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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 “家*协商*定 + 母亲自书遗嘱” 为由起诉妹妹,要求确认两套房*归*己所有,妹妹以 “未达成*议、30 万**赠与”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儿子,明* “一号房*为儿子回购财产,二号房*依协议与遗嘱归*子继承,妹妹仅分 4.8 万*款”。
一、案情梳理
1. 房*继承争议:哥哥求确权,妹妹拒认可
周X(原告,被继承人周XX之子,胜诉方)起诉周X(被告,周XX之女,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北京市XX*区)归*己所有;2. 判令 “二号房*”(北京市丰*区)归*己所有;3. 诉讼费*法*定。
周X主张:1. 父亲周XX(2007 年*世)、母亲张X(2023 年*世)育有*己与周X;2. 2003 年*母为买二号房*,将一号房*卖给甲**公*(父母单*),得款 23.3 万*;2008 年**协商,自己付 30 万**周X,二号房*归*己,款项*通*母亲转交;3. 2009 年***公**许*购一号房*,母亲与周X明* “谁出钱**”,自己付款 23.7 万**购,现由儿子居*;4. 母亲 2010 年*书遗嘱,确认两套房*归*己,且自己长期赡养*母,周X未尽义务。
周X辩称:不同意诉求,应*分遗产。1. 一号房*是抵押给甲**公*,23.7 万**还款,非回购;2. 30 万**母亲对自己的赠与,非房*补偿款,未达成*割协议;3. 父母生前约定遗产均分,两套房*应*占 50%;4. 母亲存款、抚恤金 8 万****并均分。
2. 关*事实:协议与遗嘱核心证据
核心协议证据:2008 年*行流水*示周X向*亲转账 30 万*,母亲当月转给周X,周X出具 “收 30 万*” 收条;甲**公* 2003 年《住房*整承诺书》(经**)载明 “交回一号房*,换购二号房*”,2009 年*款单*显示周X “代交一号房*购房* 23.7 万*”。
自书遗嘱证据:2010 年*X《证明》载明 “周X付 30 万**周X,二号房*归*X;一号房*周X回购,归*X”,有*X签名及日期,周X认可签名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
遗产权*证据:一号房* 1996 年*记在周XX名下,2009 年*X回购后*过户;二号房* 2007 年*记在周XX名下,购房* 60.9 万**一号房*卖房* 23.3 万*;张X去世后,存款及抚恤金* 8.9 万***周X持有。
赡养*据:周X提交的居*证明、水*费**,证实张X生前与自己共同居*;周X未提交赡养**凭证,仅主张 “尽了义务”。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是周X回购的个人财产,还是父母遗产?
二号房*是否依家*协议与遗嘱归*X所有?
2. 胜诉关*:协议履行 + 遗嘱有*,房*归*明*
(1)一号房*系周X回购,属个人财产非遗产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造、购买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
事实推导:① 回购行为清晰:2003 年*母将一号房*卖给甲**公*,产权*转移;2009 年*X付款 23.7 万*****公**购,甲**公**具 “购房*” 单*,虽未过户,但周X已通*买卖取得物权;② 无抵押事实:周X主张 “抵押还款”,但甲**公*《承诺书》明*是 “卖旧房*新房”,无抵押协议,且二号房*购房*已全*支*,不存在欠款,故回购款非还款;③ 家*约定佐证:张XX载明 “谁出钱**”,周X当时*情未反对,进一步*认回购归*,故一号房*是周X个人财产,非父母遗产。
(2)二号房*依协议与遗嘱,归*X继承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月、日即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协商*致的,遗产分割协议有*)。
事实推导:① 自书遗嘱有*:张XX明* “二号房*归*X”,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日期完整,符*自书遗嘱要件,张X的 50% 份额归*X;② 家*协议已履行:2008 年*X付 30 万**周X,有*行流水、收条佐证,款项*途与 “房*补偿” 高*关*,周X主张 “赠与” 无证据,且张XX确认 “付款换房*”,故周XX的 50% 份额(遗产)依协议归*X;③ 价格差异合理:虽 30 万**于*时**市价,但考虑亲属关*及二号房*购价(60.9 万*),补偿金*符*家*协商**,法*予以认可。
(3)周X “均分遗产” 主张*成*,无证据支*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均分约定证据:周X称 “父母约定均分”,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录音等证据,张XX反而证明 “房*归*X”,故主张*成*;② 30 万**赠与:银行流水*示 30 万***X到母亲再到周X,具有*向*,周X未提交 “赠与协议”“借条” 等,无法*驳 “房*补偿” 的性质;③ 赡养*影响房*分割:周X虽与母亲共同居*,但二号房*归*已由协议与遗嘱确定,赡养*况*改变既定分割结果。
(4)存款与抚恤金*分,周X支*补偿款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抚恤金*照遗产分割)。
事实推导:① 存款属遗产:张X名下存款及抚恤金* 8.9 万**,无遗嘱指定,应*分;② 周X无多分理由:虽周X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但未提交医疗费、护理费*大额支*凭证,法*不支*多分;③ 给付义务明*:存款由周X持有,故判决周X向*X支* 4.8 万**偿款,符*均等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海*区 “一号房*” 归*告周X所有,位于*京市丰*区 “二号房*” 由原告周X继承;
张X名下存款归*告周X所有,原告周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被告周X补偿款 48304 元;
驳回原告周X与被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家*房*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家*协议与付款证据,锁定分割约定
家*协商*割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 “补偿金*、房*归*”;付款时**银行转账,备注 “房*补偿款”,保留收条、聊天记录,证明*议履行,避免 “赠与” 争议。
重视自书遗嘱效力,规范*写要件
父母订立自书遗嘱时,需亲笔书写全*内容,签名并注明**日;内容***财产范*(如 “二号房*归*X”),避免模糊表述;遗嘱原件妥善保管,必要时*行公*,增强**效力。
回购房*及时*证,区分个人与遗产
从**或第三方*购房*时,保留 “购房*单*、单*证明”,证明*金*源与回购行为;即使未过户,通* “付款凭证 + 单*确认” 可主张*权,避免被认定为父母遗产。
2. 遗产分割的 2 个关*提醒
抚恤金*存款均分原则,无遗嘱则平*
抚恤金、存款等无遗嘱的遗产,一般由继承人均分;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 需提交医疗费、护理记录、邻居*言等,无证据则无法*分,避免仅以 “共同居*” 主张*斜。
反驳 “赠与” 需针对性举证,打破款项**
若对方*张 “付款是赠与”,需提交 “赠与协议、日常*与习*(如过往转账记录)”,或证明*项* “房*补偿” 无关;反之,若己方*付款方,通* “协议 + 款项*向” 可锁定补偿性质。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家*协议履行完毕 + 自书遗嘱合法**,可主导房*归*;回购房*凭付款凭证与单*证明,可认定为个人财产;无遗嘱的存款与抚恤金,按法*继承均分”。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协议、遗嘱、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明*房*性质(个人 / 遗产),必要时*询律师*定 “协议确权 + 遗嘱效力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略,确保权**地。
法*小贴士
《民法*》明*,自书遗嘱符*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 即有*;继承人协商*致的遗产分割协议,履行后*各方*有*束*;通*买卖、回购取得的房*,即使未过户,凭事实行为可主张*权,这是周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