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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以 “法*继承人” 身份起诉继母,要求继承父亲遗留的宅基地及 5 间房*,继母以 “女儿身份存疑、未尽赡养*务、房*不宜分割”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女儿,明* “确认女儿继承人身份,继承西数 2 间房*,继母腾退交付”。
一、案情梳理
1. 房*继承争议:女儿求继承,继母拒认可
林X(原告,被继承人王XX之女,胜诉方)起诉张X(被告,王XX事实婚姻配偶,败诉方),诉求:1. 依法*承 “一号宅院”(北京市顺义区)内北数第一排 5 间房*;2. 判令张XX退交付自己应*的房*份额;3. 诉讼费*张X承担。
林X主张:1. 父亲王XX(2011 年*世)与母亲林X(1985 年*婚)育有*己(曾*名王X),1985 年**判决 5 间房*归*XX所有;2. 自己是王XX唯一子女,属第一顺序法*继承人,父亲无遗嘱,应*承房*份额;3. 张X与父亲系 1991 年*成*事实婚姻,虽为配偶但不能*占房*,自己有**求实物分割。
张X辩称:不同意诉求。1. 林X身份存疑,从*见过其与王XX往来,无法*认是王XX之女;2. 林X自父母离婚后*母生活,未对王XX尽赡养*务,不应*得遗产;3. 5 间房*系自己与王XX共同居*,2018 年*出资修缮,且房*院落狭小不宜分割,应**己所有,可给林X少量折价补偿。
2. 关*事实:身份与遗产核心证据
核心身份证据:1985 年**判决书载明 “王XX与林X之女王X(4 岁)由林X抚养,5 间房*归*XX所有”;村委会《证明》显示林X曾*名王X,1987 年*户口时*名;王XX胞弟王XX、王XX出庭作证,证实林X是王XX之女,曾*父亲生前周*回家**。
遗产权*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 1993 年*记在王XX名下,北数第一排 5 间房*即 1985 年*决归*XX的房*,现由张X占有*用;张X提交的 2018 年《房*修缮合同》,仅能*明*房*有*缮,无法*变所有***。
事实婚姻证据:生效判决书已认定张X与王XX 1991 年*成*实婚姻,张X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证据证明*对房*有*有*(房*系王XX婚前财产)。
赡养*据:林X提交的证人证言(王XX、王XX)证实其曾*父亲生前周*回家**、探望;张X未提交林X “有**却不尽赡养*务” 的证据(如林X有*定收入却拒绝支*医疗费*)。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林X是否为王XX的法*继承人,身份能*确认?
林X能*继承房*,应*得多少份额,房*是否适宜实物分割?
2. 胜诉关*:身份确认 + 法*继承,获合理房*份额
(1)林X身份证据充*,确认为法*继承人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子女,子女包*婚生子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需能*成*整链条)。
事实推导:① 身份证据链完整:1985 年*决书明*王XX之女 “王X”,村委会证明 “林X曾*名王X”,王XX胞弟出庭作证 “林X是王XX女儿”,三者相*印*,无相*证据推翻,身份足以确认;② 继母异议无依据:张X仅以 “从*见过” 否认林X身份,但未提交 DNA 鉴定、户籍*案等反证,仅凭主观陈*无法*抗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法*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2)林X有**承,分得 2 间房*符*法*原则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
事实推导:① 房*属王XX婚前个人遗产:5 间房* 1985 年*决归*XX所有,张X与王XX 1991 年*形成*实婚姻,房*非夫妻共同财产,全*为遗产;② 继承人仅 2 人:王XX父母均先于*去世,法*继承人仅林X(子女)与张X(配偶)2 人,原则上应*分,但张X与王XX共同生活 20 年,可适当多分;③ 份额分割合理:法*综合 “共同生活时*” 与 “林X有*望行为”,确定张X继承 3 间、林X继承 2 间,既体现对共同生活配偶的照顾,也保障了子女的法*继承权,符*公**则。
(3)房*适宜实物分割,腾退交付有*据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产生活,不宜分割的可折价补偿,但当事人不同意折价的应*物分割)。
事实推导:① 房*具备分割条件:5 间房*为独立成*结构,西数 2 间与东* 3 间可物理分隔,且有*立通*(东*胡*),分割后*影响各自使用,张X “不宜分割” 的主张*事实依据;② 林X主张*物分割合法:林XX*拒绝折价补偿,要求获得房*使用权,法*应*重其选择,判决实物分割并要求张XX退,符* “物尽其用” 原则;③ 修缮不改变权*:张X 2018 年*修缮行为属对共有*的维护,可在分割后*行主张*缮费*,但不能*此为由拒绝分割房*。
(4)“未尽赡养*务” 主张*成*,不影响继承份额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和*件却不尽扶**务的,才少分或不分)。
事实推导:① 无 “不尽赡养*务” 证据:张X未提交林X “有*定收入却拒绝支*赡养*、拒绝探望” 的证据,仅以 “未共同生活” 主张*分,不符*法*规定;② 林X有*望行为:证人证言证实林X曾**回家**,说明*对父亲有*料,即使赡养*少,也未达到 “少分或不分” 的程*,法*对张X的主张*予支*。
三、裁判结果
确认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某号)内北数第一排五间房*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房*由原告林X继承,西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房*由被告张X继承;
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宅院” 内北数第一排五间房*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向*告林XX退;
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法*继承中确认身份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收集多维度身份证据,形成*整链条
若存在姓名变更、户籍*移等情况,需提交法*判决书、村委会 / 派出所出具的 “曾*名证明”“亲属关*证明”,同时**亲属(如叔伯、姑姑)出庭作证,通*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确保身份得到确认。
主张*物分割需举证房*适宜分割
提交房*平*图、现场照片,证明**可物理分隔(如独立房*、有**),分割后*影响使用;若继母主张 “不宜分割”,要求其提交专业评估报告(如房*结构无法*割),无证据则法*更易**实物分割。
反驳 “未尽赡养*务” 需举证照料行为
提交探望记录(如车*、购物凭证)、证人证言(邻居、亲属证明**望),证明*己对被继承人有*料;即使未长期共同生活,只要有*极履行赡养*务的行为,就不构成 “少分或不分” 的情形。
2. 农*老宅继承的 2 个关*提醒
婚前房*属个人遗产,配偶不享有*有*
若被继承人的房*系婚前取得(如离婚判决所得、婚前建造),即使配偶与之形成*实婚姻或登记结婚,也仅能*为继承人继承份额,不能*张**为夫妻共同财产,避免被配偶独占。
修缮行为不改变权*,可另行主张**
若继母 / 继父对房*有*缮,其可在继承案件中主张*摊修缮费*,但不能*此为由拒绝分割房*;继承人可同意在应*份额中扣除合理修缮费*,或要求其另行起诉主张,避免因费*争议影响房*分割。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法*继承中,继承人身份需以书面证据 + 证人证言确认;婚前房*属个人遗产,配偶与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时*顾‘共同生活时*’与‘赡养*为’,适宜实物分割的应**继承人的使用权*张X。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身份证据与房*权*证据,明*继承人范*,积极申*亲属出庭作证,必要时*询律师*定 “身份确认 + 遗产分割 + 腾退交付” 的维权*略,确保合法*承权**地。
法*小贴士
《民法*》明*,婚生子女即使随母生活、变更姓名,仍享有*父亲遗产的法*继承权;婚前房*属个人遗产,配偶仅能*为继承人继承份额,不能*张*有;分割遗产时,适宜实物分割且继承人要求使用权*,法*应**腾退交付,这是林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