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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继父及继父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留的房*、存款及丧抚费*,继父子女以 “形成*父母子女关*” 主张*承权。近日,法*判决支*母亲,明* “继子女已成**扶***无权*承,母亲分得房*折价款 36 万***存款 52 万**”。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女儿求继承,继父子女拒让渡
陈X(原告,被继承人赵X之女,胜诉方)起诉王XX(被告一,赵X丈夫,败诉方)、王X(被告二,王XX之女,败诉方)、王X(被告三,王XX之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由王XX继承,向*己支* 1/4 折价款;2. 分割赵X与王XX名下银行存款;3. 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137966 元(抵扣自己垫付的 66017 元*葬费**分);4. 诉讼费*被告承担。
陈X主张:1. 母亲赵X(2023 年*世)与继父王XX 1993 年*婚,未留遗嘱;2. 一号房* 2013 年*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承母亲份额;3. 赵X与王XX名下存款 210 万**,一半属母亲遗产;4. 自己垫付丧葬费 66017 元,应**抚费*中抵扣,剩余*分与王XX均分;5. 王X、王X在母亲与继父结婚时*成*,未形成****,无权*承。
王XX辩称:不同意分割,一号房*是婚前财产,添加赵X名字是因重病妥协,且自己年*多病应*分;存款由赵X管*,陈X持有*折未返还,应*扣遗产。
王X、王X辩称:不同意陈X诉求,二人与赵X共同生活形成*父母子女关*,有**承;一号房*是王XX原配遗产,赵X仅占部分份额,陈X无权*张 1/4 折价款。
2. 关*事实:财产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遗产证据:一号房* 1993 年*王XX从*单*购得(房*房),2013 年*更为与赵X共同共有;双**可房*市价 220 万*,存款 XXX.75 元,丧抚费* 137966 元。
扶**继子女证据:赵X与王XX 1993 年*婚时,王X、王X均已成*;陈X提交病历、支*记录,证明*己陪护赵X就诊、垫付丧葬费,王X、王X无证据证明*赵X尽扶**务。
房*权*背景:一号房*原由王XX原配刘XX(1990 年*世)取得居*权,王XX 1993 年*资购买,2013 年*加赵X为共有*,王X、王X曾*原配份额起诉,未获支*。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王X、王X是否与赵X形成****,有**承遗产?
一号房*中赵X的份额如何*定?陈XX*多少折价款?
存款与丧抚费*应*何*割?
2. 胜诉关*:继子女无继承权,房*份额明*,遗产均分
(1)继子女已成**扶***,无权*承遗产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子女需受抚养*育才具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不含无扶***的继子女)。
事实推导:① 成**具备扶**提:赵X与王XX结婚时,王X、王X均已成*,具备独立生活能*,不符* “受抚养*育” 的法*条件;② 无扶**据支*:二人主张 “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赵X对其经*供养、生活照料的证据(如学费**、医疗费*单*),仅 “共同居*” 不构成****;③ 法*明*否定资格:因无证据证明***实,法*认定二人非赵X法*继承人,无权*割遗产,排除其分割请求。
(2)一号房*赵X占 1/3 份额,陈X分得折价款 36 万**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对共有*享有*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房*份额分步*产:一号房*原属王XX与原配刘XX夫妻共同财产,刘XX去世后,王XX占 2/3 份额、王X王X各占 1/6;2013 年*XX将自己 2/3 份额中的一半赠与赵X,故赵X占 1/3 份额;② 遗产范*明*:赵X的 1/3 份额为遗产,由陈X与王XX均分,陈X获 1/6 份额;③ 折价款计*合理:房*市价 220 万*,1/6 份额对应 366667 元,法*判令房*归*XX所有,向*X支*折价款,符*实际使用需求。
(3)存款与丧抚费*依法*割,垫付丧葬费*先抵扣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四条(丧葬费*于*葬事宜)。
事实推导:① 存款均分:XXX.75 元*夫妻共同财产,一半(XXX 元)为赵X遗产,陈X与王XX各分 526996 元;② 丧抚费*优先抵扣:陈X垫付的 66017 元*葬费* 137966 元*扣除,剩余 71949 元*二人均分,各得 35974.5 元;③ 支*方*合理:考虑丧抚费*未领取,法*判令陈X领取后**XX支*相**额,兼顾*付事实与公**则。
(4)陈X继承人身份明*,均分符*法*规定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配偶、子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无特殊情况**等分割)。
事实推导:① 资格无争议:陈X是赵X的亲生女儿,王XX是赵X的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 无多分情形:王XX主张 “年*多病应*分”,但未提交无劳*能*、无生活来源的证据;陈X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但王XX亦有*料行为,故按均等分割,符*法*规定。
三、裁判结果
位于 “一号房*” 归*告王XX所有,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陈X折价款 366667 元;
赵X名下银行卡、存折中的款项**告王XX所有,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陈X 526996 元;
赵X丧葬费、抚恤金*原告陈X领取,陈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王XX支* 35974.5 元;
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房*承与继子女资格争议:3 个核心维权*点
锁定继子女未形成****的证据,排除其继承权
提交继父母结婚时*子女的年*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已成**具备独立生活能*;主张*方*扶**据,如无学费、医疗费**记录、无长期照料证人证言,反驳其 “形成****” 的主张。
梳理房*权*演变,明*遗产份额
调取房*房*买协议、付款凭证、产权*更登记档案,厘清房*从*配到现配偶的权*变化;若存在赠与、加名等情形,主张*登记份额或赠与约定确定遗产范*,如本案中赵X的 1/3 份额即基于*名赠与取得。
留存赡养*垫付证据,争取权**大化
保存陪护病历、医疗费**凭证、丧葬费*票等,证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务;垫付费*可主张**抚费*或遗产中优先抵扣,减少自身损失。
2. 继承纠纷中的 2 个关*提醒
继子女继承权*定:“成* + 无扶*” 是核心排除要件
继子女主张*承权*同时** “未成**无独立生活能*”“受继父母抚养*育”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成**子女仅 “共同居*” 而无实质扶**,无权*承,这是本案排除王X、王X继承权*关*。
房*房*割:兼顾*史*资与登记权*
房*房*涉及婚前出资、配偶工龄、赠与加名等复杂因素,分割时*结合购买时*、出资主体、产权*记等综合认定份额;登记为共同共有*,若无特殊约定,视为等额共有,但需扣除婚前或原配的份额。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继子女已成**无扶***的,不享有*承权;房*房*遗产份额需结合权*演变与赠与行为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的,遗产应*等分割,垫付费*可优先抵扣”。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继子女资格与房*权*证据,留存赡养*垫付记录,必要时*询律师*定 “资格抗辩 + 份额主张 + 费*抵扣” 的维权*略,确保继承权**地。
法*小贴士
《民法*》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务关*,以 “受抚养*育” 为前提。实践中,成**子女若无法*明*继父母长期扶*,无权*承其遗产;房*房*权*以登记与实质赠与约定为准,这是陈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