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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红律师 在线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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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区XXX房屋归原告侯X所有; 二、王XX与陈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区XXX房屋原告侯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占有 2X%份额; 三、原告侯X享有王XX对被告陈XX的 33XX1.X1 元的债权,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X支付; 四、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X支付2XXX.21X 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冀 0X0X 民初 10X23 号

原告:侯X,女,1XX3 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X4X 年 X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暨*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XXX 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XXX,系陈XX之女。

原告侯X与被告陈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立案后,被告陈X要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用简***,于 202X 年 2 月 14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侯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罗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暨*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齐XX、杜XX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侯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定市莲池*XX厂宿*XXX房*(以下简* XXX房*)归*告所有;

2、保定市莲池*XXX房*(以下简* XXX房*)的一半份额归*告所有;3、被继承人王XX X 万**权**告所有;4、被继承人王XX债务 1X 万**被告承担;X、判决被告陈XX存款一半份额的 X0%(后*更为陈XX存款 143X00 元*一半份额 X1X00 元)归*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王XX的女儿,被告系被继承人王XX的丈夫,原告与被告为继父女关*。王XX于 2024 年 X 月 X 日去世,生前王XX下遗嘱“1、XXX房*是我单*所有,我百年**房*全*归*女儿侯X所有。2、XXX房*是我和*XX共同所有,我百年*,我的享有*一半的份额归*女儿侯X所有。3、百年**丧葬费、抚恤金**归*X所有。4、要求陈XX支*我的所有*医疗费。”王XX与被告经*介绍相*,并于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留有*款属于*妻共 同财产。2023 年 X 月,王XX身患癌症,被告未尽到扶**务 拒绝支*医疗费,王XX无奈诉至法*要求判决离婚并给付经* 帮助金*住院期间的各项*疗费,法*判决被告向*XX支* X 万*。王XX生病期间,原告替王XX垫付医药费,该费*为王XX向*告所借,应*由原告与被告按照继承比例承担。原告尽到了主要的赡养*务,包*丧葬事宜均由原告办理,对于*XX 法*继承部分应*多分。原告认为现被继承人已经*亡,对于 XXX房*、XXX房*应*按照有*遗嘱进行继承,被告应* 以配合。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涉及的财产应*由原告与被告法*继

承,王XX在生病期间原告尽到主要赡养*务,被告未尽扶** 务,故原告有**求继承遗产。
原告侯X为证明*主张**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侯X身份证、被告陈XX户籍*料查*结果、被告陈XX与王XX 结婚证、原告侯X与户主王XX户口簿 2 页(原件),证明*被

告身份信息,2011 年 X 月 1X 日王XX与陈XX登记结婚、侯X 是被继承人王XX独女;2、保定XX中医院(以下简*XX医院)出具的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 份、代X遗嘱 1 份、

2024)冀*直证民字第 X114 号公*书(以下简* X114 号公* 书)1 份、(2024)冀*直证民字第 X11X 号公*书(以下简* X11X 号公*书)1 份、代X遗嘱现场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1 份(原 件),证明*XX于 2024 年 X 月 X 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胰腺恶 性肿瘤,王XX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立遗嘱,该遗嘱为王XX真 实意思表示,由齐XX代X、杜XX见证,该代X遗嘱符*法* 规定,真实有*。立遗嘱时*XX意识清楚,为完全*事行为能*人。侯X对遗嘱所述遗产依法*有*承权;3、房*所有**、 不动产登记簿 2 份、百度地图查*莲池*XX厂宿*结果(原件), 证明*定市房**字第 0200X1X1X3 号房*(即 XXX房*)所 有**为王XX单*所有,登记时* 200X 年 11 月 12 日,建筑 面积:40.X2 平*,该房*是王XX于 200X 年*购买,属于*XX的婚前个人财产,归*XX单*所有,王XX对该房*具有 处分权。XXX房*为陈XX和*XX共同所有,登记时* 2013 年 11 月 2X 日,建筑面积:XX.3X 平*。在夫妻关*存续期间 2013 年*购买,属于*妻共同所有,该房*的一半为王XX的个人财 产,王XX对自己享有*一半财产具有*分权;4、(2024)冀 0X0X 民初 3X14 号(以下简* 3X14 号)《民事判决书》(原件),

