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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 “买卖” 为名把夫妻共同房*赠与常**料自己的外人,远在美国*女儿得知后*诉,主张*同与赠与均无效。近日,法*判决支*女儿,明* “虚假买卖无效,无权*分赠与亦无效”。
一、案情梳理
1. 合同效力争议:女儿诉无效,受赠人拒认可
苏X(原告,被继承人刘X之女,胜诉方)起诉陈X(被告,受赠人,败诉方),诉求:1. 确认父亲苏XX与陈X就 “一号房*”(北京市XX*区)签订的《房*买卖合同》无效;2. 确认苏XX与陈X就一号房*的赠与关*无效;3. 诉讼费、保全**陈X承担。
苏X主张:1. 父亲苏XX与母亲刘X(2011 年*世)育有*子女,一号房*系 1999 年*妻共同购买,使用双**龄,属共同财产;2. 母亲去世后,房*中 50% 份额为遗产,由父亲与三子女共同共有,未分割;3. 2020 年*亲与陈X签订《房*买卖合同》,以 225 万**价 “出售” 房*(市价超 1000 万),实际未付款,系虚假买卖,实为赠与;4. 该处分未征得共有*同意,侵犯自己合法**,故主张*同与赠与均无效。
陈X辩称:不同意诉求,合同与赠与均有*。1. 苏XX自愿赠与房*,因自己 20 余**料其生活与就医,父亲手书多份遗嘱、赠与协议为证;2. 为省税费*走买卖流程,苏XX亲自办理过户,系真实意思表示;3. 一号房*是苏XX个人财产,其子女早与父亲约定不参与分配,且母亲遗产已分割完毕。
2. 关*事实:房*与处分核心证据
核心权*证据:1999 年《内部公**房*卖合同》显示一号房*由苏XX购买,使用刘X 33 年*龄;房*证登记在苏XX名下,但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刘X 2011 年*世,未留遗嘱,房* 50% 份额为遗产。
虚假买卖证据:陈X当庭自认 “未支* 225 万***,买卖是为省税费,实质是赠与”;过户时*评估价、税费*录与市价差距巨大,佐证虚假交易。
无权*分证据:苏XX与陈X 2020 年*户房*,2024 年*登记结婚;陈X提交的 A 号民事调解*仅分割了 “二号房*”,未涉及一号房*;苏XX手书材料仅为个人意思,无其他共有*签字。
保全*据:苏XX*查**号房*,支*保全* 5000 元,法*出具 B 号裁定书准许。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苏XX与陈X的《房*买卖合同》是否为虚假意思表示,应*无效?
苏XX将共同共有**赠与陈X的行为是否有*?
2. 胜诉关*:虚假买卖可撤销,无权*分赠与无效
(1)《房*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效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交易*乏真实性:陈X自认 “未支*房*”,买卖合同约定的 225 万**房*市价 1000 余***距悬殊,不符*正常*易*辑;② 真实目的为赠与:陈XX*表示 “走买卖流程*为省税费,实质是赠与”,即买卖是双***的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行为是赠与;③ 法*直接认定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自始无效,故《房*买卖合同》无需履行,亦不产生物权*动效力。
(2)赠与行为因无权*分且未追认,归**效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动产需全*共有*同意)、第五百零三条(无权*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事实推导:① 房*属共同共有:一号房*是苏XX与刘X夫妻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50% 份额由苏XX与三子女共同共有,苏XX仅占 62.5% 份额,无权**处分;② 处分未获同意:陈X主张 “苏XX子女放弃份额”,但提交的(2013)西民初字第 A 号调解*仅涉及二号房*,无一号房*分割协议,苏XX手书材料亦无其他共有*签字,无法*明*意赠与;③ 事后*被追认:苏X等共有*得知后*即起诉,明*拒绝追认,故赠与行为因无权*分且无追认,自始无效。
(3)陈X “照料换赠与” 的抗辩不成*,不能*抗物权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但基于*实权**主张*正)、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无偿给予财产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照料行为不产生物权:陈X虽照料苏XX,但属道德义务或可能*成*因管*,可主张**补偿,但不能*接获得房*所有*;② 赠与需以有**分为前提:即使苏XX出于*激想赠与房*,亦需先取得完整处分权,在共有*态下,其个人意愿不能*抗其他共有*的物权;③ 登记不代表合法:房*虽过户至陈X名下,但因基础赠与行为无效,登记可被撤销,苏X可另案主张*权*还。
(4)陈X举证不能,应*担不利**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证据证明 “子女放弃份额”:陈X提交的(2013)西民初字第 A 号调解*、苏XX手书材料均无法*明*X等共有*同意放弃一号房*份额;② 无证据证明 “真实交易”:未提交房*支*凭证、资金*源证明,无法*驳 “虚假买卖” 的主张;③ 苏X证据链完整:提交房*买卖合同、工龄证明、调解*等,结合陈X自认,形成 “共同共有 + 虚假买卖 + 无权*与” 的完整证据链,法*予以采信。
三、裁判结果
确认苏XX与陈X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确认苏XX与陈X就北京市XX*区 “一号房*” 所形成*赠与法*关*无效;
驳回原告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应* “虚假买卖 + 无权*与” 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虚假买卖” 证据,主张*思表示无效
收集对方*认 “未付款” 的录音、聊天记录,对比合同价与市价的差距,调取过户时*税费、评估记录,证明*易*乏真实性,符* “通*虚假意思表示” 的特征。
举证房* “共同共有” 属性,反驳 “单*处分权”
提交结婚证、购房*同(证明*姻存续期间购买)、工龄证明(证明*用配偶工龄)、亲属关*证明(证明*承人范*),明*房*属共同共有,处分需全*共有*同意。
及时**财产保全,防止房*被转移
起诉时*即申*查***,提交担保材料,避免对方*诉讼期间转卖或抵押房*,保障胜诉后*权*还的执行可行性,如本案中苏X支*的保全**向*诉方*张。
2. 共有**保护的 2 个关*提醒
父母再婚或独居*,提前明*财产权*
若父母一方*世后**未分割,及时*其他继承人签订《共有*议》,明*份额;对父母的大额财产处分(如卖房、赠与)保持关*,发现异常*时*入。
遇 “低价买卖” 警惕虚假交易,留存证据
亲属房*以明*低于*价 “出售” 的,及时*实交易*实性,收集对方*付款、虚假纳税的证据;若涉及赠与,明*表示反对并留存书面异议,避免被认定为 “追认”。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以虚假买卖掩盖*赠与行为,若处分的是共同共有*产且未获共有*同意,无论登记与否,均属无效;照料行为不能**无权*分的合法*由”。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以 “虚假意思表示 + 无权*分” 为核心主张,锁定房*权*与交易*假的证据,及时**财产保全,必要时*询律师*定 “合同无效 + 赠与无效 + 物权*还” 的维权*略,挽回财产损失。
法*小贴士
《民法*》明*,共同共有*对共有*产享有*同的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处分共有*不动产,必须***共同共有*同意,否则行为无效。这是苏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也是共有**保护的关*规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