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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父亲以 “分家**属儿子婚前财产、存款为遗产” 为由起诉前儿媳,要求继承儿子遗留的宅院、存款等财产,儿媳以 “财产归*所有”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父亲,明* “老宅分得 3 间半房*,存款继承 4124 元”。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父亲求分割,儿媳拒认可
张XX(原告,被继承人张X之父,胜诉方)起诉刘X(被告,张X前妻,败诉方),诉求:1. 法*继承张X遗产(河北一号房*份额、银行卡余*、汽车、2.3 亩土地流转费、5 万**款);2. 判令顺义区 “二号宅院” 归*己继承;3. 诉讼费*刘X承担。
张XX主张:1. 次子张X(2022 年*世)与刘XX*婚,无子女;2. 1994 年*家*,自己将二号宅院(正房 5 间、厢房 3 间)分给张X,该房*系张X婚前个人财产;3. 张X去世后*有*款、房*等遗产,无遗嘱,自己作为父亲应**继承;4. 刘X取走的 5 万**自己存放的养*钱,应*还。
刘X辩称:不同意诉求,遗产归*所有。1. 张X无存款,河北一号房*系自己出资购买,汽车*报废;2. 二号宅院是张X的,自己作为配偶应**继承,且自己照顾*X及公*多年,尽了主要义务;3. 未取走 5 万*,诉讼费**张XX承担。
2. 关*事实:遗产与分家*心证据
核心分家*据:1994 年《分家*》载明 “张X受分老房(二号宅院)一所”,有*书人、见证人签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二号宅院登记在张XX名下,但分家**张X使用,未翻建。
遗产关*证据:银行交易**显示张X去世时*户余* 16495.25 元,由刘X取走;村委会证明*X有 2.3 亩土地,流转费*发给张XX;河北一号房*为有*产权,权*不明。
赡养*居*证据:刘X提交张X的病历、死亡证明,主张*己照顾*X并办理后*;张XX认可刘X尽了部分义务,但称二号宅院自己常**,房*系自己建造。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二号宅院是否属张X婚前财产,张XX能*继承?
张X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应*何*割?
2. 胜诉关*:分家**属婚前财产,法*继承获支*
(1)二号宅院属张X婚前财产,张XX有**承相**额
法*依据:《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
事实推导:① 分家**成**赠与:1994 年《分家*》明*将二号宅院赠与张X,有*证人佐证,虽未办理过户,但张X已实际占有*用,赠与合法**;② 婚前财产属性明*:张X与刘XX*婚,二号宅院 1994 年*赠与张X,属其婚前个人财产;③ 继承份额均等:张X无子女,法*继承人仅张XX与刘X,二人各应*承 50% 份额,法*结合居*与建设情况,酌情分配 3 间半房*给张XX,符*公**则。
(2)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张XX分得遗产部分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事实推导:① 先析出配偶份额:张X账户余* 16495.25 元*夫妻共同财产,刘X先得 50%(8247.63 元);② 遗产部分均等分割:剩余 8247.63 元*张X遗产,张XX与刘X各得 4123.81 元,法*取整为 4124 元;③ 给付义务明*:存款已由刘X取走,故判决其向*XX支*相**项,于***。
(3)刘X “全*继承” 主张*成*,无证据支*额外诉求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务可多分,但需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事实推导:① 无 “多分” 充*证据:刘X虽照顾*X,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尽主要扶**务”(如全*支*医药费*证),且张XX亦为法*继承人,无权*张**继承;② 其他财产主张*依据:河北一号房*权*不明,法*不予处理;汽车*报废且无出资证据,不予支*;5 万**存款记录佐证,驳回返还诉求;③ 分家**非夫妻共同财产:刘X以 “配偶身份” 主张*号宅院全*所有,忽略其婚前财产属性,法*不予采信。
(4)张XX举证充*,分家**存款记录成*诉核心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分家**明**:提交的《分家*》直接证明*号宅院赠与张X,是主张*承的核心依据;② 存款证据明*:申*法*调取的银行明*,证实遗产数额,反驳刘X “无存款” 的主张;③ 刘X举证缺陷:未提交河北房*出资凭证、5 万**存在的证据,亦无张X “财产赠与” 的遗嘱,承担举证不能**。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XX 4124 元;
顺义区某村 “二号宅院”内的东*第一间、第二间正房*北数第三间厢房**告张XX继承,东*第四间、第五间正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厢房**告刘X继承,东*第三间正房**告张XX和*告刘X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由二人共同使用;
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分家**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分家*议,锁定赠与事实
保存有*证人签字的《分家*》《赠与协议》,明*房*赠与子女的具体内容;若未过户,提交子女实际居*、缴纳水*费*凭证,佐证赠与已履行,房*属子女个人财产。
区分财产属性,主张**继承
对子女婚前受赠的房*,明*主张*其个人遗产,按法*继承分割;对夫妻共同存款,申*法*调取账户明*,先析出配偶份额,再继承遗产部分。
反驳 “全*继承”,举证继承人资格
若儿媳 / 女婿主张 “全*继承”,提交自己作为父母的亲属关*证明,证实法*继承人身份;要求对方*交 “尽主要扶**务” 的证据,无证据则主张*等分割。
2. 农*遗产继承的 2 个关*提醒
分家**时*户,避免权*争议
分家*与房*后,及时*理宅基地使用权*更登记,将房*过户至子女名下;未过户的,务必保留分家*议、居*证明,防止子女去世后*偶否认赠与事实。
存款遗产及时*查,申*法*调取
怀*子女有*款但被配偶取走的,起诉时**法*调取银行交易**,明*存款数额及支*情况;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析产再继承,避免遗漏遗产份额。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分家*议可构成**赠与,房*属子女婚前财产的,其去世后*母有***继承;夫妻共同存款需先析产,遗产部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分家*议与遗产证据,明*财产属性与继承份额,必要时*询律师*定 “赠与确权 + 法*继承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略,保障继承权*。
法*小贴士
《民法*》明*,分家*议中父母对子女的房*赠与,虽未过户但子女已实际占有*用的,赠与有*;子女去世后,该房*作为其遗产,父母与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等继承,这是张X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