证明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期间,王XX治疗费 用共计 2XXXX4 元,均由侯X代为支*,法*判令陈XX向*XX支*治疗费、护工费、交通**共计 X 万*,该笔 X 万**权 应*归*X所有。陈XX在王XX生病期间没有*供任***支 持且没有*天对王XX进行照扶,甚至没有*望,陈XX对王XX没有*到扶**务,对王XX遗产的法*继承部分应*不分或 者少分。侯X在王XX生病期间不仅提供经*支*并且长期在病 床照顾,支*大额医药费*费*,给予王XX精神慰藉,尽了主 要扶**务,应*对遗产法*继承多分;X、保定市XX中心医 院(以下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XX医院住院病人预 缴医疗费*据 1 份(预缴住院医疗费 1 万*)、住院收费*据(电 子)及医疗收费**(电子)共 3 份(复印*,住院费*共计 X02XX 元)、保定市XX中医院(以下简*保定中医院)门诊收 费*据(电子)(共 4X 页)1 份(复印*,发票共计 XX3X 元)、 住 院 收 费 票 据 4 份 ( XXX + 12X0X.2X + 111X3.2X +4X2X1.X1=1003XX 元)、住院预交押金*据 1 份(2X000 元)、 XX**公***店电子发票(普通*票)2 份 (1XXX+3X4X=XX23 元)、与护工转账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共计 3X4X0 元 ( 11XXX + 11031 + 1X0X + X100 + 1302 + 1X10 + 1X42=3X4X0)、微信与护工沟通*微信支*护工工资的聊天录屏 视频共计 1X 个视频,证明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王XX去世,期 间花**院费、门诊费、护工费*共计 23X1X3 元,该费*由原 告全*支*。该款项*于*继承人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该笔 债务;X、收据 X 份共计 33X30 元、购买寿*及净身费*转账电 子凭证 2000 元、火化及停尸费*费*单*共计 2XXX 元(原件), 证明*X全**理王XX丧葬事宜,花*共计 3XXXX 元;X、2024 年 4 月 X 日王XX带病期间亲自书写并签名按手印*事实陈* (原件),证明*后*王XX生病期间,陈XX长期对王XX打、骂,被告控制王XX工资卡,花***从*XX卡上支*。生病 后,陈XX没有*王XX进行照顾,通*侯X将其接走,侯X将 其送到保定各大医院、北京、石***院治疗,生病期间被告到 中医院只去过一次,且因王XX想喝 2.X 元*碗的小米*,被告抱怨粥贵,摔打碗筷最终*有*重病的王XX买一碗小米*喝, 生病期间,陈XX从*支*过任***,未尽扶**务和*夫的 责任,并在王XX生病期间和*领养*儿商*XX街夫妻共有*房*过户的事情,其领养*儿不久搬到该房*居*,试图霸占这 套房*;X、被告个人银行卡账户明*表 4 张(原件),证明*

- 4 -告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1 月 3 日、2023 年 11 月 12 日(王XX确诊癌症回保定接受治疗XX次向*告表示离婚)、 2024 年 X 月 1 日、2024 年 X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X 月 1X 日(3X14 号案件开庭前及判决前)通* ATM 机取款方 式将其三张*行卡内共计143X00 元*出,被告转移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属于*XX的遗产,原告享有*承权,对该部分遗产应*多分,陈XX应*少分甚至不分;X、证人齐XX、杜XX出庭证言,证实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陈XX、陈X辩称,1、2024 年 X 月 21 日王XX所立

