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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涉嫌环境污染罪案:排污行为因旧法标准不达标,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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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价值: 旧案辩护需优先锁定法律适用时点,精准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而非办案时的新规,这是出罪的核心抓手; 环境犯罪中 “损失数额” 的计算标准具有时效性,通过抗辩核算依据的时间偏差可直接冲击入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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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涉嫌环境污染罪案:五年前排污行为因旧法标准不达标,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撤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4 月至 6 月,李X经营的机械加工厂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将含油废水通过私设暗管排入厂区外排水沟。2024 年 3 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在排查历史信访线索时发现该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对当年排污点土壤进行抽样检测,显示石油类污染物超标 3 倍。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初步认定李X的排污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 28 万元,涉嫌环境污染罪,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对李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请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凸显旧法适用与不批捕辩护策略)

王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 “五年旧案需适用行为时法律” 的核心争议点,结合山东环境犯罪司法实践开展靶向辩护:
  1. 法律适用锚定:锁定 “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适用空间
    • 时效与法律节点核查:明确李XX污行为发生于 2019 年,应适用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 环境解释》),而非 2023 年修订的新司法解释;
    • 入罪标准对比:援引《2016 环境解释》第二条,指出当时环境污染罪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立案标准为 30 万元以上,而侦查机关认定的 28 万元未达该标准,同时李X的行为不具备 “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 等其他入罪情形;
    • 溯及力法律依据:提交《刑法》第十二条 “从旧兼从轻” 原则释义,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论证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得溯及既往追责”。
  1. 证据抗辩:拆解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瑕疵
    • 损失数额质疑:指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采用 2024 年的土壤修复成本标准核算 2019 年的损失,违背 “损失计算应贴合行为发生时实际情况” 的司法原则,申请调取 2019 年当地同类污染事件的修复费用数据,证实当时同类损失通常不超过 20 万元;
    • 因果关系弱化:提交加工厂 2019 年停产证明及周边企业排污记录,说明排污点污染物可能存在叠加污染,现有证据无法排他性证明损害结果全部由李X造成;
    • 主观恶性厘清:调取李X 2019 年的环保培训记录,证实其因文化水平有限未意识到排污违法,且在当年接到环保部门口头警告后立即拆除暗管,无再犯故意。
  1. 检公沟通:以专业意见推动程序终结
    • 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向历城区检察院提交《关于李X不构成环境污染罪的法律意见书》,附《2016 环境解释》条文、类案检索报告(检索山东淄博中院 2022 年类似未达 30 万标准不批捕案例)及损失核算异议说明;
    • 听证辩护与意见陈述:申请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当庭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需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指出李X行为按旧法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标准;
    • 辅助材料补强:协调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实李X停产后代为照顾残疾邻居,社会评价良好,且已预缴土壤修复保证金 10 万元,体现悔罪态度。

案件结果

  1. 检察院不批捕决定:2024 年 4 月 25 日,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理由为 “现有证据表明,李X的排污行为发生于 2019 年,依据行为时有效的《2016 环境解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 30 万元入罪标准,不构成环境污染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1. 公安机关撤案结果:2024 年 5 月 10 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对李X的强制措施。

  • 2025-09-26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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