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X5XX号
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住所地江*省鹰潭市月湖区XXX。
法*代表人:孙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有*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技术开发区XXX。
法*代表人:张X。
被告:北京XXXX商***有*公*,住所地北京市密云*XXX。
法*代表人:冯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有*公*、北京XXXX商***有*公**害商*权*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2022年11月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愿申*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潭XX科技**有*公**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鹰潭XX科技**有*公**担(已交纳)。
审判长 潘X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梁X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