遗嘱的形式和*容*不符*法*规定,遗嘱无效。(1)齐XX 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X人,与王XX的继承人侯X、陈XX有 利*关*,齐XX与侯X是 3X14 号王XX起诉与陈XX离婚纠 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齐XX与侯X在 3X14 号案件中提交了大 量针对陈XX的不利*据。遗嘱见证人应*与继承人无利*关*, 齐XX是利*关*人,违反法*规定,遗嘱无效;(2)遗嘱另 一见证人“杜XX”是齐XX助理,齐XX安*杜XX在遗嘱见 证人处签字。杜XX出庭作证中承认是齐XX的助理,不认识王XX,齐XX通*其做王XX遗嘱见证人,不知道遗嘱是什么时 候起草的,遗嘱见证人应*受立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嘱人 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本案中,杜XX是按照齐XX的工 作安*担任*嘱见证人,见证无效;(3)齐XX在病床前照着 起草好的遗嘱宣*,引导王XX回答“是”,并提前代替王XX 在遗嘱上书写日期,无效。代X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嘱人开始 交代、口述遗嘱内容*时*起,一直在其身边*行见证,直至遗嘱内容**代X完成*均签字,注明**日,才算结束,中途不 得离开。原告向**提交了齐XX、杜XX见证过程*视频,视 频内容*是齐XX照着起草好的遗嘱问王XX:某某财产是留给 你女儿吗?某某债务是由陈XX承担吗?引导王XX回答“是” 或者“不是”。视频 X 分 30 秒后,齐XX向*XX解*遗嘱具 体意思,并告知王XX“诉讼中咱们会说明”。X 分 1X 秒齐X 和*知王XX“这个时*我已经*你写上了”。从*频记载内容 可知,遗嘱是齐XX事先起草好的,对于*XX不明**内容, 齐XX负责解*,遗嘱的制作过程*反法*规定,无效;(4) 王XX遗嘱时*患重病,意识不清醒,遗嘱无效。王XX遗 嘱一个半月后*世,在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知,王XX由于*患

重病,卧病在床,意识不清醒,2024 年 X 月 24 日王XX做了指 纹、签名公*,但是对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的遗嘱却没有**, 可以推断王XX所立遗嘱不符*法*规定,致使不能*理遗嘱公 证;(X)遗嘱内容*反法*强*性规定,无效,王XX遗嘱中 全*财产由侯X继承,全*债务由陈XX承担,违反继承人以所 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务, 遗嘱无效。2、王XX的遗产应*按照法*继承办理,由陈XX、 陈X、侯X三人继承。(1)陈X尽了主要赡养*务,应*作为 XX顺序继承人,王XX免疫力比较低,身体较弱,陈XX和*X带着王XX到处治疗,自 2013 年 X 月至 2023 年 11 月,王XX共住院 X 次,每次都*陈XX、陈X照顾,用陈XX与王XX 的积蓄支*治疗费*,不足部分由陈X支*。2023 年 11 月初, 陈XX由于*压高、头晕、乏力,由王XX女儿、女婿照顾,但 是陈XX、陈X多次到医院探望,并将备有 13.03X2 万**XX 社保工资卡交给王XX用以支*医疗费*。(2)XXX房*不 是王XX的遗产,1XX4 年 2 月 13 日刘X与陈XX结婚,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购买XX街 113 号院住宅楼(后*名为 204 室房*),总房* 31X04 元,陈XX分别* 1XXX 年 X 月 1X 日、 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房* 20000 元、11X04 元,总计*纳房* - X -31X04 元,该房*购买于*X与陈XX夫妻关*存续期间,属于 刘X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0X 年 4 月 2X 日刘X去世。刘X生前没有*嘱,所以刘X去世后*留的遗产应*按照法*继承 办理。陈XX(刘X配偶)、陈X(刘X女儿)享有*承权。陈XX与王XX结婚后,陈XX在办理房*证的时*,将该房*添 加王XX的名字,现陈XX撤销对王XX的赠与,该房*是应* 由陈XX、陈X按份共有;(3)XXX房*应*由继承人依法 分割。王XX遗嘱无效,王XX名下的XX厂宿*房*属于*XX的个人遗产,所以应*按照法*继承办理,由陈XX、陈X、 侯X依法*割;(4)原告主张*XX向*借款 1X 万**粹是子

