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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起诉多位长辈,主张*承祖*母与父亲遗留的农*房*,多位长辈自愿将份额赠与孙*。近日,法*判决支*孙*,明* “孙*获 3/7 份额,房*由四人按份共有”。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孙*求继承,多长辈赠与
周X(原告,被继承人周XX之女,胜诉方)起诉周X(被告一,周XX长子,败诉方)、周X(被告二,周XX三子,败诉方)、周X(被告三,周XX五子,败诉方)、周X(被告四,周XX六子,败诉方)、周X(被告五,周XX七子,败诉方)、周X(被告六,周XX八子,败诉方)、刘X(被告七,周XX妻子,胜诉方),诉求:1. 依法*承祖*母周XX、王X及父亲周XX遗留的 “一号宅院”(北京市XX)9 间房*(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 2 间);2. 诉讼费*行承担。
周X主张:1. 祖*周XX(2022 年*世)、祖*王X(2010 年*世)育有*子,父亲周XX(四子,2002 年*世)是其独女;2. 一号宅院 2000 年*父亲申*翻建,施*许*证列明**成*含祖*母,房*属家*共有*产;3. 被继承人均无遗嘱,自己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承相**额。
周X、周X、周X、周X辩称:若有**承份额,全*赠与周X。
周X、周X辩称:同意按法*规定继承。
刘X辩称:自己的房*份额归*所有,应*承的丈夫份额赠与周X。
2. 关*事实:房*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权*证据:2000 年《甲乡政府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施*许*证》显示一号宅院由周XX申*翻建,家*成*含周XX、刘X、周X、周XX、王X;当事人均认可房*由周XX、刘XX*出资重建,祖*母未出资,且祖*母另有*基地。
继承关*证据:派出所证明*证实周XX、王X、周XX的去世时*及亲属关*;周XX先于**母去世,周X符*代位继承条件。
份额赠与证据:周X、周X、周X、周X当庭表示将应*承份额赠与周X,刘X亦同意赠与自己继承的丈夫份额,有*审记录佐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宅院房*是否包*祖*母的遗产份额?
周X可继承的份额如何**?亲属赠与份额能*一并处理?
2. 胜诉关*:房*属父母财产,代位继承 + 赠与获多分
(1)房*归*母所有,祖*母无遗产份额,排除额外继承人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造设立物权)、《土地管*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
事实推导:① 物权**资建造人:房*由周XX、刘XX*出资翻建,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祖*母未出资,不享有*有*;② 宅基地不发生继承:施*许*证虽列祖*母为家*成*,但祖*母另有*基地,且去世后*基地使用权*户内剩余**享有,不存在继承问题;③ 审批因素不改变权*:刘X认可 “列祖*母多批一间房”,但审批权**等同于*有*,无出资则不享有**份额,故房*中无祖*母遗产。
(2)周X通*代位继承 + 亲属赠与,获 3/7 份额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事实推导:① 父亲遗产范*明*:房* 50% 属周XX遗产,由配偶刘X、女儿周X、父母周XX、王X各继承 1/4(即房*的 1/8);② 代位继承两次份额:王X去世后,其 1/8 份额由周XX及七子继承,周X代位继承父亲应*的 1/8×1/8=1/64;周XX去世后,其继承的 1/8+1/64=9/64 份额由六子继承,周X代位继承 1/7×9/64=9/448;③ 赠与叠加份额:周X等四人将各 1/448 份额赠与周X,刘X赠与 1/8 份额,叠加后*X共得 1/8+1/64+9/448+(4×1/448)+1/8=3/7。
(3)亲属赠与合法**,法*一并处理符*便利*则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自成*时*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事实推导:① 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周X等四人及刘X在庭审中明*表示赠与,是对自身权**合法*分,不违反法*规定;② 一并处理节省成*:法*结合赠与意愿直接核算周X的总份额,避免当事人另行办理赠与手续,符* “便利*事人” 的司**则,大幅提升维权*率。
(4)周X、周X未赠与,仅获少量份额,不影响周XX诉结果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事实推导:周X、周X未赠与份额,各自仅继承周XX遗产的 1/7×9/64=9/448,即房*的 1/28,份额占比极低,不影响周X获得主要份额的胜诉结果。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海*区 “一号宅院” 内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 2 间归*告周X、被告周X、周X、刘X共同所有,其中周X享有 3/7 的份额,周X、周X各自享有 1/28 的份额,刘X享有 1/2 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农*房*继承 + 赠与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建造出资证据,明*权*基础
提交施*许*证、出资凭证(建材发票、工人证言)、亲属认可出资的录音 / 庭审陈*,证明**由父母建造,排除他人(如祖*母)的所有*,夯实继承份额的计*基础。
主张*位继承资格,厘清继承顺位
提交被继承人死亡时*证明、亲属关*证明,若父母先于**母去世,明*主张*位继承权,要求继承父母应*的祖*母遗产份额,避免遗漏可继承权*。
促成*属赠与,争取份额最大化
庭审中明*提出接受亲属赠与的意愿,引导愿意赠与的亲属当庭表态,请求法*在判决中一并核算赠与后*总份额,减少后*履行成*。
2. 农*房*继承的 2 个关*提醒
出资是房*权*核心,审批名单≠所有**
农*房*确权* “出资建造” 为核心依据,即使宅基地审批时*入其他亲属,若无出资,仍不享有**份额;务必留存出资凭证,避免日后**争议。
代位继承需及时*张,份额计*要精准
父母先于**去世的,需在祖*遗产分割时*张*位继承;计*份额时,区分 “父母自身遗产” 与 “父母应*承的祖*遗产”,结合赠与情况*准核算,确保权**流失。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房*所有***资建造人,无出资则无份额;符*代位继承条件的,可继承父母应*份额,叠加亲属赠与可实现份额最大化”。
建议农*家*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出资证据与继承关*,积极促成*属赠与,必要时*询律师*定 “权*确权 + 代位继承 + 赠与整合” 的维权*略,高*实现继承权*。
法*小贴士
《民法*》明*,代位继承人有**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承的遗产份额。农*房*继承中,“出资建造” 决定房*权*,“代位继承 + 亲属赠与” 是实现份额最大化的重要路*,这是周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