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女,19XX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人,住湖南省耒阳*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人,住湖南省耒阳*水XXX。
原告梁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进行审理。
原告梁X向*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令双**生小孩李XX(女,6 岁)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小孩抚养*XXX元,大额的教育、医疗费*凭票据一人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耒阳*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 2019 年 3 月 3 日生育女儿李XX。现双**情已完全*裂,无和*可能。原告特起诉,请求支*原告的诉请。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民法*关**用简***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双**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一、原告梁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XX(女,20XX出生)随被告李XX生活,由原告梁X自 2025 年 10 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XX元*小孩能*立生活时*;小孩成***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婚生小孩李XX后*的大额的教育、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自承担一半;四、案件受理费 X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