虚乌*,原告提交的王XX医疗费*及护工费*在 3X14 号案件 中已经*交过,王XX医疗费*及护工费*大部分由陈XX支*, 且法*已经*出判决,本案中原告伪造借款事实、虚假陈*,且 本次属于*复提交,该笔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不应*由陈XX 承担。3X14 号案件基于*妻间的相*扶*义务,判决陈XX给 付王XX治疗费、护工费、交通**计 X0000 元,夫妻间的相* 扶*义务因王XX去世而消亡,所以该 X 万**是王XX的债权;

X)王XX去世时,被告陈XX不存在 143X00 元*款,陈XX

从*转移过财产。陈XX每月工资仅 3000 多元,陈XX由于*

纪*大,不会使用微信支*,所以需要支*现金*于*常*费、

就医治疗,包*给王XX看病也是陈XX支*现金。陈XX从*

转移过财产,所以原告要求分割陈XX银行卡取款金*于**据。

被告陈XX、陈X为证明*主张**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刘X与陈XX的结婚证、刘X医学死亡证明、陈X与陈XX户口 本登记页(均原件),证明 1XX4 年 2 月 13 日刘X与陈XX结婚, 200X 年 4 月 2X 日刘X去世,刘X生前没有*嘱,所以刘X去世 后*留的遗产应*按照法*继承办理,陈XX(刘X配偶)、陈X(刘X女儿)享有*承权;2、陈XX与保定市XX房*修建工程*签订的《出售楼房*议书》、缴纳房*收据 3 张(均原件), 证明 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购买 XXX房*,总房* 31X04 元, 陈XX分别* 1XXX 年 X 月 1X 日、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房* 20000 元、11X04 元,总计*纳房* 31X04 元,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门锁、水* X0 元,该套房*在刘X与陈XX婚姻关*存 续期间取得并缴纳全*购房*,所以该房*属于*X与陈XX的 夫妻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生法*继承,陈XX占有*套房* XX%的产权、陈X占有*套房*的 2X%产权;3、陈XX与王XX 的结婚证(原件)、陈X与侯X的微信聊天截图、陈X为王XX 支*医疗费*截图(4X 张*印*),证明*XX的遗嘱无效, 王XX的遗产应*按照法*继承分配,陈XX作为王XX配偶, 享有*承权,由于*XX患病,陈X为王XX联系医院、去医院 陪护、照顾*XX、支*医疗费*,陈X作为继女,对王XX尽 到了赡养*务,陈X可以适当分得王XX遗产;4、陈XX与王XX婚姻情况*明(原件)、关**XX的住院情况(原件), 证明*XX与王XX婚后*活融*,王XX治疗费*一直由陈XX支*,王XX病重后,也是由陈XX照顾,2023 年 11 月 1 日 原告私自为王XX办理出院手续,此后*告阻挠被告与王XX见 面,并编造各种借口找陈XX要钱;X、XXX房*档案(原件, 包*报纸公*、保定市房*所有**移登记询问记录、保定市房 屋所有**移登记申*书、出售楼房*议书、房*约定书、原被 告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出售楼房*议书复印*、刘X常*人 口登记卡),证明*XX占有*套房* XX%的产权、陈X占有*

套房*的 2X%产权;X、3X14 号案件中王XX的委托代理人侯X、

X和*交的医疗费*票 4X 张、增加诉讼请求申*书中护工费 主张 XXX 元(复印*),证明*案原告提交的医疗门诊和 住院票据与 3X14 号案件有 4X 张*费*据是重复的,仅新增一张 医疗票据(金* 14104.24 元),重复提交的 4X 张*据和*理人 员支*费*不应*重复审理。

