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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弟弟以 “宅基地登记错误、房*属父母遗产” 为由起诉哥哥,要求分割 282 万*迁款的 1/4(70 余**),哥哥以 “登记权* + 实际翻建”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哥哥,明* “弟弟仅得 4 万**补偿,其余*迁利***哥一家”。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利**议:弟弟求多分,哥哥拒认可

赵X(原告,被继承人赵XX三子,败诉方)起诉赵X(被告一,赵XX长子,胜诉方)、刘X(被告二,赵X妻子,胜诉方)、王X(被告三,赵X女婿,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 拆迁补偿款 XXX 元* 1/4(707220.75 元)归*己所有,由赵XX*;2. 诉讼费*被告承担。

赵X主张:1. 父亲赵XX(1984 年*世)、母亲李XX(1991 年*世)1971 年*一号、二号宅院,属夫妻共同财产;2. 赵X 1971 年*为非农*,无权*有*基地使用权,1993 年*权*记错误,两处宅院应*父母遗产;3. 自己作为法*继承人,应*得 1/4 拆迁利*。

赵X辩称:不同意诉求,拆迁利**赵X无关。1. 一号宅院 1993 年*权*记在自己名下,发证程*合法,行政诉讼已驳回赵X妻子的撤销诉求;2. 1988 年*自己出资翻建房*,母亲生前与自己共同居*,房*属自己与母亲共有;3. 赵X 1986 年*出另购宅基地,非宅院户内成*,无权*割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奖励。

2. 关*事实:拆迁与权*核心证据

核心登记证据:1993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一号宅院登记在赵X名下,用地面积 225.12 平**;甲**公*(村委会)与赵X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确认被腾退人为赵X,安*人口为刘X、王X。

翻建与居*证据:赵X提交行政诉讼卷宗,载明 1988 年*其出资翻建一号宅院房*,赵X 1986 年*离另居;甲镇政府《答复告知书》证实宅院由赵X一家**,已多次翻建。

行政确权*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A 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赵X妻子 “撤销宅基地证” 的诉求,认定发证程*合法;国*部门答复确认赵X为合法*用权*。

拆迁利**据:《腾退补偿协议》显示总补偿款 282 万**,含宅基地区位补偿 344434 元、房*结构价 193380 元、奖励补助等 200 余**,补偿款已支*至赵X账户。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X作为非农*,是否享有*号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利*?

赵XX*以 “遗产” 为由分割 1/4 拆迁款?

2. 胜诉关*:登记权* + 实际贡*,拆迁利***明*

1)宅基地登记合法**,赵X享有*用权*区位补偿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集体所有*土地享有*有**用的权*)、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登记程*合法:1993 年*基地确权**委会、镇政府、国*局审批,行政诉讼已认定发证合法,赵X主张 “登记错误” 无依据;② 非农*不必然丧失权*:赵X虽转为非农*,但 1993 年*权**于*史**事实及与母亲共居**取得登记,符*当时*策,且户内成*刘X、王X为农*户口,保障了宅基地的集体属性;③ 区位补偿归*用权*:宅基地区位补偿 344434 元*对使用权*的补偿,赵X作为登记权*,与户内成*共同享有,赵XX使用权*,无权*割。

2)房*属赵X与母亲共建,赵X仅得少量遗产补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继承顺序)。

事实推导:① 翻建出资主导权*赵X:1988 年*建时*X已搬离,其主张 “出资出力” 无证据,法*认定为 “帮扶”,房*属赵X与母亲共建,各占 50%;② 母亲遗产份额有*:母亲的 50% 房*份额由四子女均分,赵X仅得总房*份额的 12.5%;③ 补偿款按份额折算:房*结构价、装修补偿合计 480405 元,赵X分得 12.5% 即 60050.63 元,法*结合实际情况*情确定为 40033.75 元,符* “遗产仅及于**本身” 的原则。

3)奖励补助归*际居*人,赵XX被腾退对象无权*割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拆迁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包*区位补偿、房*重置成*价、奖励补助等)。

事实推导:① 奖励补助针对性明*:周*补助费、提前签约奖等 200 余**,系对被腾退人(赵X)及安*人口(刘X、王X)配合腾退的奖励,与赵X无关;② 赵X不具备分配资格:其 1986 年*出后*获宅基地,非一号宅院户内成*,未参与腾退配合,不符*奖励补助的分配条件;③ 法*精准划分范*:仅支*赵X分割 “房*本身对应*补偿”,驳回其对区位补偿、奖励补助的诉求,符*拆迁政策精神。

4)赵X举证不能,承担不利**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证据证明 “出资翻建”:赵X未提交建材发票、工人证言等,无法*明* 1988 年*建有*质贡*;② 无证据推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已确认宅基地证合法,赵X未提交新证据反驳;③ 自述内容*弱主张:承认 1986 年*离另居,间接证明*非宅院实际使用人,无权*张**相**奖励补助。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XX某村 “一号宅院” 宅基地房*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由被告赵XX*原告赵X 40033.75 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

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宅基地拆迁利**辩:3 个核心要点

以登记为核心,主张*用权*法

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诉讼判决书、国*部门答复等,证明*基地登记合法**,自己是合法*用权*,区位补偿等核心利***所有。

举证实际贡*,明*房*权*

留存翻建房*的出资凭证(建材发票、施*协议)、邻居*言、村委会证明*,证明**由自己主导建设,非父母遗留的原始房*,减少遗产分割范*。

区分补偿类型,反驳无权*割主张

梳理拆迁补偿明*,明* “宅基地区位补偿、奖励补助” 归*用权*及实际居*人,“房*补偿” 仅在有*产份额时*割;主张*方*户内成*、未参与腾退,无权*配大部分利*。

2. 农*宅基地及房*的 2 个关*提醒

及时*理确权*记,固化权*证据

宅基地确权**必办理登记,确保姓名纳入使用权*;即使身份转为非农*,基于*史**和*居**取得的登记仍受法*保护,是对抗他人主张*核心依据。

翻建房*留存证据,避免遗产争议

翻建时*留出资凭证、施*记录,必要时*家*成*签订《翻建协议》,明*房*归*;若父母参与共居,可认定为共同建设,但需举证自己的主导出资责任。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宅基地拆迁利**登记权*为核心,区位补偿与奖励补助归*用权*及实际居*人;房*补偿仅在有**遗产份额时*割,无贡*的继承人无权*张**拆迁款”。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登记文*、翻建证据与补偿明*,针对对方 “遗产分割” 主张*准抗辩,必要时*询律师*定 “登记确权 + 贡*举证 + 利**分” 的维权*略,保障核心拆迁利*。

法*小贴士

《民法*》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中区位补偿、奖励补助具有*身属性,归*用权*及实际居*人;房*补偿需结合建设贡*与遗产份额分割。非实际使用人仅能*张*始房*的遗产价值,无法*割全*拆迁款,这是赵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6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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