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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诉讼索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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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6日8时20分许,被告持B2证驾驶陕A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城县二环XX路段时追尾同向前方的案外人持 C1M证驾驶的皖小型客车,致皖K小型客车乘坐人王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外人无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补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

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201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并举交如下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票据清单若干;发票等。

判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



  • 2024-11-21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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