经*审举证质证,被告陈XX、陈X对原告侯X出示的证据 1 认可,陈X对王XX尽到了赡养*务,应*适当分得王XX遗 产;证据 2 死亡医学证明*可,代X遗嘱不认可,该遗嘱无效;

证据 3 真实性认可,王XX的代X遗嘱欠缺遗嘱的形式和*体要 件,该房*作为王XX的遗产,应*按照法*继承办理;证据 4 真实性认可,该 X 万**王XX的债权,应*按照法*继承办理; 证据 X 住院费、门诊费*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的不认可;护工 费*据真实性及证明*的均不认可,侯X及其丈夫是失信被执行 人,多年*侯X对王XX不管*问,王XX生病后*所有*疗费 用均来自王XX和*XX的夫妻共同财产,侯X从*为王XX雇 佣护工,侯X提供的护工费**票据从*元*几百不等,这也从 侧面证明*护理费*据不具有*实性。原告提交的医疗门诊和* 院票据与 3X14 号案件有 4X 张*费*据是重复的,本案仅新增一 张*疗票据,开票日20240X1X,校验码 X3XXX1,个人现金** 14104.24 元;证据 X 不认可,全*是收据没有*票,2023 年 11 月初王XX住院后*直由陈XX照顾,大概在中旬陈XX由于* 体严*不适,主要由侯X照顾,大概在 11 月底侯X私自将王XX接回自家,阻挠王XX与陈XX见面,陈XX在 11 月中旬回 家*息之前将与王XX共同生活期间的全*存款都*给王XX 保管,王XX生病住院费*全*来自于*XX与陈XX的夫妻共 同财产,即使侯X给王XX支*费*也是应*的,因为侯X是王XX的女儿,王XX和*XX是退休工人,每月工资 3000 多元, 当王XX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王XX的治疗费 用时,侯X有*养*务;证据 X 不认可,陈XX在 2023 年 11 月中旬前一直照顾*XX,费*也是由陈XX和*XX共同财产 支*,陈XX年* XX 岁,每月退休金 3X00 多元,陈XX在能* 范*内竭尽全*,照顾*XX,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义务,后 续 2023 年 11 月底之后*于*X的阻挠,陈XX再也没有*过王XX,在 3X14 号案件审理中,主办法*曾*侯X沟通,让陈XX与王XX见一面,侯X拒绝,在王XX生病期间,陈XX也尽 到了夫妻扶*义务,陈X作为继女,也尽到了赡养*务;证据 X 真实性认可,2023 年 11 月份王XX住院,当时*XX和*XX 感情融*,陈XX将王XX的社保卡交付给她,由于*XX年* 较大,不会使用电子支*,所以将其他卡里的钱*现后,将现金 一并交付给王XX,用于*XX治疗。王XX和*XX每月退休 工资均不到 4000 元,王XX治病的巨额支*完全*自于*和*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X 月 1X 日、2024

