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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XX,男,19XX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X,公*身份号码 50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女,19X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XXX,公*身份号码 43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耒阳*XXX工作者。

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同居**子女抚养*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许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双**生小孩许XX、许XX随原告生活,许XX随被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一个小孩抚养* 800 元。原告在法*辩论终*前明*表示:希望判决一孩或两孩随原告生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

被告黄XX辩称,1. 驳回原告全*诉讼请求;2. 判令原告按月支*抚养*;3. 确认原告存在严*不良行为,限制其对子女的探望权;4. 判令原告补足拖欠抚养*;5. 诉讼费*原告承担。

经*理查*,原、被告于 2013 年 3 月份在佛山*打工时**相*并同居*活,2014 年 8 月 15 日生育女孩许XX2016 年 3 月 26 日生育男孩黄XX(同年**因病去世),2018 年 11 月 5 日生育女孩许XX2021 年 5 月 2 日生育女孩许XX2022 年 8 月份,两人因感情不和,原告提出了分手,三个孩子随被告在耒阳*老家*活。后*告得知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与案外人又生育一孩,认为被告的精力及经*条件不足以负担抚养*个孩子的责任,希望抚养*个或者两个孩子以减轻被告负担,同时*予孩子更好的成*环境和*活条件,原告就孩子的抚养*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享有*未成**女抚养、教育和*护的权*,共同承担对未成**女抚养、教育和*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未成**女的抚养*。不直接抚养*女的父或者母,有*望子女的权*,另一方**助的义务。本案中,许XX、黄XX非婚生育三个小孩许XX、许XX、许XX,在两人分手后*个孩子随黄XX生活,由许XX给付抚养*。现许XX要求直接抚养*个或两个小孩,提供了工资流水*明*有*定的工作和**来源,且收入较高,能*小孩的健康**提供良好的保障及环境,并在庭审中表示其母亲愿意帮忙一起照顾*子。黄XX辩称三个孩子均应*其抚养,提交了微信收款截图及三个孩子的生活照,证明*有*定的经*收入且孩子生活幸*,具备抚养*子的能*。综合分析在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黄XX确有*定的收入来源,但其于 2024 年 12 月份又与案外人生育一孩,需抚养*顾*个小孩,精力和**条件确实存在不足,抚养**受到一定程*的影响,而原告目前尚*结婚,且有*定的经*收入,具备抚养*个或两个孩子的条件。被告黄XX主张*告许XX存在家*、出轨等严*不良行为,不适合抚养*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原、被告所生仨孩均系女孩,长女许XX已年**周*,其在与父亲的微信聊天中明*表达了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幼女许*意刚满*周*,年***,由母亲的照料更为适宜,次女许*初已年**周*,心智相*稳定,具备一定的适应**,结合原、被告的抚养**和*养*件,本院酌定,许XX由原告许XX抚养,许XX、许XX由被告黄XX抚养,原告许XX 2025 年 8 月份起每月 28 日前支*XXX元*养**被告至许XX成***。此后,原、被告可探望由对方*接抚养*小孩,双**应*予以协助。被告黄XX主张*告许XX未足额支*抚养*,要求原告补足拖欠的抚养*,提供了三个孩子 2024 年*和 2025 年*城乡居*医疗保险缴费*录、三个孩子的部分学费*证等证明*为抚养*孩支*共计XXX元,原告许XX提供了与大女儿许XX的微信聊天记录、给被告黄XX的转账记录等,证明* 2023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支*抚养**计 XXX元,故黄XX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抚养*孩支*的抚养**过原告支*的抚养**额,其主张*告补足拖欠的抚养*,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非婚生小孩许XX由原告许XX抚养,许XX、许XX由被告黄XX抚养,原告许XX 2025 年 8 月份起每月 28 日前支*XX元*养**被告至许*意成***;

二、原、被告有**望由对方*养*小孩,双**应*予以协助。

本诉案件受理费 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衡**中级人民法*。


  • 2025-08-0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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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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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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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11年,在北京市昌平区就读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学习法学专业完成本科学业。2011年上半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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