资证据为准;无证据证明*女出资的,房*属父母遗产;法*继承中无特殊情形的,继承人应*等分割,离婚前配偶无权*张*额”。

建议遇拆迁房*继承纠纷时,优先调取拆迁档案锁定权*,梳理补偿款流向,必要时*询律师*定 “权*抗辩 + 份额主张 + 无关*体排除” 的维权*略,确保继承权**地。

法*小贴士

《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遗产分割一般均等。实践中,拆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无子女出资证据的,应*定为父母遗产;前配偶非法*继承人,且无贡*的,无权*割,这是三姐妹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4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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