X月2日取款,是由于*XX作为活生生的人也需要日常*费、 看病治疗,全*是正常*支*,并不是陈XX为了转移财产而支 取的现金;证据 X 不认可,齐XX系 3X41 号案中王XX的委托 代理人,与继承人侯X、陈XX有**关*,违反了《民法*》 第 1140 条的规定。杜XX是齐XX助理,齐XX安*杜XX在 遗嘱见证人处签字,遗嘱见证人应*受立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 明*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本案中见证无效。齐XX在 病床前照着起草好的遗嘱宣*,引导王XX回答“是”,并提前 代替王XX在遗嘱上书写日期,无效。代X遗嘱的见证人必须* 遗嘱人开始交代、口述遗嘱内容*时*起,一直在起身边*行见 证,直至遗嘱内容**代X完成*均签字,注明**日,才算结 束,中途不得离开。本案原告向**提交了齐XX、杜XX见证 过程*视频,遗嘱的制作过程*反法*规定,无效。 原告侯X对被告陈XX、陈X出示的证据 1 真实性认可,与 - 10 -本案无关,王XX与被告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XXX房 屋登记的时*为 2013 年 11 月 2X 日,在王XX与陈XX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该房*为夫妻共同所有,王XX与陈XX 结婚时 2011 年*X已成*,陈X与王XX未形成*养**,对 王XX遗产没有**继承权;证据 2 不认可,协议书无原件,且 该协议书购买地址为XX街 113 号,与 XXX房*不属于*一套 房*,且本协议书面积不符,王XX与陈XX共同所有**面积 为 XX.3X 平*,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内注明*房*面积为 XX.03 平*,即便是同一套房*,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该房*为陈XX单*购买,无法*明*房*与陈XX和*X共同所有,不存

在发生法*继承的事实,该房*与刘X、陈X无任***,王XX对享有*房*的部分有*分权,原告依照遗嘱对该房*享有* 产继承权,缴纳房*收据未提供发票及支*凭证予以证明,与本 案无关;证据 3 结婚证真实性认可,陈XX作为王XX的合法* 夫,因王XX留有*嘱,陈XX仅在法*继承范*内享有*承权, 陈XX与王XX结婚时,陈X已成*,与王XX没有*成*养* 系,对王XX的遗产没有*承权,陈XX对遗嘱所涉遗产没有* 承权,聊天记录及支*医疗费*截图不认可,该截图为陈X单* 手机截取部分,缺少上下连*性,对其有**辞给予保留,不利 说辞给予删减,该证据相*可以证明*X代其母亲去北京看病, 不存在被告代理人所说侯X强*带走王XX,医疗支*截图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医院支*凭证,该凭证没有*示支 付人以及为谁看病而支*,且该凭证共计**不足 3000 元,即 便是三年*为王XX所支*,在此过程*侯X也多次向*X微信 转账银行支*,让陈X代侯X购买生活必需品,相*侯X为其母 亲治病所支* X0 万***微乎其微,陈X没有*到主要赡养* 务,在王XX生病期间,陈X并没有*去探望,对王XX的遗产 - 11 -不享有***承权;证据 4 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为陈*

文***述,3X14 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陈XX没有

支*过任**医疗费、经*支*等费*,也没有*王XX进行照 看、照顾;证据 X 真实性认可,2011 年***记结婚,2013 年 公*申*变更房*所有**移,该组证据证明**所有**于*XX和*XX共同共有,且在公*期间无异议人及利*关*人提 交书面异议材料,二人取得房*所有*,故该房*属于*人共同 财产,与陈X无关,侯X有**得该房*的继承权;证据 X 真实 性认可,该 4X 张*据在案号 3X14 号案件中,显示的是实际支*, 并未在 3X14 号案件中主张,所有*据产生的时*均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及以后,不存在重复提交的事实,且该护理人员产生的 护理费*,原告提交的也均发生在 3X14 号案件开庭之后,即便 是在 3X14 号案件中提交过,法*已经*决被告支* X 万**疗 费,至今陈XX均未履行该判决,应*本案中予以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侯X母亲王XX与被告陈X父亲陈XX于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双**系再婚,婚后*共同生育子女。2024 年 X

