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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与侄女起诉父亲、叔叔,要求确认父亲与堂侄签订的《赠与协议》部分无效,并分割父母遗留的房*,父亲以 “侄女已放弃继承、女儿不尽赡养*务”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女儿,明* “赠与协议涉及女儿份额部分无效,女儿获 1/8 房*份额,侄女诉求被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房*继承争议:女儿求确权,父亲拒认可
赵X(原告一,被继承人张XX之女,胜诉方)、赵X(原告二,张XX长孙*女,败诉方)起诉赵XX(被告一,张XX丈夫,败诉方)、赵X(被告二,张XX次子,败诉方)、赵X(第三人,赵X之子,胜诉方),诉求:1. 确认赵XX与赵X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二人份额部分无效;2. 依法*割 “一号房*”(北京市昌**),各获 1/8 份额;3. 诉讼费*被告承担。
赵X主张:1. 母亲张XX(2023 年*世)与父亲赵XX育有*子,大哥赵X(2006 年*世)、二哥赵X、自己;2. 一号房*系 1997 年*母与三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XX无遗嘱,自己应**继承 1/8 份额;3. 赵XX 2024 年*自将房*赠与赵X,处分了自己的继承份额,该部分应*效。
赵XX、赵X辩称:不同意诉求。1. 赵X已书面承诺放弃一号房*继承权,现起诉违反诚信;2. 赵X占有*母大额现金*不尽赡养*务,无权*割;3. 房*已过户给赵X,应**所有。
赵X辩称:同意赵XX意见,《赠与协议》合法**,但认可赵X应* 1/8 份额。
2. 关*事实:赠与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赠与证据:2024 年《赠与协议》显示赵XX将一号房* 100% 份额赠与赵X,已办理过户;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询问记录》载明 “房*非夫妻共有”,与事实不符。
遗产权*证据:一号房* 1997 年*买,赵X提交的出资记录、装修凭证,证实父母各出资 5 万*,三子女各出资 5000 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张XX 2023 年*世,无遗嘱。
放弃继承证据:赵XX提交的《承诺》载明 “赵X放弃一号房*继承权”,赵X认可签名真实,但称 “记不清细节”;一号房*现由赵X居*。
赡养*现金*据:赵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赵X持有*母现金 34 万**,但赵X主张*父母赠与,与本案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XX与赵X的《赠与协议》是否部分无效?
赵X、赵X能*继承一号房*份额?
2. 胜诉关*:无权*分赠无效,法*继承获份额
(1)赵XX擅自处分共有*额,赠与协议部分无效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动产需全*共有*同意)、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法*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为赵XX与张XX婚内购买,张XX去世后,50% 份额为遗产,由赵XX、赵X、赵X及赵X(代位继承赵X份额)共同共有;② 赵XX无权**赠与:赵XX仅占 62.5% 份额(自身 50%+ 继承 12.5%),却赠与 100% 份额,处分了赵X的 12.5%(1/8)份额,属无权*分;③ 赠与缺乏善意:赵XX*房*有*他继承人,仍与赵XX签订协议,损害赵X权*,涉及赵X份额的部分无效。
(2)赵X属法*继承人,依法* 1/8 份额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享有*被代位继承人同等的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事实推导:① 继承资格无瑕疵:赵X是张XX的女儿,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证据证明*丧失继承权;② 份额计*合法:张XX的 50% 份额由 4 名继承人(赵XX、赵X、赵X、赵X)均分,每人得 12.5%(1/8);③ 赵X赠与不影响:赵X自愿将其 1/8 份额赠与赵X,赵X无异议,故赵X共占 7/8(赵XX 5/8 + 赵X 1/8 + 自身 1/8),赵X占 1/8。
(3)赵X已放弃继承,诉求被驳回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① 放弃表示真实有*:《承诺》系赵X亲笔签名,内容** “放弃一号房*继承权”,虽称 “记不清细节”,但无反证推翻,应*定为真实意思表示;② 诚信原则约束:赵X已实际居*父母赠与的另一套房*,现主张*承一号房*,违反《承诺》内容,违背诚信,法*不予支*。
(4)赵XX “不尽赡养*务” 主张*成*,不影响继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五)以欺诈、胁迫手段*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事实推导:① 无丧失继承权*形:赵XX主张*X “占有*金、不尽赡养*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X存在 “遗弃、虐待” 等丧失继承权*行为;② 赡养*继承独立:即使赵X未尽充*赡养*务,也仅影响份额多少,不导致丧失继承权,且本案中赵X的份额符*法*均等标准,法*予以支*。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赵XX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原告赵X就北京市昌** “一号房*” 享有*份额部分无效;
位于*京市昌** “一号房*” 由第三人赵X、原告赵X共同继承和*有,其中赵X占有 7/8 的份额,赵X占有 1/8 的份额;
驳回原告赵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共有**赠与纠纷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无权*分” 证据,主张*与部分无效
收集房*权*证明(结婚证、购房*同)、继承人范*证明(亲属关*证明),证明**为共同共有;提交赠与协议、过户记录,证实赠与人处分了自己的份额,构成*权*分,要求确认该部分无效。
举证法*继承资格,明*份额计*依据
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无遗嘱证明,主张**继承;若涉及代位继承(如子女先于*母去世),提交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证明,明*继承人人数及份额计*方*,确保份额主张*法。
反驳 “放弃继承” 主张,核查*据真实性
若对方*交 “放弃继承声明”,核实签名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如录音、证人证言);若声明*实且内容**,及时*整诉求,避免因 “放弃继承” 丧失权*。
2. 家*房*继承的 2 个关*提醒
共同共有**勿擅自赠与,需全*同意
处分夫妻共同房*或继承后*共有**时,务必征得所有*有*同意,签订书面《共有**同意书》;若擅自赠与,可能* “无权*分” 导致协议部分无效,面临诉讼风险。
“放弃继承” 需谨慎,书面声明*明*
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务必清楚*产范*及法*后*,避免 “记不清细节”;声明*载明*体财产(如 “放弃一号房*继承权”),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纠纷,且一旦签署,对自身具有**约束*。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共同共有**的处分需全*共有*同意,擅自赠与他人份额的,该部分无效;法*继承人在无丧失继承权*形下,有**得均等份额,放弃继承需以书面明*表示”。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权*与继承人范*,收集 “无权*分” 的核心证据,必要时*询律师*定 “赠与无效 + 法*继承” 的维权*略,确保继承权**法*地。
法*小贴士
《民法*》明*,处分共同共有*动产未征得其他共有*同意的,构成*权*分,损害他人权**部分无效;法*继承人在无遗嘱且无丧失继承权*形下,享有*等继承份额,这是赵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