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84 年 x月 xx日生,汉族,居*身
份证号码 320483xxxx521xxx,住常*市武*区xxxx大巷居*塘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被告:王x,女,1985 年x月 x 日生,汉族,居*身份证
号码 362502xxxx103xxxx,住常*市新北区建东*xxx庭园2 幢甲单*xxx 室。
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依法*用简***不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行了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徐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婚;2.婚生子徐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生活费 1500 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教育费、医疗费*票各半承担;3. 依法*割双**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6 年**后*爱,2019 年 6 月 17 日领证
结婚,同年 12 月 27 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x。婚后,双**家*琐事产生诸*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自 2024 年 3 月起分居*活至今。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裂、无任**复可能。原告在理性认清双**在的问题后,提起本次离婚诉
讼。为维护自身合法**,现原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
典》、《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等相***规定,特向*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公*、及时*如所请。
被告王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理查*,原、被告于 2016 年**后*爱,2019 年 6
月 17 日登记结婚,2019 年 12 月 27 日生育一子徐xx。原告称,双**家*琐事产生诸*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自2024 年 3 月起分居*今,故诉至法*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据及当
事人的当庭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和*是家*幸*的基础。本案中,原、被
告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子,感情深厚,原告虽陈*双*
自 2024 年 3 月起分居*今,但分居*满*年,且被告未到庭表明*对双**姻关*的态度,故本院对原、被告双**婚姻基础、婚后*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彻底破裂,不排除有**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本院不予支*。经*解*成,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告徐x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常*市中级人民法*,
同时*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定,向*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