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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取保候审,辩护终止侦查

案件详情

商*县看守所释放证明*

商*释字{2024}268号

犯罪嫌疑人是广**,因为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于2024年8月23日被新县人公**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商*县看守所,从***雄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律师*受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后*往商*县看守所依法*见犯罪嫌疑人,又前往新县公**交法*辩护意见书,提交取保候审申*书,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141条规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法*,故意生产和*售假药,足以严*危*人体健康*行为。罪的主观方*是直接故意,即明*自己的行为会严*危*人体健康,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嫌疑人没有*识到所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为假药,就不能*定其具有*意,那*其行为就不应*成*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最高*、最高*发布《关**理危*药品安**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对如何*定主观故意这一问题明*了有**体情形。根据解*第十条规定,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刑事案件,应*结合行为人的从*经*、认知能*、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格、销售渠道和*格以及生产、销售方*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施***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据证明*实不具有*意的除外:

(一)药品价格明*异于*场价格的;

(二)向*具有*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供合法**的来历证明*;

(三)逃避、抗拒监督*查*;

(四)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

(五)曾*实施**药品安**法*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类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经*次与本案人员沟通,最终*纳本律师*护意见,并随同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作出了终*侦查*决定,犯罪嫌疑人得以回归**,并没有*罪记录。

  • 2024-09-06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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