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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姑姑起诉多位亲属,要求分割祖*母遗留的房*、存款及土地补偿款,被抚养*侄女以 “长期依赖**扶*”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侄女,明* “整套房*归*女所有,存款、补偿款按份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姑姑求分割,侄女要房*
刘X(原告一,被继承人张XX三女,败诉方)、刘X(原告二,张XX六女,败诉方)起诉刘X(被告一,张XX四子,败诉方)、刘X(被告二,张XX五女,胜诉方)、刘X(被告三,被抚养*,胜诉方)等,诉求:1. 依法*割 “一号宅院” 5 间房*、存款 116412.41 元*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2. 诉讼费*被告承担。
刘X、刘X主张:1. 祖*刘XX(1996 年*世)、祖*张XX(2023 年*世)育有*子女,一号宅院房*系祖*母遗产;2. 存款与土地补偿款均为祖*母遗留财产,各继承人应*等分割;3. 刘X是刘X之女,未与四叔刘X(2021 年*世)办理合法*养*续,无权*承。
刘X辩称:不同意均分,自己对母亲尽主要赡养*务应*分;刘X长期由刘X扶*,应*得遗产。
刘X辩称:同意刘X意见,一号房*应**己所有。1. 2007 年*由四叔刘X抚养,与刘X、张XX共同生活至 2022 年;2. 刘X生前工资是家*主要收入,房*由刘X与张XX共建,刘X的遗产自己应*分;3. 村委会与镇政府均认可自己与刘X的父女关*。
2. 关*事实:扶**遗产核心证据
核心扶**据:甲村村委会 2013 年《证明》载明 “刘XX*拾刘X抚养*今,构成*实父女关*”;镇政府《子女关*证明*》确认刘X为刘X子女;刘X提交的生活照片、邻居*言,证实与刘X、张XX共同生活 15 年。
遗产权*证据:一号宅院房* 1998 年*张XX与刘X共建,刘X当时*工作有*入,其他子女出资属帮助性质;存款 11 万***要是刘X的养*保险、丧葬费*抚恤金;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张XX的承包*补偿。
赡养*继承证据:刘X提交的住院记录、丧葬费*票据,证实由其照料张XX并办理后*;刘X系听力残疾三级,生前未结婚,法*继承人仅张XX。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X未办理收养*续,能*以 “依赖**” 主张*割刘X的遗产?
一号宅院房*应**所有?存款与补偿款如何*割?
2. 胜诉关*:依赖***多分,房*归*际居*人
(1)刘X虽未合法*养,但属 “依赖***非继承人”,有**遗产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多的人,或依赖*继承人扶**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形成*际扶***:刘X自 2007 年*由刘X抚养,共同生活 15 年,依赖*X的工资收入生活,符* “依赖*继承人扶*” 的情形;② 官方*可亲属关*:村委会与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佐证双**父女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会公*性;③ 刘X无其他继承人:刘X去世后,法*继承人仅母亲张XX,刘X作为长期依赖*扶**人,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法*酌情确定其继承刘X房*份额的 60%(即房*总份额的 3/10)。
(2)一号房*属张XX与刘X共建,刘X获全*所有**法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合法*造房*取得物权)、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物权**明*:房*由张XX与刘X共建,二人各占 50% 份额;刘X的 50% 份额由张XX(40%)与刘X(60%)继承,张XX共占 70% 份额;② 张XX遗产分割:张XX的 70% 份额由子女继承,刘X因尽主要赡养*务分得 1/3(房*总份额的 7/30),其余*人各分 1/6(各 7/60);③ 房*归*X符*实际:除刘X外,其他继承人均另有*基地或已转居,刘X长期在房*居*,且无其他住所,判决房*归*所有,符* “有***活需要” 的原则,其他继承人可另主张*价款。
(3)存款与补偿款按 “扶***” 分割,刘X多分合法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务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存款来源清晰:11 万***款主要是刘X的补偿款,由张XX(41660.22 元)与刘X(62490.33 元)分割;张XX的 41660.22 元*为遗产,刘X分 1/3,其余*人各分 1/6;② 补偿款分割合理: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张XX遗产,按同样比例分割,刘X分 5500 元,其余*人各分 2750 元;③ 给付义务明*:存款由刘X管*,法*判决其向*他继承人支*相**项,符* “谁持有*给付” 的原则。
(4)其他继承人主张 “刘X无权*承” 不成*,举证充*胜诉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刘X完成*证义务:提交村委会、镇政府证明、生活照片、邻居*言,形成 “实际扶* + 官方*可” 的完整证据链;② 原告举证不能:仅以 “未办理收养*续” 主张*X无权*承,未反驳其 “依赖**” 的事实,法*不予采信;③ 法*尊重客观事实:结合刘X的居*现状、扶**实及其他继承人的住房*况,判决房*归*X所有,兼顾**与情理。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房**某村 “一号宅院” 内北房 3 间、东* 2 间由被告刘X继承;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被告刘X、原告刘X、原告刘X及第三人各 6943.37 元;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被告刘X 62490.33 元;
被继承人张XX名下的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由被告刘X继承享有 5500 元,被告刘X、原告刘X、原告刘X及第三人各继承享有 2750 元;
驳回各方*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非继承人主张*产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扶***” 证据,夯实分产基础
提交村委会 / 居*会证明、共同居*的户籍*料、生活照片、邻居*言等,证明*被继承人形成*期扶***;若有*方*具的亲属关*证明,可大幅增强*据效力。
主张 “依赖**” 事实,援引法*分产条款
若自己无独立生活来源,长期依赖*继承人扶*,明*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即使未办理收养、过继手续,只要事实扶***成*,仍可分得适当遗产。
举证 “实际居*需求”,争取房*所有*
提交无其他住所的证明(如租房*同、居*会出具的居*证明),主张**归*己所有*符* “有***活需要” 的原则;若其他继承人有*房,法*更易**房*归*际居*的扶**。
2. 农*遗产分割的 2 个关*提醒
共建房*需留存出资证据,明*权*份额
参与建房*,保留出资凭证(建材发票、工人工资支*记录)、亲属认可出资的书面证言;若为帮助父母建房,明*出资性质为 “赠与” 或 “借款”,避免日后*认定为共有*。
赡养*务需留痕,多分遗产靠证据
照料老人时,保存住院陪护记录、医药费**凭证、丧葬费*票据等;若主要由自己操办后*,收集村委会证明、亲属证言,为 “多分遗产” 提供依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未合法*养*形成*际扶***的非继承人,可依据‘依赖*继承人扶*’主张*产;遗产分割需兼顾‘扶***’与‘实际居*需求’,房*优先归*房*实际居*人”。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扶**实与遗产权*证据,突出 “依赖**” 与 “居*需求” 两大核心点,必要时*询律师*定 “事实扶**辩 + 权*确权 + 需求优先” 的维权*略,高*实现权*。
法*小贴士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突破了 “法*继承人范*” 的限制,为依赖*继承人扶**非继承人提供了权**障。实践中,只要能*明*期依赖***无生活来源,即使无血缘或合法*养**,仍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是刘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