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63 年 xx月xx 日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 610104xxxxxXXX,住江**常*市钟楼区永红*道xx村委xx家* 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74 年x月 x日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 3202xxxxx010XXXX1071,住江**江**XXxxx花* xx幢 xx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良友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
苏*常*市钟楼区人民法*(2024)苏 0404 民初 7488 号民事判决,
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
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邱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
法*判。事实和*由:一、双**间不存在借贷合意。邱xx与冯xx从*打过交道,彼此不熟悉,在内地更无任**他联系往来,借条上并没有*及是向*xx借款,邱xx和*xx没有****往来,因此,双**间并没有*贷合意。二、邱xx没有*到案涉借款,借贷关*因未交付而不成*。1.冯xx无法*供案涉借款的
取现或转账记录来证明*金*源,其提供的工商*记信息无法*明**公**否实际经*、**公**亏状况、是否实缴出资等,无法*明*有*金*借能*,且即便有*金*借能*,与本案也不相*。2.冯xx没有***据证明*付了案涉借款。30 万** 2009 年*于*额款项,两个不熟的人之间交付如此巨额款项*可能*有*点痕迹,也没有*据。冯xx陈*本案借款之前有*几次借款,纯属胡*乱造。3.从*条内容*来看,借条上载明*是“借款”,符*先写借条后*付款项*交易**,如果是先交付款项*补借条,根据经*法*和*易**,借款人一般会写明“借到”两字,所以冯xx一审陈*先交付现金*补借条违背常*。4.对于*条出具的时*、地点、人物等信息,冯xx一审中先是十分坚定明*地陈*邱xx是
在借条落款日期即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无锡出具该份借条,待邱xx拿出出入境记录来否定其陈*时,冯xx开始模糊化、闪烁其词。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冯xx存在虚假陈*,无法*圆其说。5.根据常*,借款发生后*借人会找借款人催要借款,冯xx在诉讼之前从*联系过邱xx催要借款,无法*供证据证明*曾*行催要。6.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退一万**,即便认定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借贷关*因未收到借款而不成*。三、一审法*直接以存在借贷合意认定借贷关*合法**,法*适用错误。对于*贷关*的认定,一审法*认为有*条予以证实,并基于*直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真实、合法、有*,对于*款交付问题避而不谈。民间借贷法*关*系以存在借贷合意以及交付借款为生效条件,二者缺一不可。邱xx没有*到案涉借款,借贷关*不成*。另外,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冯xx,应*冯xx承担举证不能*后*。综上,请求二审法*依法*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冯xx二审辩称,邱xx上诉没有*据,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冯xx向*审法*起诉请求:1.邱xx归*借款本金 30 万*;
2.本案诉讼费*由邱xx承担。
一审法*经*理查*:2009 年 10 月 30 日,邱xx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款叁拾万**。 一审庭审中,关**款情况,冯xx陈*:与邱xx是 2007年**在无锡做生意认识的,冯xx是做钢材的,邱xx是做科技材料的。认识几个月后*xx就向*xx借款,前面几次都*了,
最后*次借了 30 万**要弄纳米*料,因借款后*直没有*,就让邱xx补了一张*条,后*打电话给邱xx也不接了。款项* 2009
年 8 月借给邱xx的,到了 9 月份还没还,10 月写的借条,是在无锡写的,落款就是当天的日期。本案的 30 万**交付的现金,是客户给冯xx的货款,现金*次性给邱xx的。
对于*xx陈*的情况,邱xx不予认可,并提交其 2009 年
10 月的出入境记录,显示签字落款日期当时*xx不在大陆*内,而在澳门,且该期间邱xx大部分时*都*港澳地区,故冯xx系虚假陈*。对于*出入境记录,冯xx质证认为:对于*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借款无关,借条肯定是邱xx所写,即使借款时*与日期不一致,也不影响借款成*,邱xx提出写借条时*不在大陆,不影响借款成*,且冯xx并未得到利*,邱xx应*归*借款。
一审庭审中,对于*xx所述借条不确认是否为本人所签,一
审法*给予邱xx五日时*确认是否申*鉴定。后*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法*提交鉴定申*。
一审审理中,邱xx还提交情况*明*份,主要内容*冯xx
一直在澳门从*放码洗码业务,邱xx和*友在冯xx处输了不少,邱xx与冯xx并不认识,也没有*过几次钱;出入澳门只能*带一两万*少量现金,故在澳门交付现金*法**,且 30 万**于*款,冯xx若确实出借,应*有*款记录、收条、通*记录等。2009 年*今,冯xx从*向*xx催款,冯xx也未有***据,故本案已过诉讼时*。
一审法*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本案中,冯xx
