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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敬梅律师
河北兆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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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鹰潭*公司与北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鹰潭*公司在“帽子”商品上申请了一件图形商标,北京*公司在京东开设的店铺中售卖的“帽子”商品上使用了该图形,左敬梅律师通过分析,认定北京*公司对该图形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鹰潭*公司名下商标数量较大,且存在傍大牌、批量维权的行为,于是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对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打掉了其商标权基础,最终鹰潭*公司撤诉,打击了其恶意维权行为。

案件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民事裁定书

(2022)0102民初1X5XX

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住所地江*省鹰潭市月湖区XXX

法*代表人: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有*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技术开发区XXX

法*代表人:X

被告:北京XXXX商***有*公*,住所地北京市密云*XXX

法*代表人: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有*公*、北京XXXX商***有*公**害商*权*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202211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XX科技**有*公**愿申*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潭XX科技**有*公**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鹰潭XX科技**有*公**担(已交纳)

审判 X
审判员 X
审判员 X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XX


  • 2022-11-0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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