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3XX号
原告:泉州XX电子商***有*公*,住所地:福建省泉州XX资区XXX。
法*代表人:曾XX,该**公**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XX贸易**有*公*,住所地:浙江*台州市XX江*XXX.
法*代表人:陆XX,该**公**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XX电子商***有*公*(原名称为厦门XX电子商***有*公*)与被告台州XX贸易**有*公**害外观设计*利**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3月 1X 日立案。原告厦门XX电子商***有*公** 2022年X月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行为,该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厦门XX电子商***有*公**诉。案件受理费 X0 元,减半收取2X元,由原告厦门XX电子商
务**有*公**担。
审 判 长 祝X
人民陪审员 高X
人民陪审员 方X
二〇二二年*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