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猥亵儿童*一审刑事案例
## 一、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张X猥亵儿童*一审刑事案
- **案号**:(2022)鲁0301刑初123号
- **审理法***:山**某市某区人民法*
- **裁判日期**:2022年9月(具体日期未明*标注,以判决书落款审判人员署名时*为准)
## 二、案情简*
### (一)当事人信息
1. **公*机关**: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公*。
2.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某市,公*身份号码XXX,大学本科文*,原某市某小学体育老师,户籍*在地山**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1号,现住山**某市某区某小区1号楼1单*101室。因涉嫌犯猥亵儿童*于2022年3月10日被某市公**某经*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3. **辩护人**:刘*,北京某律师*务所律师;赵X,北京某律师*务所律师。
4. **被害人**:王XX(女,案发时8岁)、李XX(女,案发时7岁)、张XX(女,案发时7岁)、刘XX(女,案发时8岁),均系某市某学校二年*1班*生。
### (二)案件事实
1. **第一起犯罪事实**: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XX*担任*市某学校体育老师*便利*件,在二年*1班*体育内堂课时,以组织游*为由,为追求刺激,对被害人王XX、李XX实施*亵,具体包*隔着衣物触摸被害人大腿、屁股、胸部等隐私部位。
2. **第二起犯罪事实**:2022年3月5日10时*,被告人张X在同一班*的体育内堂课上,再次以组织游*为由,对被害人张XX、刘XX实施*亵,其中对张XX存在伸手进入衣物内触摸胸部、肚子及大腿内侧等行为,对刘XX存在触摸下体隐私部位、肚子及隔着衣物摸屁股等行为。
## 三、办案经*
1. **立案与侦查**:2022年3月5日15时,某市公**某分局某派出所接被害人张XX父亲张X报案后,在学校配合下将被告人张X抓获。经*查,公**关*集了被害人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手写举报纸条、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于2022年4月1日以张X涉嫌猥亵儿童*移送审查*诉。
2. **审查*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查*件材料,于2022年6月1日以某区检未刑诉[2022]10号起诉书向***某市某区人民法*提起公*,指控被告人张X犯猥亵儿童*,并提出判处有*徒刑五年*个月的量刑建议。
3. **审判阶段**:山**某市某区人民法*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依法*成*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2年8月10日不公*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机关*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部分行为不构成*罪、案发地点非公*场所等辩护意见。法*对控辩双**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综合审查**出判决。
## 四、案件结果
### (一)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公*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节恶劣的,处五年*上有*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可从*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密切接触未成**工作)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X犯猥亵儿童*,判处有*徒刑五年*个月(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
2. 禁止被告人张X从*密切接触未成**的工作。
### (二)判决理由
1. **定罪理由**:被告人张X作为对未成**负有*殊职责的体育老师,利*职务便利,在教室内(属公*场所)当众对多名儿童*施*亵,其行为符*猥亵儿童*的构成*件,且具有“猥亵儿童*人”“在公*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属于“情节恶劣”,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
2. **量刑考量**:
- 从*处罚情节:被告人系负有*殊职责人员,利*优势地位猥亵多名儿童,且在公*场所当众实施,情节恶劣,应*法**处罚。
- 从*、从*处罚情节:被告人归*后*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处罚。
3. **对辩护意见的回应**:
- 关*“部分行为不构成*罪”的辩护意见:法*认为,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对王XX、李XX、刘XX的行为构成*亵儿童*,该辩护意见不成*。
- 关*“案发地点非公*场所”的辩护意见:法*认为,教室系供学生使用的涉众性场所,属于**场所,该辩护意见不成*。
## 五、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X
- **人民陪审员**:李*、赵X
- **法*助理**:刘*
-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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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化说明**:
- 所有*人姓名(包*被告人、被害人、审判人员、辩护人等)均已替换为通*化名。
- 具体地址、身份证号、日期、案号、机构名称等均已修改为虚构信息,但保留原结构和*式。
- 案件事实和**条款内容*持不变,仅对识别*细节进行模糊处理。
- 目的是保护隐私,同时*护案例的法*分析和*育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