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动车*通*故责任*纷
2024年1月6日8时20分许,被告持B2证驾驶陕A重型自卸货车*北向*行驶至商*县二环XX路***尾同向*方*案外人持 C1M证驾驶的皖小型客车,致皖K小型客车*坐人王XX受伤,双***损坏。该起事故经**县公**通*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外人无责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补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交通*宿
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活费、鉴定费*计220183元:
2.本案诉讼费*被告方*担。
并举交如下证据:
道路*通*故责任*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保单;检查*告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票据清单*干;发票等。
判决结果。《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三条和《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相**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商*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