X 日王XX因胰腺恶性肿瘤去世。2024 年 X 月 21 日,王XX 在代X人齐XX、证明*杜XX见证下订立遗嘱,载明:立遗嘱 人王XX,现在立遗嘱人意识清楚,自愿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如 下:1、XXX房*是我单*所有,我百年**房*全*归*女 儿侯X所有;2、XXX房*是我和*XX共同所有,我百年*, 我享有*一半份额归*女儿侯X所有;3、百年**丧葬费、抚 恤金**归*X所有;4、要求陈XX支*我的所有*医疗费, 以上都*我自己的真实意思。立遗嘱人王XX、代笔人齐XX、 证明*杜XX签字捺印。 还查*,XXX房*登记在王XX名下,单*所有,登记时 间为 200X 年 11 月 12 日,不动产权*书号为 O 200X1X1X3 号, XXX房*与保定市莲池*XX营东* 142-2-102 为同一套房*。 XXX房*登记在陈XX、王XX名下,登记时*为 2013 年 11 月 2X 日,房*共有*况*共同所有,不动产权*书号为 O 20131X423 号。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X 月 2 日间,陈XX自其名下 尾号 02XX 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 4X33 中国XX银行账户、尾 号 4130 中国XX银行账户取款 32 笔,共计 143X00 元,截止 2024 年 X 月 X 日,陈XX名下尾号 02XX 中国XX银行账户余*为 X1.X3 元,尾号 4X33 中国XX银行账户余*为 1X13.X1 元,尾 号 4130 中国XX银行账户余*为XXXX.22 元,共计 XXX 元。

2024 年 4 月 10 日,王XX对陈XX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

院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作出 3X14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王XX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割夫妻共 同财产;3、被告给付原告经*帮助金 10 万*。在诉讼过程*,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护工费、交通*) 各项**的一半共计 132X3X 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 初期感情尚*,双**为再婚,但也已相*扶*共同生活十三载。 双**婚姻关*存续期间因家*琐事或多或少产生矛盾,但并非 是不可调和*,尚*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并且双***较 高,更应*惜来之不易*婚姻生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温*的 家*环境。在原告王XX每天面临胰腺癌病痛折磨的时*,希望 被告陈XX能*为原告王XX提供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给予原 告王XX精神支*,帮助原告王XX度过艰难痛苦的时*。对原 告王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庭 审中,原告王XX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之后*疗疾病花* 2XXXX4

- 13 -元,被告陈XX作为原告王XX的丈夫,有**扶*的义务,侯X作为原告王XX的女儿也有*养*人的义务,都**原告王XX的治疗承担责任,但考虑到被告陈XX年*较大,除了退休金 之外没有*外的收入,本院酌定由被告陈XX负担 X0000 元,作 为对原告王XX治疗疾病的帮扶。对于*告王XX诉请被告陈XX给付经*帮助金 100000 元*主张,已经*过了被告陈XX的 经*能*,本院不予支*。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XX与被 告陈XX离婚;二、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王XX支*治疗费、护工费、交通**共计 X0000 元;三、驳回原 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3X14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 当事人申*,进入执行程*,已执行 1223X.1X 元,尚* XXXX3.X2 元。 被告陈XX与其前妻刘X(被告陈X母亲)于 1XX4 年 2 月 13 日结婚,1XXX 年 X 月 1X 日被告陈X出生,刘X于 200X 年 4 月 2X 日去世。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与保定市XX房*修建 工程*签订的《出售楼房*议书》载明*XX购买XX街 113 号院商*房,陈XX于 1XXX 年 X 月 1X 日、1XXX 年 10 月 1X 日 缴纳房*共计 31X04 元。2013 年 10 月 11 日,保定市住房** 乡建设局登报公*,载明:陈XX于 1XXX 年 X 月 X 日购买XX

4 号楼(XX街 113 号院住宅楼)02-204 的房*,申*办理 房*所有**移登记,根据《房*登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 将以上登记事项*以公*。2013 年 11 月 1X 日,陈XX与王XX签订《房*约定书》,载明:我们夫妻约定 XXX房*为夫妻 共有。XX街 113 号院商*房* XXX房*为同一套房*。 原告主张*XX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1X 万*,由原告 等人垫付,应*被告陈XX负担。陈XX认为已在 3X14 号案件 中处理,本次案件仅新增一张**为 14104.24 元*疗票据。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中华

