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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儿子儿媳起诉母亲,主张 “口头借名买房” 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实则欲争夺房*,母亲以 “无借名合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母亲,明* “无证据证明*名关*,驳回原告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借名关*争议:儿子诉协议无效,母亲否认借名

李X(原告一,被告张XX之子,败诉方)、王X(原告二,李X妻子,败诉方)起诉张XX(被告,李X母亲,胜诉方),诉求:1. 判令确认二人与张XX关* “一号房*”(北京市昌**)的口头借名买房*议无效;2. 诉讼费*张XX承担。

李X、王X主张:1. 2017 年 11 月与张XX达成*头借名买房*议,以张XX名义购买一号房*(总价 103.012 万*);2. 自己支*首付款 38.012 万*,以 “接力贷” 方*办理 65 万**款,每月还款由自己承担,房*面积补差款、契税等费*均由自己支*;3. 房* 2020 年*房**自己装修出租,购房*同、房*证等手续由自己保管;4. 2024 年 6 月张XX突然要求入住并拒绝返还房*,故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张XX辩称:不同意诉求,不存在借名买房*实。1. 一号房*是自己的限价房,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格是自己与女儿李X共同取得;2. 首付款由自己出资,2016 年** 5 万**李X,2017 年*支* 30 万**金,部分款项*自李X的彩礼;3. 李X转账的款项*其尽孝心或代自己办理手续,贷款由自己与李X共同偿还,装修款来自开发商**的逾期交房*约金;4. 李X夫妇强*购房*续,自己已补办房*证,房*属个人财产。

2. 关*事实:房*权*与证据细节

核心权*证据:一号房* 2017 年*张XX与甲**公**订购房*同,2022 年*记在张XX名下;购房*格为张XX与李X共同取得,属限价商*住房。

款项*使用证据:首付款从*X账户支*,但张XX提交转账记录及现金*付凭证(主张*向*X支*购房*);李X曾**XX账户转款,但张XX亦有**转账记录,且李X也向*XX转款还贷;房*由李X夫妇装修出租,但张XX主张*其委托管*,且已索*租金*果。

争议证据:李X提交谈*录音,主张*XX曾*意 “立遗嘱还房”,但录音中未提及 “借名买房”;张XX提交补办的房*证、违约金*账记录,证明**归*己所有,装修款来源与李X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X、王X与张XX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议?

李X夫妇提交的付款、使用证据能*证明*名买房**成*?

2. 胜诉关*:无借名合意证据,登记权*优先,原告举证不足

1)无证据证明 “借名合意”,口头协议主张*成*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最高*民法*关**用〈民法*〉物权*的解*(一)》第二条(当事人有*据证明*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态不符,真实权**请求确认其享有*权*,应*支*)。

事实推导:① 无事前协商*据:李X夫妇未提交购房*与张XX就 “借名买房” 沟通*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无法*明***成*意;② 事后*音无关*内容:谈*录音仅提及 “立遗嘱还房”,未涉及 “借名买房” 的约定,反而体现张XX对房*的处分权;③ 被告明*否认:张XX自始至终*认借名关*,主张**是自己购买,李X的付款行为是 “尽孝心” 或 “代办事宜”,原告无相*证据反驳。

2)付款与使用行为不能*抗登记公*效力,不构成*名事实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未经*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另有*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登记权*优先:一号房*登记在张XX名下,具有**公*力,李X夫妇主张 “实际权**” 需提供充*证据推翻登记;② 付款行为性质存疑:首付款从*X账户支*,但张XX提交证据证明*向*支*对应*项,可能* “代付” 或 “赠与”,而非 “出资购房”;贷款由李X转账偿还,但张XX亦有*账给李X,且李X参与还贷,无法*定是李X “单*承担”;③ 使用行为不代表权*:李X夫妇装修出租房*,可视为受张XX委托管*,或基于*属关*的临时*用,缴纳物业费、水*费*占用期间的正常*务,不能*接认定为 “实际权**”。

3)限价房*房*格专属被告,借名主张*背政策初衷

法*依据:《北京市限价商*住房**办法》第十六条(限价商*住房*应*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难的城镇居*家*、征地拆迁过程*涉及的农*家*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

事实推导:一号房*是限价商*住房,购房*格由张XX与李X共同取得,仅限符*条件的家*购买。若认定借名买房**成*,将违反限价房*保障属性与政策规定,损害公*利*,法*对此类主张***予支*,进一步**张XX的权*合法*。

4)原告证据链断裂,无法*成**闭环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

事实推导:李X夫妇提交的付款记录、装修合同、出租协议等,仅能*明*参与房*相**务,但无法*联成 “借名买房” 的完整证据链;张XX提交的房*证、资格证明、转账记录等,反而形成 “房*属自己所有” 的有*抗辩,原告举证不足,应*担败诉后*。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王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应* “借名买房” 纠纷(被告方):3 个核心抗辩要点

锁定登记权*证据,主张**公*力

提交房*产权*、购房*格证明、买卖合同等,证明**登记在自己名下,具有**公*效力;强*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对方*张 “实际权**” 需承担举证责任,无充*证据则法*不予支*。

反驳 “借名合意”,举证付款行为的其他性质

若对方* “付款、持有*续” 主张*名,提交自己向*方*转账记录、现金*付凭证等,主张*项* “赠与”“代付” 或 “偿还借款”;对持有*续的行为,主张* “对方**” 或 “委托保管”,并提交补办证件的证明(如本案中补办房*证)。

结合房*性质,主张*名违背政策或常*

若房*是限价房、经*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强*购房*格的专属属性,主张*名买房*反政策规定,损害公*利*,不应*认定;若为普通**房,从*属关*出发,主张*方*付款、使用行为是亲情帮助,而非借名。

2. 购买房*(尤*是亲属间):2 个关*提醒

明*权***,避免 “口头约定”

无论是否借名,均应*订书面协议,明*房*实际权**、出资方*、过户条件等;若由亲属代付费*,出具书面说明(如 “赠与声明”“代付协议”),避免日后*主张 “借名买房”。

保管*心凭证,掌控权*证明

购房*同、付款凭证、房*证等关*证件应*权**自行保管,避免交由他人持有;若需委托亲属办理手续,签订授权*托书,明*委托权*与范*,防止权**侵害。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借名买房**的认定需以‘双**在借名合意’为核心,仅有*款、使用行为不足以对抗房*登记的公*效力;原告举证不能*,应*担败诉后*”。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被告优先以 “登记权*” 为核心抗辩,反驳对方* “借名合意” 主张,提交相*证据证明*款行为的其他性质,必要时*询律师*定 “权*抗辩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略,保障房*权*。

法*小贴士

《民法*》物权*司***明*,“真实权**请求确认物权*提供充*证据证明*记与真实权**态不符”。实践中,若无书面借名协议且对方*充*证据证明*意,法*通**登记权*为准,这是张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4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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