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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介绍卖淫案件辩护成功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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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涉嫌介绍卖淫案件刑事辩护获得缓刑

经辩护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罪,被告涉案情节十分轻微,其轻信不法分子,可能间接的为他人提供便利,但其主观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其在合法注册的公司上班,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其受老板指派接打电话,仅起到电话工具作用,不认识对方,对方是否涉黄其不知情,也没有到过涉黄场所,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参与涉黄行为。案件大量事实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构成犯罪。

即使其行为构罪,也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构成自首,经公安通知,第一个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违法事实,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张XX是家庭妇女,主要在家陪读,文化低,社会调查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即使构罪也属初犯,偶犯。对于初犯、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罚,悔过态度诚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XX对自己所犯的错表示深深后悔,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检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表示愿退出获利,涉案违法所得资金均在老板手中,其在涉案场所上班,仅获利部分劳务费,其表示愿意退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庭酌情从轻量处。

5、被告人涉案情节十分轻微,可判处非监禁刑。张XX系家庭妇女,主要在家陪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和社会经验少,一时糊涂犯错,其既是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其已经被羁押7个月,其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其抚养照顾,造成其本人和家庭损失特别惨重,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考虑被告人无主观犯罪故意,无犯罪前科,涉案情节十分轻微、主动退获利等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张XX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罪,涉案情节十分轻微,其轻信不法分子,可能间接的为他人提供便利,但其主观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其在合法注册的公司上班,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其受老板指派接打电话,仅起到电话工具作用,不认识对方,对方是否涉黄其不知情,也没有到过涉黄场所,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参与涉黄行为。案件大量事实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即使其行为构罪,也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构成自首,经公安通知,第一个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违法事实,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张XX是家庭妇女,主要在家陪读,文化低,社会调查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即使构罪也属初犯,偶犯。对于初犯、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罚,悔过态度诚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XX对自己所犯的错表示深深后悔,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检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表示愿退出获利,涉案违法所得资金均在老板手中,其在涉案场所上班,仅获利部分劳务费,其表示愿意退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庭酌情从轻量处。

5、被告人涉案情节十分轻微,可判处非监禁刑。系家庭妇女,主要在家陪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和社会经验少,一时糊涂犯错,其既是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其已经被羁押7个月,其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其抚养照顾,造成其本人和家庭损失特别惨重,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罪,涉案情节十分轻微,其轻信不法分子,可能间接的为他人提供便利,但其主观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其在合法注册的公司上班,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其受老板指派接打电话,仅起到电话工具作用,不认识对方,对方是否涉黄其不知情,也没有到过涉黄场所,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参与涉黄行为。案件大量事实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缓刑



  • 2025-01-24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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