人民共和**法*》XX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赠 扶**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XX 2024 年 X 月 21 日订 立的代X遗嘱的效力。《中华*民共和**法*》XX千一百三 十五条: “代X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 人代X,并由遗嘱人、代X人和*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月、 日。”XX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为遗嘱见证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证能 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 有**关*的人。”《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继承编的解*(一)》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 人的债权*、债务人,共同经*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关*,不能*为遗嘱的见证人。”本案中原告提 供的订立遗嘱录像完整,能*反映王XX*财产处理方*的全 过程,两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嘱订立过程,王XX在该份 遗嘱写完后*行了签字捺印,现有*据足以证明*嘱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其次,关**名见证人是否系利*关*人,利*关* 人指的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相**遗嘱中涉及的 有**容*可能*他们有*接或间接的受益**,从*有*能*

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的证明,本案中,两名见证人均 系律师,虽曾*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不能*此认定二人 为继承人侯X的利*关*人。本案中二见证人满*遗嘱见证人条 件,故该份遗嘱亦符*代X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形式要件,代X遗嘱有*。本案中,对于*继承人王XX 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关* XXX房*继承问题,XXX房*系王XX个人财产, 遗嘱中写明*其女侯X继承,本院予以确认。关* XXX房*继 承问题。经*,XXX房*虽然登记在陈XX与王XX名下,但 是该房*购买于*XX与刘X夫妻关*存续期间,综合上述因素 考虑,本院确认 XXX房*原属于*XX与刘X的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刘X对 XXX房*所享有* X0%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陈XX、陈X各继承 2X%,即陈XX对该房*享有 XX%的份额,陈X享有 2X%,陈XX有**分自己享有*份额,因陈XX自愿将 XXX房*与王XX共同共有,故王XX、陈XX对 XXX房* 各享有 3X.X%的份额,依据王XX遗嘱,王XX享有*份额由侯X继承。

关**继承人王XX的 X 万**权*其对陈XX银行存款 所享有*份额,王XX遗嘱中并未处理,依据《最高*民法*关 于*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四条“遗

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照民法*XX千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该部分遗产应*按照法*继 承处理。对于*继承人王XX的 X 万**权,3X14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被告陈XX向*告王XX支*治疗费、护工费、交通 费*共计 X0000 元,该债权***执行,已执行到 1223X.1X 元, 尚* XXXX3. X2 元*支*。该债权*王XX所有,应*侯X、陈XX各继承 X0%即 33XX1.X1 元。关**XX的银行存款, 2024 年 X 月 X 日王XX去世时**XXX 元,其中 X0%即 XX3X.43 元*于*XX的遗产,应*侯X、陈XX各继承 X0%即 2XXX.21X 元。 关**告主张*继承人王XX治疗费*产生 1X 万**原告 等人垫付,属于*继承人债务,应*由被告陈XX承担。首先, 关**XX治疗费*已在 3X14 号案件中予以处理和**,陈XX已就王XX治疗费*承担相**责任;其次,侯X作为原告王XX的女儿也有*养*人的义务,其为母亲支*治疗费*符*情 理,侯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王XX就治疗费*达成*借 贷合意,即原告为其母亲王XX支*的医疗费*无法*定为王XX的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XX千一百二十二条、

XX千一百二十三条、XX千一百四十条、《最高*民法*关*

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四条、第 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XXX房*归*告侯X所有;

二、王XX与陈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XXX房*原告侯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占有 2X%份额;

三、原告侯X享有*XX对被告陈XX的 33XX1.X1 元*债权,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侯X支*;

四、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侯X支*2XXX.21X 元;

五、驳回原告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4X0X.X 元,保全* 22X0 元,共计XXXX.X元,由原告侯X负担2333.3X元,被告陈XX负担4X4X.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付金**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文* 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 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 容*为执行通*,违反本条内容*,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费、罚款、拘 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寿XX

二〇二五年*月七日

官助

XX

XX


  • 2025-05-07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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