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动车*通*故责任*纷我方*赔18万*
23年02月21日06时10分许,被告驾驶红*五星钻豹牌无号两轮电动车*S339省道由西向**驶至商*县站鱼**陈*村东XX医路**,与由西向**时*在道路*边*方*告驾驶的豫大型普通*复车*行李*原告发生碰撞,致受伤、两轮电动车*损。该起事故经**县公**通*察大队认定,被告见负事故主要责任*方*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商*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往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6日),出院诊断:上颌骨骨折;右侧题弓*折。开支*疗费*计72349.05元2023年4月7日、4月10日、5月5日、8月20日、8月21日,开支*查*802.4元。郑*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复查
认定事实:
2023年11月8日,经**天正司**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故致右侧上领骨骨折,遗留张*受限1度,构成*级残疾。被鉴定人损伤后*误工期以120日为宜,护理期以30日为宜,营养*以90日为宜。开支*定费2000元。驾驶的豫 S大型普通*车*记在被告信阳*XX**公**下,在被告中XX**公**保了交强*和*额100万**商*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期内。另查*,被告垫付医疗费14356元;被告中XX**公**付医疗费18000元。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及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程*合法、资质健全,作
为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依法*回被告中XX**公**车*属性鉴定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三
条和《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相**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商*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