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柳露露律师 在线
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176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仲裁过程中,围绕 “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展开辩论,强调申请人签署相关协议时的自愿性与知情性,驳斥其违背诚实信用的主张,有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规经营权益,避免企业因不当主张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北劳人仲荣字 [2024] 第 1519 号


申请人王**,男,汉族,1991 年日出生,住址:XX**村**号。
委托代理人:**,XX** (青岛)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X,XX无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仲裁请求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21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7200 元;
3. 被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工资 5500 元;
4. 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6500 元;
5. 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期间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费 34329 元;
6. 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5490 元;
7. 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7686 元。
本委认为一、关于劳动关系及起止时间:
双方 2023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劳务合同》,虽名为 “劳务合同”,但包含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实质为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入职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9 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结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 2022 年 8 月、9 月社保的记录、《入职登记表》(载明 “2021.8.9”)及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微信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5 月的事实,认定双方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该项请求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申请人 2024 年 5 月 29 日立案时已过时效;且 2022 年 7 月 8 日后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 2024 年 5 月工资:
被申请人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 2024 年 6 月 29 日已发放 5 月工资 5520 元,申请人认可该事实,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双方 2023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补充条款》第 4 条约定 “2200 元基本工资外的绩效工资 / 奖金包含周六等加班费,额外加班需书面申请”;且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2022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多份《收款收据》中,工资构成均载明 “绩效奖金(含加班费)” 或 “绩效(含加班费)”,可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加班费,故对两项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申请人 2021 年 8 月 9 日入职,2022 年 8 月 9 日起方可享受年休假。被申请人提交的 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1 月、2024 年 2 月《收款收据》显示,申请人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且无证据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仅缴纳 2022 年 8 月、9 月社保,但《补充协议》第 1 条载明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办理社保,相关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主张《补充协议》为空白协议后补内容,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明知未缴社保仍签署协议,现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案经本委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1. 确认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驳回申请人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权利救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仲裁员: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024-12-16
  • 被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柳露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柳露露律师
5.0分服务:1176人执业:4年
柳露露律师
13702202****8509 执业认证
  • 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青岛世界贸易中心B座626室
柳露露,双一流苏州大学法学学士,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知名房企法务,专注于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常年法律顾...
  • 191 0642 2056
  • 1910642205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