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3)苏01**刑初12*号
公*机关***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X,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身份号
码 450XXXX8119****,初中文*,滴滴司*,住广****。2023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
南京市公**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X,广*XX律师。
江**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23)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盗窃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3
年4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
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
官助理**出庭支*公*,被告人赖XX及其辩护人万X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江**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9月
间,被告人赖XX使用手机在位于*市雨花*区的南京**,利*该平*存在透支*
付的漏洞,为他人大量充*价值30元*200元*等的话费,获取
非法**,盗窃价值共计*民币 47528.79元。
2023年2月9日,被告人赖XX被抓获,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赖XX已退赔被害单*全*损失,并取得谅
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出示了被告人赖XX的常*
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等书证;证
人肖**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代表许X*的陈*;被告人赖XX
的供述与辩解;南京市公**雨花*分局制作的电子检查、提
取笔录等证据证实。公*机关*为,被告人赖XX以非法*有*
目的,秘密窃取他单*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求其刑
事责任。被告人赖XX具有*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
处被告人赖**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
币一万*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以非法*有*目的,秘密窃取他单
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窃罪。公*机关*指控成*。
被告人赖X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赖XX已退赔被害单*全*损失,并
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处罚。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后
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