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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XX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XX,女,19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XXX,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耒阳*法*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王XX,女,19X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XXX,公*身份号码:XXX

原告梁XX与被告王XX非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梁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原告损失 XXX 元(其中医疗费 XXX 元、后*治疗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 / 天 ×XX =XXX 元、营养* XXX / 天 ×XX = XXX 元、护理费 XXX / 天 ×XXX = XXX 元、误工费XXX / 天 ×XXX =XX 元、伤残赔偿金XXX / 年 ×X ×10%=XXX元、交通*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司**定费XX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 年 10 月 21 日 13 时 50 分许,王XX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耒阳*振兴路*****会 18 组道路*南往北行驶至水****会 18 组贡*岭 175 号路**,因避让前方*人驶入左*车*,撞到行人梁XX,造成*XX受伤的交通*故。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故作出交通*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事故全*责任,梁XX无责任。随后*XX被送至耒阳*中医院治疗,王XX垫付了前期的治疗费*,之后*对此事置之不理,原告家*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果。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诉请的金*过高。

经*理查*:2024 年 10 月 21 日 13 时 50 分许,王XX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耒阳*振兴路*****会 18 组道路*南往北行驶至水****会 18 组贡*岭 175 号路**,因避让前方*人驶入左*车*,撞到行人梁XX,造成*XX受伤的交通*故。2024 年 10 月 24 日,耒阳*公**交通*察大队对此次交通*故作出第 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简***)》,认定王XX负事故全*责任,梁XX无责任。

XX受伤后,被送至耒阳*中医院住院治疗,2024 年 11 月 1 日施*右三踝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院(共住院 39 天)。出院诊断(西医):1. 右三踝骨折并脱位;2. 皮*挫伤;3. 高*压 3 级;4. 高*血症;5. 血浆 D - 二聚体升高;6. 低钾血症;7. 伤口愈合不良。王XX支*了住院费 XXX元。

2024 年 12 月 23 日,梁XX “右小腿皮*溃烂渗液、疼痛肿胀 1 周” 前往耒阳*中医院住院治疗,2025 年 1 月 16 日出院(共住院 24 天)。出院诊断(西医):1. 皮*溃疡;2. 骨折术后*复期;3. 湿疹。住院费*为XXX元,其中医保基金**XXX元,医疗救助支*XXX元,梁XX自行支*XXX元。

2025 年 6 月 3 日,梁XX委托衡***司**定所对其伤残程*、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后*治疗费*行评定。2025 年 6 月 7 日,该所作出湘衡**司*所〔2025〕临鉴字第XXX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 梁XX右三踝骨折伴脱位内固定术后,遗留右踝关*丧失功能* 56%,其伤残程*评定为拾级;2. 梁XX所受损伤的误工期为XX日(含住院期)、护理期为XX日(含住院期)、营养*为XX日(含住院期);3. 梁XX需择期予行右踝关*内固定物取出术,医疗费*XXX元。梁XX支*了检查*XX元*鉴定费XXX元。

上述事实,有*告梁XX提交的病历资料、住院费*汇总单、住院费*结算单、《司**定意见书》、门诊收据(司**定用)、鉴定费*据,被告王XX提交的住院收费*据等证据,经*审质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本案中,案涉交通*故发生在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经*警部门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责任,梁XX无责任,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参照该认定结论确定侵权*任,对于*涉交通*故造成*告的损失,由王XX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

参照湖南省XX公*的本案辩论终*时*上一年*的相**计*据,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据,并依照相***规定,确定原告梁XX的损失为:1. 医疗费XXX元(XXX + XXX元),凭票据和*疗费*结算单*定;2. 住院伙食补助费XXX [梁XX住院共 XXX天(XX +XX = XX天),按XX / 天的标准计*,住院伙食补助费** XX / 天 ×XX = XXX元,原告请求XX元,本院予以照准];3. 营养*XXX元(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XX天,原告请求营养**XX / 天的标准计*,不违反湖南省高*人民法*印*《湖南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项*计*标准》的规定,营养** XX / 天 ×XX =XX元);4. 后*治疗费XXX元,参照鉴定意见确定;5. 护理费XXX元(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XX天,根据 2024 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行业从*人员年**工资XXX元*标准计*,XXX / 年 ÷XX / 年 ×XX XXX 元);6. 误工费 XXX [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 XXX天,本院参照 2024 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农、林、牧、渔业从*人员年**工资 XXX元*标准,原告请求按XX / 天的标准计*,不违反法*规定,故误工费*XXX / 天 ×XXX = XXX];7. 交通* XXX元(按 XX / 天的标准计*,原告共住院XXXX / 天 ×XX = XXX 元);8. 残疾赔偿金XXX [按 2024 年*南省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XXX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梁XX定残日已满 73 周*,未满 74 周*,残疾赔偿金*XXX / 年 ×(20 年 - 13 年)×10%];9. 精神损害抚慰金 XX元(原告拾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定XXX元);10. 司**定费*XXX元(XXX + XXX元),凭票据认定。

上述损失合计 XXX元(XXX +XX + XX + XXX + XXX + XX + XX + XXX + XXX + XX 元)。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 XX元,被告已支*;原告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 XXX 元,原告只请求其个人支*部分 XX 元,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应*偿原告损失 XXX 元(XXX - XXX + XXX 元)。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XXX 元,有*实和**依据,本院予以支*,超过部分,不予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XX损失 XXX元;

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梁XX负担 XX元,被告王XX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衡**中级人民法*。

  • 2025-07-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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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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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11年,在北京市昌平区就读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学习法学专业完成本科学业。2011年上半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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