主张*邱xx之间存在 30 万**借贷关*,有*xx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关**xx辩称不确认该借条是否为其所出具以及未收到借款的意见,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也未提交其他充*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xx提出的本案借款已过诉讼时*的问题,因双**未约定还款期限,冯xx可以随时*要邱xx还款,故本案诉讼时*并未经*。综上,双**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冯xx现主张*xx归*借款 30 万*,予以支*。综上,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邱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冯xx借款 30 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2900元、保全* 2070 元,合计 4970 元(冯xx已预交),由邱xx负担。本院对一审法*查**事实依法*以确认。 二审中,邱xx提交了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其与朴xx的对话录
音,证明*xx当时*澳门洗码放码,冯xx的一个缪*亲戚*澳
门也从*赌博行业,当时*条是在澳门书写,与赌债相*,且借条很可能*是直接写给冯xx的,但不知道借条怎么到冯xx手中的,邱xx没有*到 30 万*,因为在澳门不可能*带大量的现金。冯xx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性。
本院在审理过程*,经*xx申*向**市公**调取了冯x
x 2009 年*入境记录,该记录显示冯xx 2009 年* 54 条出入境记录,其中有 52 次记录显示前往地/出发地均为澳门,有*次系当日入境、当日出境。邱xx质证认为:1.认可其真实性。2.出入境记录上显示,冯xx 2019 年*月都*繁出入澳门多次,每次持续时*接近一周,多次当天回内地当天又立即去澳门,时*上形成*连*性,可以看出,冯xx绝大部分时*待在澳门。另外,冯xx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去过澳门赌场,这与邱xx及证人所述的其在澳门赌场从*放码洗码等情况**合。3.冯xx如此频繁且长期身处澳门,与其所述在无锡经*九江XX**公***盾,该**公**册地和*际经*地均在江*而不是无锡,冯x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人实际经*该**公*,很可能*是挂名股东。邱xx当时*经**入澳门,两人均在澳门,根本不是邱xx所述的在无锡。综上,冯xx没有*供任**据证明*贷合意和*款交付,而其自身对于*借能*、资金*源、款项*付、借条形成*过程*陈*存在多处自相*
盾、虚假陈*之处,冯xx对于*款事实的证明*根本无法*到高*盖*性的标准,一审法*对于*项*付的事实也没有*体审理认定,还将举证责任*误地倒置给邱xx,属于*定错误,请求支*邱xx的上诉请求。冯xx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记录与本案民间借贷的形成*有**。因为冯xx军出入境澳门是旅游。本案借款形成*因邱xx企业经*所需借款,这是根本事实,借款应*偿还。请求驳回邱xx的上诉。本院认为,归*双**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为案涉款项*否实际交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实际发生并能*出合理说明*,人民法*应*结合借贷金*、款项*付、当事人的经*能*、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交易**、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素,综合判断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冯xx依据邱xx2009 年*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邱xx抗辩称其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并申*本院依职权*取冯*军的出入境记录。首先,借条中仅提及借款叁拾万*,无出借人等借款基本信息,该借条基本内容*缺,且从*条落款时*为2009 年 10 月 30 日来看,邱xx并不在境内,故该借条难以反映双**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其次,冯xx与邱xx系一般朋友关*,根据冯xx的陈*,借条系后*,在 2009 年**般朋友交付巨额款项,却不要求同时*具借条,与常*不符。再次,出具借条至冯xx提起一审诉讼已近 15 年*久,出借如此大额款项*,从*收到还款,也未能*交在此期间内向*xx催款的相**据。最后,审理中,冯xx对于*主张* 30 万**金*付事实,无法*交证据证明*现金*源以及实际交付的事实。故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冯xx仅依据借条主张**xx出借款项*实,认定双**间存在借款的要件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综上所述,邱xx的上诉请求成*,应*支*;一审认定借款事实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常*市钟楼区人民法*(2024)苏 0404 民初
7488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冯xx的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2900 元、保全* 2070 元,合计 4970
元,由冯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冯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