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 基础借贷关系
10月20日,赵X因购买煤炭需资金,与李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 50万元,月利率1.5%(7500元/月),借款期限半年(10月20日 - 第二年4月19日)。赵X老婆承诺以共同财产或自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重庆XX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各方均签字或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当日,李X按约转账50万元,附言 “借款”。
2. 争议核心:31.5 万元款项性质
同年11月19日至 第二年7月25日,赵X分11笔向李X转账共计31.5万元,未备注款项性质。第三年7月至11月,贵xx公司分3笔代赵X还款45 万元,凭证均载明 “代付赵X1020借款”。
李X主张:31.5万元是偿还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含其他借款、煤炭投资款),案涉50万元借款截至第二年7月20日利息已结清,本金仍欠50 万元,扣除贵xx公司代还45万元后,剩余本息15万元未付。
赵X辩称:31.5万元是偿还案涉50万元借款本息,加上贵xx公司代还45 万元,合计76.5万元已还清全部本息(且主张原约定利率超法定上限)。
3. 一审原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X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关系,31.5万元未备注用途,应按付款方(赵X)主张认定为案涉借款还款;同时认定原约定月利率1.5% 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额部分冲抵本金。
最终判定李X案涉50万元借款本息已足额清偿,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1. 复盘案情,锁定关键争议点
我所秦磊律师接受上诉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发现一审核心漏洞:
一是未充分审查双方其他经济往来证据,
二是忽略了 第三年7月24日《还款和解书》的关键效力。律师团队围绕 “31.5万元是否为案涉借款还款”、“《还款和解书》能否证明未结清事实”、“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三大焦点展开工作。
2. 补充关键证据,强化事实论证为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秦磊律师补充提交多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11月-12月,李X应赵X要求转账15万元、9.5万元等,赵X后续有还款记录;第二年8月4日,李X明确告知赵XX “50万借款尚欠本金50万元”,赵XX未提出异议;第二年1月22日,李X催要50万元借款利息,赵X回复 “下周一付”,间接印证案涉借款未结清。
关联案件裁判文书:(2022) 黔 0523 民初 2178 号、(2023) 黔 05 民终 1081 号等文书,证明赵X与李X存在煤炭投资等复杂经济往来,31.5 万元未备注用途,不能直接认定为案涉借款还款。
《还款和解书》原件核对:贵x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还款和解书》原件(第三年7月24日签订,李X、赵X、贵xx公司三方签字盖章),明确载明 “赵X尚欠50万元,当日还款15万元,剩余35万元由贵xx公司代付”,直接推翻一审 “本息已结清” 的认定。
3. 精准适用法律,驳斥一审逻辑漏洞
庭审中,秦律师从法律层面重点论证:
款项性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款项性质有争议的,应结合借贷合意、转账备注、双方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X提交的聊天记录、关联裁判文书可证明其他经济往来存在,31.5万元未备注用途,不应直接按付款方主张认定;且《还款和解书》作为三方后续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对欠款事实的书面确认,效力优先于单方陈述。
利率与还款计算:第三年7月24日的《还款和解书》约定 “第三年7月24日前利息5万元”,该金额未超法定利率上限(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应属有效;贵xx公司后续代还45万元(15万+10万+20万),应先抵扣本金50万元,剩余5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清偿。
担保责任:贵xx公司已按李XX履行20万元代付义务,且李X未在法定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故贵xx公司免除担保责任;赵X老婆、利xx公司因后续《还款和解书》变更还款约定,且李X未及时主张权利,亦免除担保责任。
二审结果:
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秦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一审判决;
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0199.59 元,并支付自之前第三年1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利息总数不超过48800.41元);
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00元,均由赵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