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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以 “弟弟独占共有*产房、无法*用” 为由起诉,要求房*归*弟所有*支*折价款,同时**近 15 年**占有*用费,弟弟以 “房*无法*市、已按约定分割居*”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弟弟,明* “房*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姐姐无证据证明***损,驳回全*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争议:姐姐求分割,弟弟拒支*
李X(原告,姐姐,败诉方)起诉李X(被告,弟弟,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北京市某区某小区央产房)归*X所有,李X按市场价支*自己 50% 份额的折价款;2. 李X支* 2009 年 10 月 13 日至房*实际交付日的占有*用费(每月 3500 元);3. 诉讼费*李X承担。
李X主张:1. 2007 年**判决一号房*由自己与李X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约定南侧大间归*己居*,其余**X;2. 李X长期独占房*,未按 2009 年*解*交付南侧大间,自己无法*入、使用房*,共有*础已丧失;3. 房*应**X所有,由其支*折价款,同时*偿多年*有*用费。
李X辩称:不同意全*诉求。1. 一号房*是甲大学央产房,仅能*单*内部流通,无法*市交易、评估定价,不具备分割条件;2. 2009 年*解*内容*执行完毕,南侧大间早已交付李X,自己未占用其房*,无需支*使用费;3. 自己无能*支*折价款,且双**明*居*划分,共有**仍可维持。
2. 关*事实:房*属性与履行证据
核心权*证据:2007 年**判决书明*一号房*为李X、李X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划分南侧大间归*X居*,南侧小间及北侧房*归*X居*,公*区域共同使用;双**据此办理房*证。
履行关*证据:2009 年*解*约定李X腾空*付南侧大间并拆除防盗门插销,李X已申*强*执行,双**认可调解*内容*执行完毕;甲大学出具证明,一号房*为单*公*,仅允许*部流通,无法*外上市交易。
争议事实证据:李X主张 “无法*入房*、被占用房*”,未提交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李X提交物业费、水*费*纳记录,证明*己仅使用约定房*,南侧大间由李X控制。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作为央产房,是否具备分割(折价归*)的条件?
李X是否占用李X的房*,需否支*占有*用费?
2. 胜诉关*:房*属性限制分割,无证据证明***损
(1)央产房*性特殊,暂不具备分割条件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共有*分割共有*需符*物的属性与实际情况)、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分割需不损害共有*效用)。
事实推导:① 房*流通*限:一号房*为甲大学央产房,仅能*单*内部交易,无法**市场评估确定市场价,双**未就单*内部流通*达成*致,缺乏分割的价格基础;② 分割损害效用:房*为成*住宅,若强*分割(如物理分隔)会破坏房*整体功能,若折价归*,李XX*无支*能*,且李X未提供李X具备支*能*的证据,分割后*法*障李X权*;③ 共有**可维持:双**通*生效文*明*居*区域,公*区域共同使用,无证据证明*在无法*和*矛盾,共有**仍可正常*行,不符* “重大理由需分割” 的情形。
(2)无证据证明***损,使用费*求不成*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主张*提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履行已完毕:2009 年*解*内容*执行完毕,李X未提交证据证明*X “再次占用南侧大间”,应*担举证不能*后*;② 无占用事实:李X提交的居*记录、缴费*证,与生效文*确定的居*划分一致,可佐证其仅使用自己的房*,未侵犯李X的使用权;③ 使用费*依据:占有*用费*主张*以 “实际占用他人房*” 为前提,现无证据证明*用事实,且双**约定各自居*区域,李X未使用房*系自身原因,与李X无关。
(3)李XX共有*础丧失” 主张*依据,法*不予采信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分割需有 “重大理由”,如共有*死亡、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等)。
事实推导:① 无重大理由:李XX以 “无法*用” 为由主张*有*础丧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 “无法**、使用” 的客观障碍(如房*损坏、李X阻挠),亦无证据证明*身存在生活困难、急需用钱*需分割的重大事由;② 共有**可继续:双**明*居*划分,且房*公*区域可共同使用,无证据证明*在肢体冲突、无法*通*导致共有**无法*持的情形,不符* “重大理由需分割” 的法*条件。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共有*产房*权:2 个核心要点
明*房*属性,评估分割可能*
若共有**为央产房、军产房*特殊性质房*,需先向**核实流通*策(是否允许*部交易、评估方*),留存单*出具的证明**;若无法*市、无统一评估标准,且共有*无支*能*,暂不建议主张*价分割,可先通*协议明*居*、使用、费*分担等事项,避免诉讼风险。
留存履行证据,反驳 “权**损” 主张
若已通*判决、调解*定居*划分,需留存物业费、水*费*纳记录、房*照片、沟通*音等证据,证明*己按约定使用房*;若对方*张 “占用、阻挠使用”,要求其提交具体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对方*证不能*,可依法*驳其诉求。
2. 共有**纠纷的 2 个关*提醒
主张***举证,避免 “口头主张”
无论是主张 “房*被占用” 还是 “无法*入”,均需提交客观证据(如视频录像、报警回执、居*会证明),仅口头陈*无证据支*的,法*不予采信;建议日常*意留存相**据,避免维权**举证不足败诉。
分割需兼顾*际,不盲目主张 “折价归*”
主张*价归*前,需评估对方*支*能*(如对方*收入、资产状况),并了解**是否具备评估、交易*件;若房*属性特殊、对方*支*能*,可优先主张 “确定使用权”“费*分担” 等诉求,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主张,避免诉求被驳回。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特殊属性房*(如央产房)的分割需符*流通*策与实际条件,无证据证明***损的,无法**分割与赔偿诉求”。
建议遇共有**纠纷时,先明*房*属性、履行情况,留存关*证据,优先通*协商**居*、使用争议;协商*成*诉讼的,结合房*实际情况*证据制定诉求,避免盲目主张 “分割、赔偿”,必要时*询律师*析诉讼风险,保障自身合法**。
法*小贴士
《民法*》明*,共有*分割共有*需符* “不损害物的效用、具备分割条件” 的要求,特殊属性房*(央产房、军产房)因流通*限,常* “无法*估、无支*能*” 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同时,主张***提交客观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这是李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