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 裁决书
北劳*仲*字 [2024] 第 1237 号
申*人
张**,男,汉族,2000 年 3 月 1 日出生,住址:辽宁*鞍山*县镇村组 ** 号。
委托代理人:柳XX,XX无他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
- XX****XX**公*
- 法*代表人袁**,职务总经*;
- 委托代理人 **、**,均为被申*人处员工。
- 青岛***餐饮管***有*公*:住所地青岛市李*区XX****** 商*;
- 法*代表人***,职务总经*;
-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青岛)律师*务所律师。
仲*请求
- 确认申*人与被申*人XX****XX**公**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关*;
- 被申*人**公***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18288 元;
- 被申*人**公***解*劳*合同经*补偿金 15240 元;
- 被申*人**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0616 元;
- 被申*人**公*** 2022 年* 2023 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4881 元;
- 被申*人**公*** 2022 年* 2023 年*间防暑降温* 1440 元;
- 被申*人**公***再次劳*能*鉴定交通* 312 元;
- 两被申*人承担连*责任。
本委认为
一、关***关*确认
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人XX****XX**公**交双** 202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劳*合同,申*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系其本人签字、捺印,且未提交相*证据予以否认,故该劳*合同本委予以采信,双***关*建立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依据《最高*民法*关* <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 的解*(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双***劳*关*的时*由被申*人XX****XX**公**担举证责任。申*人称其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向*申*人送达被迫解*劳*关*通*书,被申*人于*日接收,双***关*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被申*人则辩称申*人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提交《辞职申*书》,但申*人不认可该《辞职申*书》系其本人书写,遂申*鉴定《辞职申*书》中 “张** 签名的真实性。经*托青岛x源司**定所鉴定,该所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作出青正司* [2024] 文*鉴字第 175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辞职申*书》中 “张**” 签名不是张**所写,故本委采信双***关*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对申*人要求确认与被申*人XX****XX**公**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关*的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二、关**工留薪期工资
申*人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发生工伤,主张 3 个月停工留薪期,被申*人对此提出异议。经*岛市劳*能*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作出青劳*函 [2024] 269 号《停工留薪期限的复函》,确认申*人停工留薪期为 3 个月。双**可申*人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工资为 5256 元,且被申*人XX众合至诚XX**公**支*申*人 2023 年 10 月份工资 4135.11 元、11 月份工资 1612.88 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 15768 元(5256×3),故被申*人XX****XX**公****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2087.56 元(15768-4135.11÷2-1612.88),对申*人要求支*停工留薪期工资 18288 元*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三、关***劳*合同经*补偿金
解*劳*关*的事由由被申*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人称申*人自愿辞职的事实并非客观真实,申*人则称因被申*人XX****XX**公**及时*额支*劳*报酬、未经*意停止缴纳社保、未及时**工伤待遇而被迫解*劳*关*。经*委查*,被申*人XX****XX**公**存在未及时*额支*申*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形。依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人XX****XX**公***向**人支*解*劳*合同经*补偿金。申*人解*劳*关*前 12 个月平*工资为 5765.50 元(6153.87+5800.28+5994.88+6001.14+5642.17+6175+5959.67+5689.15+6001.35+5256×3),故被申*人应**经*补偿金 14413.75 元(5765.50×2.5),对申*人要求支*经*补偿金 15240 元*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四、关**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人提交青劳*伤字 [2024] 1493 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鲁**伤字 [2024] 717 号再次鉴定结论书,均认定其伤残情况*拾级劳*功能*碍程*。依据《XX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功能*碍程* 10 级的工伤职工应*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体标准为 8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另依据《XX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 XX省医疗保障局关*** 2023 年*全*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平*工资等有**题的通*》(鲁*社字 [2024] 64 号)之规定,2023 年*全*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平*工资为 88313 元,计*相**伤保险待遇时*上年*全*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平*工资为基数,经*算 2023 年*XX省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月平*工资为 7359.42 元。故被申*人XX****XX**公*****人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875.36 元(7359.42×8),对申*人要求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0616 元*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五、关***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被申*人XX****XX**公**称申*人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开始享受年*假,2022 年**算不享受年*假且已过仲*时*,2023 年*受 4 天年*假且年*假工资已足额发放,但当庭未提交 2023 年*支*申*人带薪年*假工资的证据。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带薪年*假工资不属于**报酬,不适用特殊时*,且被申*人当庭提出时*抗辩,故 2022 年*带薪年*假工资已过一年**时*,本委不予支*;因被申*人未提交 2023 年*薪年*假工资已足额支*的证据,依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人 2023 年*薪年*假工资 2650.80 元(5765.50÷21.75×5×2),对申*人要求支* 2022 年* 2023 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4881 元*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六、关**暑降温*
被申*人XX****XX**公**称申*人 2022 年* 2023 年*防暑降温**如实足额发放,且 2022 年*求已过仲*时*。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防暑降温**于*利*遇,不适用特别**,2022 年*防暑降温***请求已超过一年**且被申*人已提出时*抗辩,故本委不予支*该部分请求;因被申*人未提交 2023 年*暑降温**足额支*的证据,依据《XX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健康*员会、国**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准的通*》第一条之规定,应**申*人 2023 年*暑降温* 720 元(180×4),对申*人要求支* 2022 年* 2023 年*间防暑降温* 1440 元*仲*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
裁决结果
案经*委调解*成,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 <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 的解*(一)》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法》第二十五条、《XX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 XX省医疗保障局关*** 2023 年*全*全*径城镇单*就业人员平*工资等有**题的通*》等规定,裁决如下:
- 确认申*人张**与被申*人XX****XX**公**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关*;
- 被申*人**公**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张**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12087.56 元;
- 被申*人**公**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张**解*劳*合同经*补偿金 14413.75 元;
- 被申*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875.36 元;
- 被申*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2023 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2650.80 元;
- 被申*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 2023 年*暑降温* 720 元;
- 驳回申*人的其他仲*请求;
- 本案司**定费 2600 元*被申*人全*承担(该费*已由申*人垫付,被申*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给申*人)。
权**济
双**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效力。
仲*庭
仲*员:栗**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